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探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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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探讨与思考
作者:暂无
来源:《财会学习》 2015年第1期
文/洪金明
为盘活商业银行的存量资金,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国务院于2013年8月决定进一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

商业银行可以将那些期限较长但现金流稳定的优质信贷资产在金融市场
上转换为可出售和流动的证券,提高信贷资产的使用效率。

只要每年提高信贷周转率0.1次,
全社会信贷资金通过存量周转多增加贷款6~7万亿元(陈彦、高宇,2013),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

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如交易过程复杂和后续的不确定等。

如何规范和监控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各国准则制定机
构关注的焦点,通过相关的会计规范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透明度,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有关资产证券化准则只是在金融工具中相关的会计准则中零星的涉及,主要规范了
一些争议性问题。

为更好理解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貌,本文结合相关的业务流程
对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探索,并分析由此带来的影响。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确认
与传统资产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终止确认,主要由于这种金融创新给
现有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带来一些挑战。

国外的准则制定机构从多年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寻找三
种确认标准:一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只有在假定全部风险和收益转让给
他人时才可以终止确认;二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指出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
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作销
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交易形式。

三是后续涉入法,它是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

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
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有关的部分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部分
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最大的优势是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概念,承认资产具有可分的特点,更能反
映经济实质。

我国会计准则对上述三种方法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形成了“综合确认法”:首先按照风险
与报酬分析法作为终止确认的标准,但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下,企业再以“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转让者保留了控制权,按继
续涉入法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具体如表1。

可见,继续涉入兼有真实销售和融资担保的特点,
是一种中间状态。

(二)初始计量
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经济实质的不同导致确认标准的差异,进而影响到初始计量。

为了
便于理解和分析,本文从真实销售、继续涉入和融资担保三种情况分别讨论。

1.真实销售
商业银行需要将信贷证券化资产从表内注销,转化为资金,即资产负债表中现金增加,信
贷资产减少,两者的价值之差为交易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由于信贷资产已经在资产负债表
中不存在了,所以无须后续计量。

2.继续涉入
信贷资产在转让时存在着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其账面价值按转让日各自的相
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
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根据涉入程度继续确认资产和负债,两者
不应当相互抵销。

为了确保降低风险使得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发行成功,商业银行会在证券化过程中提供
一定的担保,通常以利率剥离担保和次级档债权的方式,即保留收取部分资产未来的利息以及
由自己持有未转让交易部分的资产承担损失,同时商业银行也负担了一笔追索权义务。

所以,
将这种次级收益权利确认为继续涉入资产,而将这种追索权义务界定为继续涉入负债。

对次级权益在转让日按该资产的摊余成本与转让过程中所收到对价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大
金额两者孰低计量,而超额利率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对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按照财务担保金
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

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

如果不能取得公允价值的话,根据谨慎性原则,其值取为零。

3.融资担保
商业银行应继续确认所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将收到的资金视同抵押借款,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为损益。

(三)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不可或缺的部分,现有的会计准则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范,本文借鉴相关的准则进行探讨。

继续涉入和融资担保的证券化资产类似于信贷资产,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应采用摊余成本
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如果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

所不同的是,
继续涉人情况下计提减值主要考虑的是已转让资产的状况,这是由它担保的性质所决定;而融
资担保则比较信贷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

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应确认减值损失。

由于
信贷资产公允价值可获得性,为更好地反映其真实的收益能力,只要价值回升即可转回,但不
应超过不计提减值时的账面价值。

对于后续涉入产生的金融负债,应当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其存续
期内进行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

而融资担保产生的金融负债应按照借款的性质进行确认利息
费用。

(四)终止计量
当发行的证券到期后,证券化信贷资产也就终止计量了。

在继续涉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
应当将前期确认的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进行冲销,使得两类账户的余额都为零。

在融资担保情
况下,商业银行应当终止确认抵押借款业务,对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作会计处理。

目前,金融工具的准则主要参考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危机的发生暴露了它的不足。

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IASB)进行了修订,并陆续
出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相关征求意见稿。

其中,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会
计处理会有一些变化,如金融工具分类和减值计提的问题。

