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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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
MH/T 0001-1997
代替 MH/T 0001-9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定、修订及复审民航行业标准。

由民航起草的国家标准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0002-1997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MH/T 0004-95 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
3 一般规定
3.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是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是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3.2 编制标准计划应以民航行业建设发展规划和MH/T 0004为依据。

制定标准项目计划时,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3.3 各级标准的编写应符合MH/T 0002的规定。

3.4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3.5 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对标准起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的程序
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的程序如图1所示。

5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5.1 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提出编制下年度制定、修订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

5.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申请,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表A1)一式三份,并提供标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一份。

提出国家标准项目申请,还应填写《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录A表A2)一式八份。

经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汇总。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该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有关标准、科技成就情况的介绍,是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采用的程度;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主要起草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完成该标准项目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5.3 提出国家标准项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八月底,提出行业标准项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十月底。

5.4 标准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3.2的规定;
――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只制定同一个标准;
――属于综合标准化对象中配套需要的项目宜优先列入;
图1 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的程序
――有关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提高服务水平等急需的项目宜优先列入;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宜优先列入;
――预计标准制定后近期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宜列入;
――涉及其他行业的项目不应列为本行业标准项目。

5.5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要求,会同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标准项目申请进行研究协调,提出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报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

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后,向标准起草单位下达同意立项通知并抄送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同时须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两份。

5.6 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应按期完成,必要时可按下列要求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5.6.1 调整计划项目的分类
5.6.1.1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5.6.1.2 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5.6.1.3 不宜制定为标准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5.6.2 调整计划项目的程序
5.6.2.1 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录A表A3、表A4),经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核准,最后报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

5.6.2.2 调整项目的申请被批准后,由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通知标准起草单位,并委托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会同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5.6.2.3计划项目调整申请未被批准时,标准起草单位应按原计划进行工作。

6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6.1准备工作
6.1.1 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

工作组应由具有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业务及有关法规、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

工作组成员包括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的成员。

6.1.2 工作组应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标准名称与适用范围的确定;
――制定标准的依据及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步骤和计划进度;
――工作组内部分工;
――调研计划及试验验证初步安排;
――与外单位协作项目和经费预算。

6.1.3 工作组应大量收集并分析国内外有关标准,调查研究国内外民航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和试验验证。

在此基础上,提出标准的方案构想、技术内容的选择、参数的确定等。

6.2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的编写
经过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后,按照MH/T 0002的规定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等;――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试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计算、测试、统计等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对标准新、旧版本主要技术内容改变的说明;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或相应项目)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7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
7.1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行文正式印发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有关的主要生产、经营、服务、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7.2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60d,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函形式正式回复意见,无修改意见也须复函说明。

逾期不复函即按赞成处理。

复函时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

7.3 对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分歧意见时,工作组应在研究协调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按7.1~7.3的规定重新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再次征求意见。

7.4 工作组将征集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提出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录A表A5),将回复意见函存档。

8 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查
8.1 审查的内容
对送审稿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和与有关标准、法规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是否达到“任务书”的要求;
――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完整;
――编写格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文字、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是否正确;
――与有关的法规、标准是否协调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是否恰当;
――标准分类号是否正确。

8.2 审查的程序
8.2.1 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附件,由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核准后,经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连同申请报告一起报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标准项目名称;
――申请审查单位;
――标准编写起止时间;
――审查时间、地点、方式(会审或函审)的建议;
――参加审查的部门及人员建议;
――提交材料目录。

8.2.2 由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提交的送审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结论。

8.2.2.1 如果初审结论为“不宜进行审查”,由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征得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同意,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退还申请审查单位并限期修改后重新送审。

8.2.2.2 如果初审结论为“同意进行审查”,则将初审结论连同送审稿及有关附件报民航总局
标准化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提交的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组织审查。

8.2.3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标准项目,在审查前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8.2.4 参加审查组的成员应包括有关的主要生产、经营、服务、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1/4;负责起草单位的代表不应超过1/4;工作组成员不应参加审查组。

8.2.5 审查可以采用会审或函审。

对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或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项目可以会审,其余的标准项目可以函审。

审查的形式由组织单位决定。

8.2.5.1 会审时,组织单位至少应在会议前10d将会议通知、送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函审时,组织单位应在函审表决前60d将函审通知、送审稿及有关附件和“标准(送审稿)审查单”(见附录A表A6)发送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8.2.5.2 会审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审查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

函审时应有3/4回函同意为通过。

赞成票不足3/4时,应将送审稿及有关文件退还申请审查单位,待送审稿修改后,按8.2的要求重新组织审查。

会审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审查中如对标准及条款有不同意见,应向组织单位提出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8.2.5.3 会审的标准项目,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报批稿;组织单位应收回“标准(送审稿)审查单”,公布“标准(送审稿)审查结论表”(见附录A表A7),并经与会代表通过。

函审的标准项目,工作组应根据函审意见提出报批稿;组织单位应根据收回的“标准(送审稿)审查单”填写“标准(送审稿)审查结论表”,连同报批稿一并发回给被邀请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报批稿及有关文件30d内,将意见及论证材料送交组织单位。

