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精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浅谈中国的司法适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众法的母法,在法律上上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宪法的本质上仍是属于法律,所以宪法也应具有法律的根本特点。
而适用性便是法律的根本特点之一,这个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宪法究竟能否适用的问题,更进一步说就是宪法能否对私权利进行司法适用。
宪法的产生根源于公民与国家的之间的一种无形的契约关系。
宪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根本的作用和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也就是对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上的平衡。
如果一旦宪法的调整领域进入私权利范围,将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纳入其“保护范围”,这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产生的目的了呢?
中国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由“宪法第一案”进入公众视野,对宪法效力以及适用的讨论也层出不穷。
但中国宪法在现实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宪法是否应该适用于私权利范围,而是宪法根本没有起到其根本大法的作用。
其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还停留在法律的规定上。
其母法的法律地位早就已经名存实亡。
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私法适用上而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现行宪法颁布生效已近20年,相继颁布过四个宪法修正案。
但在实际的法律运行中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还停留在层面和文字层面。
宪法规定并保障的的公民基本权利中还缺乏具体下位法予以具体规定。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自由。
对于平等权,社会中男女不平等、城乡待遇不平等、受机会受教育权利不平等以及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甚至身高歧视等种种不合理现象还普遍存在。
宪法上虽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实际的法制建设上没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当然也就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以及惩治歧视行为。
所以说对宪法权利联盟的侵害在现实生活中成了普遍的现象。
而这对于一个宪政国家来说简直不可想象。
其次宪法另外一方面的作用就是能通过违宪审查制度阻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发生效用。
但我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的宪法监督制度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际运行中也就造成了这样一个局面: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没有行使此权,想行使此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又无权行使此权。
这种情形的产生也就造成了立法机关缺乏监督,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
法律和法院也就失去了法制权威和公信力,使得社会中出现了有法不依,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违宪的法律法规也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而大行其道。
我们还必须清楚一个问题,宪法的司法适用与宪法的私法化是两个概念。
宪法私法化的倾向主要就是由于宪法在当今中国社会未实现其根本大法的地位,上位法下位法的同时缺位造成了中国实现宪政过程中的尴尬。
所以盲目地将宪法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公民之间的私权利领域,那宪法也就失去了它根本大法的地位,成为了同一般的市民法。
这将会导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混乱,将不利于宪政的发展。
已逝的蔡定剑老师就曾指出,我国的政治社会发展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实施的途径也完全不同。
西方是从弱国家权力,强公民权利开始,向国家
权力强化和限制公民权利方向的演进。
而我国的过程恰恰相反,所以应先建立保护宪法上的私权的宪法诉讼机制,把宪法实施起来,把宪法的权威建立起来,然后待国家有条件的时候再建立违宪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