也就是说,证券化信贷资产是否会
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减值的计提不会采用已发生模型,而是一般减值模型进行计量。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通过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的梳理,本文考察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商业银行的
影响,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真实销售情况下,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资产总额会有所增加,利润也
会稍有提高,因为证券化资产应收或收回的价款是其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也会增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对融资担保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对利润表没有影响,增加了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在继续涉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
增加部分总资产和总负债,部分增加利润,会影响到经营活动和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真实销售情况下,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不会影响资产负债率,但
会提高流动比率,这种会计核算会增加净利润而导致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增加;对融
资担保而言,由于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并不会引起净利润的变化,所以流动资产保持不变,
流动负债增加,资产收益率降低,但净资产收益率却不受影响;继续涉入是真实销售和融资担
保的综合,所以资产负债率会提高,流动比率也会增加,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都会提高。

此外,不同的证券化方式还会导致税负的影响。

在真实销售情况下,要对商业银行的销售
业务征收营业税,购销合同按照0.3‰要征印花税,转让所得要征收所得税;对于融资担保而言,商业银行没有转移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不确认损益,无须缴纳所得税,只是按照借款合同
税率0.05‰缴纳印花税。

对于继续涉入而言,税负介于真实销售情况和融资担保之间。

(三)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从信贷资产的视角
信贷资产作为主要的生息资产,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但是由于其
期限较长,面临着较大的外部不确定性,尤其是宏观经济的下行。

所以,对信贷资产的管理始
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内容。

传统方法通常是对所有信贷资产的监控,发现问题就计提减值。

这种方法对信贷资产的管理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

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一种管理的创新。

在真实出售下,商业银行转移了信贷资产,也就意味着风险的转移,从而减少对信贷资产风险
管理的成本,提早收回资金,有助于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融资担保下,由于信贷资产作为一种
基础资产,其利息收入是借款还款的主要来源,如果出现减值会及时发现,有助于重点地对信
贷资产加强管理。

一旦出现减值通过相应的补偿措施,保证证券的收入来源,防范金融风险,
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在继续涉入的情况下,如果已转移贷款发生减值,商业银行以继续涉入资
产为限额承担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信贷资产减值带来的压力。

2.从资产充足率的视角
商业银行本质上经营的是风险,存在着资本金约束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需
要达到监管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

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受到信贷资产的规模
和风险的影响。

在真实销售的情况,信贷资产转化为资金,这样资产的风险系数降低,从而达
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作为担保融资处理,基础资产仍将存在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商
业银行不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从而对资本和风险资产没有影响,所以资本充足率保持
不变。

在继续涉入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会提升资本充足率,减少资本补充的压力。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积极跟踪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进展
当前,金融工具准则在不断的讨论和完善之中,IASB陆续将相关的讨论全过程予以公布。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跟踪,各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IASB的网站,加强研究,深入思考,权衡利弊,找出对策。

适当的时候,各商业银行可以召开研讨会对相关的准则进行探讨,通过集思广益的
方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向财政部反映,让准则制定者了解征求意见稿实施的情况,及时地
与IASB沟通,反映我国具体实施的一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赢得准则制定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的权益,也能减少准则转换的成本。

(二)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
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美国,也是导致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究其原因并不是证券化本身的
问题,而是在其疏忽管理,将风险过分的放大并蔓延。

为此,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
信贷资产证券化应考虑资产质量,选择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实施,从而能够保证所发行证券有
稳定的收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其次,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披露工作,有助于监管者
及时掌握情况,从而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化解风险。

再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确保“真实
出售”的经济实质得以实现,对保留资产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化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沟通协调
做好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台财务部门的协作,共同完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
务的发起和操作主要是相关的业务部门,他们主要对业务流程的设计。

而对价值的估计和核算
主要依赖于财务部门。

目前,财务部门对相关的业务不甚了解,尤其是风险点的控制。

而业务
部分对会计核算不熟悉,特别是不同的业务处理可能涉及到的会计规范。

为此,需要相关部门
的人员密切合作,积极主动的沟通与讨论,共同对业务流程的优化以及价值的估计通力合作,既要优化流程又要满足会计监管的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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