9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报批
9.1 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通过的内容一致,并按MH/T0002的要求打印上报。

9.2 报批的有关文件和附件名称、份数及承办单位见表1。

表1 报批文件及份数
文件名称国家标准
(份数)
行业标准
(份数)
承办单位
报批标准的公文 3 1
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报批稿 5 2
标准起草单位
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 1 1
标准起草单位
标准样品 3 1
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标准申报单(见附录A表A9) 3 -标准起草单位
民航行业标准报批件(见附录A表A8)- 1 标准起草单位
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5 1
标准起草单位
意见汇总处理表 5 1
标准起草单位
审查结论表 2 1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送审稿 1 -标准起草单位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和译文1 1
标准起草单位
注:编制说明的附件包括必要的论证材料、技术资料、试验验证报告等
9.3 报批稿按下列程序报批。

9.3.1 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

9.3.2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复核(签字、盖章)。

9.3.3 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签字、盖章)。

9.3.4 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手续。

10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复核要求
10.1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批准前的最终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10.2 报批稿需要复核的内容如下:
――所有的文件和附件是否齐备;
――编写程序是否符合第6~8章的要求;
――是否按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
――编写格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文字、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是否正确。

11 标准的批准、发布
11.1 报批稿由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编号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国家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材料由民航总局拟文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11.2 标准批准后在《中国民航报》上发布标准公告,并按有关要求将标准及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连同民航总局批文各一份在发布30d内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3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文本的出版、发行。

12 标准的修改
12.1 修改的原则
在不降低标准技术水平和不影响产品互换性的前提下,可对标准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条文、参数、符号及图表等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和补充,而不改变标准编号。

12.2 修改的程序
12.2.1 标准出版后须修改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录A 表A10)连同标准文本及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五份,经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送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最后报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

12.2.2 “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民航总局批准,按11.2的规定发布、备案。

12.2.3 修改后再版的标准按11.3的规定出版、发行。

12.3 修改内容的写法
对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应明确不同的性质,即有“更改”、“补充”、“删除”、“改用新条文”等。

修改内容的编写方法应符合MH/T 0002的要求。

13 标准的复审
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民航科技进步、生产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由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13.1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5.5 的规定提出复审标准项目计划建议,由民航总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后下达。

13.2 原标准起草单位在接到复审通知后应按第6章的规定组织成立复审组,准备标准文本、复审说明及有关附件。

13.3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提交的标准文本、复审说明及有关附件组织审查。

13.4 标准的复审应按8.2.5的规定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应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13.5 复审组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
――复审情况;
――处理意见;
――复审结论。

连同标准文本、复审说明及有关附件,一式五份,按9.3的规定报批。

13.6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按第11章的规定发布公告;
――需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做较大的修改或更正时,应列为修订项目,按第5~11章的规定执行;
――应当废止的标准,参照第11章的程序公布废止。

表A3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国家标准名称计划项目编号*
申请
调整
的内

理由

依据
负责起草单位单位名称: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技术委员会

技术归口单位单位名称:
技术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标准化
管理机构意见主管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划编号
主管部门承办人:
电话:
表A4 民航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行业标准名称计划项目编号
申请
调整
的内

理由

依据
负责起草单位单位名称: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技术委员会

技术归口单位单位名称:
技术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表A5 意见汇总处理表共页第页标准名称:负责起草单位:承办人:电话:年月日编写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备注
统计: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个;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个;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个;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个。

注:统计栏附在最后一页末。

表A6 标准(送审稿)审查单
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审查单总数:本单编号:
表决日期:审查形式:会审函审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
弃权 □
不赞成 □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代表工作单位: 签字:
填写说明:
1.在选定的框内划“√”的符号,只能选择一次;
2.未表态或未交回审查单的,按弃权票计;
3.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4.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表A7 标准(送审稿)审查结论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审查日期
会审
邀请代表人数:实到人数:出席率:
函审发函总数:
审查情
况赞成:共票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共票
弃权:共票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票不赞成:共票




组织审查单位:




主任委员签名:
副主任委员签名:
年月日
代表签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专业







表A8 民航行业标准报批件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标准编号:标准性质:
标准类别:标准水平:
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实施日期:年月日
民航局领导审批民航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民航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表A8(完)
表A9 国家标准申报单
计划项目
编号国家标准
名称国家标准
分类号
国家标准性质(1)强制性国家标准(2)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类别(1)基础(2)安全卫生(3)环境保护(4)工程建设(5)产品(6)方法
(7)管理技术(8)其他
(1)等同采用(2)等效采用(3)非等效采用
采用国际
标准或国
外先进标
准的程度被采用的标准号:
国家标准水平分析(1)国际先进水平(2)国际一般水平(3)国内先进水平
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有关数据的对比(产品国家标准填写)
国家标准提出部门国家标准组
织审查单位
国家标准负
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①计划项目编号请填该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中 的项目编号。

②表中第2、3、4、5栏,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的符号。

表A10 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MH××××-××××《××××××》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文批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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