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 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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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加强监督,逐步健全司法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 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 出庭作证。”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司法鉴定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 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 事项有关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人 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然而,受各种条件限制,鉴定 人出庭作证的比例相当之低,这对于发现和纠正鉴定 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极为不利。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 中应当重视和运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这有利 于法庭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有 利于从科学技术角度对作为证据材料的鉴定结论进行 质证和辩论,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在《证据法》出台之前,鉴定 人员出庭作证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4条和公安 部发布《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5条“接到人民法院 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的规定执行。
14.12
7,055,6 38.29
219
0
0
0
2008
29.25
20,686, 576.18
20.58
587
0
0
0
2009
36.96
29,043, 473.00
26.16
717
20
13
185,33 4.00
2010
58,222 ,715.2 4
37.32
15,273, 276.83
26.23
299
18
14
349,01 0.51
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的特点
• 一是车险人伤案件赔款不断增长,逐步成为车险赔 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且有继续增长的空间;而与司法 鉴定有关的涉残赔款与车险人伤案件赔款保持了同步 增长,且占比逐年提高。 • 二是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数量快速增长,财产保 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重新鉴定的数量也在增长, 且大部分重新鉴定推翻了原鉴定结论,挽回的损失金 额也在逐步提高。 • 三是部分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 存在评残时机过早、低残高评的现象,已经成为财产 保险公司车险人伤案件赔款、诉讼不合理增长的重要 原因,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积极改进。
某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近年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情况
年度
车险人 伤案件 赔款 车险赔 款占比 (%) 司法鉴 定涉案 赔款 涉案 赔款 占比 (%) 21.16 司法鉴 定件数 重新鉴 定件数 推翻件 数 挽回损 失金额
2007
33,343 ,788.2 4 100,49 9,910. 01 111,02 9,557. 27
四、规范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对策
• 在转变发展方式成为保险工作时代主旋律的今天, 财产保险公司或者行业应当逐步把工作重点从业务前 端的市场份额或者规模竞争转移出来,放到业务后端 理赔服务的精细化管理上来。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 作为车险理赔的重要环节,可以也应当成为车险理赔 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值得财产保险公司 或者行业增加投入、开拓创新。
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
• 一是受到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以 及鉴定人员责任心、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实务经验 等软件因素影响,司法鉴定活动中难免出现误差甚至 错误,即“过失放水”。 • 二是部分鉴定机构存在通过医疗机构、交通事故处 理部门、仲裁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推荐业 务,并给予提供人一定经济报酬的情况,扰乱了正常 的司法鉴定市场秩序。 • 三是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受利益驱使,承诺给 予被鉴定人高于正常级别的司法鉴定结论,特别是在 保险索赔中介、司法鉴定“黄牛”等社会力量非法参 与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活动必然发生各种误差或者错 误,即“故意放水”。
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实践存在的问题-重要性
•
鉴定结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 材料,是确定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康复 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合 理性、必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加之人民法院对专业事 实的判断只能借助和依赖专业鉴定结论,因此鉴定结 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显得尤为重要。
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
• 四是部分被鉴定者受利益驱动不积极配合鉴定,而 鉴定结论受到各种身体客观条件影响较大,如肢体损 伤、六大关节活动度、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等人身损 害方面的鉴定需要被鉴定者的如实反映,否则鉴定结 论失准不可避免。 • 五是目前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相对薄弱, 或者不尽科学合理,或者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出现 “打架”或者“冲突”,对于伤残鉴定时间、三期认 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方面的规定弹性较 大,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 六是保险行业自身对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不 够重视,医疗审核工作投入不够、专业不强、经验不 足,部分医疗审核人员工作不细、分析不深,在没有 充分调查取证缺乏有力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简单提 出重新鉴定要求,引起了法院、鉴定机构及利害关系 人对保险公司的误解。
浙江省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 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浙江保监局法制处
汇报内容
一、浙江省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现状
二、浙江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现状 三、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分析 四、规范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浙江省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现状
•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长、人身权 益法律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 逐步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交通事故人伤案件法律纠纷 持续增多,与此相关的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数量也在迅 猛增长。据统计,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司 法鉴定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 有关赔款在保险公司车险赔款中的占比不断提高,车 险人伤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越来越受到司法鉴定管理 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财产保险公司 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其中,部分不准确甚至 错误的人身伤残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推动人身伤害 赔偿金额非正常增长的主要因素。
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
• 七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良莠不齐,司法行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亟待加强,急需建立健全司法 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行政管理人员相对不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经 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业务进行精细化 管理存在较大困难。 • 八是对于重新鉴定,大部分法院仍选择当地司法鉴 定机构实施二次鉴定,因是同行,且属同一地区,二 次鉴定一般不愿意推翻当地同行的鉴定结论,导致重 新鉴定推翻原鉴定结果的机会很少。
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
•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偏小。全省54家司法鉴定 机构中,5名司法鉴定人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达23家, 仅有一项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达41家,缺乏综合 实力强、规模大的鉴定机构。 • 二是鉴定人队伍结构不合理。个别鉴定人是从执 业医师转岗,部分鉴定人是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虽然具备医学知识,但是鉴定业务和法律知识不足; 部分鉴定人是从公、检、法退休的技术人员,年龄偏 大,后备力量比较缺乏。 • 三是司法鉴定基础条件较差。部分司法鉴定机构 办公设施简陋,鉴定仪器设备陈旧,与司法部《司法 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臵标准》要求存在差距,与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的社会形象不符。
二、浙江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现状
•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司法 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司法鉴定是指 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 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 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司法鉴定已经 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处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问题的有效途径 和重要手段,而司法鉴定自身的公信力直接关 系到司法裁判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公平、公正, 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 信念,以及社会的诚信与和谐。
三、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实践存在的问题-概貌
•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 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配套规章制度明确将司法 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目的在于保证司法鉴 定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并接受统一的监管。 但司法鉴定社会化后,鉴定机构的营利追求和鉴定市 场竞争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一些鉴定技 术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表现为鉴定尺度把 握不严、分析推理不够严谨,从而出现了较多的重复 鉴定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现象,加之“黄牛”等不良中 介的非法参与,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机构应有的公正、 严谨形象,使得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立性、公正性和 权威性的价值诉求在广大社会公众及有关利益方中受 到一定质疑。
对策一: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应对处置机制
• 财产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增加投入,建立健全 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对处臵机制。按照目 前的发展趋势,人伤赔款必然持续增长,甚至将逐步 超越财产损失赔款成为车险赔款的主要内容,与此相 关的司法鉴定工作对车险理赔的重要性也就日益凸显。 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将大部分精力集中投放在业务 前端竞争上,对日益复杂的保险理赔及其外部环境投 入较少,财产损失赔款传统上一直是车险理赔的主要 内容,财产保险公司与此相关的机构设臵、人员配备、 制度建设相对全面、完备,而人伤赔款的力量配备就 显得比较薄弱,问题较多。因此,在强调科学发展、 效益发展的今天,财产保险公司要切实转变观念,更 加重视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的理赔及其外部环境,要加 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 业人员,完善规章制度,改造管理流程,加强外部沟 通,早日建立科学、规范的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 作体制和机制。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法院等的沟通协作,合理反映行业诉求、切实维 护行业利益。
对策四:司法行政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 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实践、大胆探索,建立行之 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 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 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 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当司法鉴定成为绝 大多数交通事故人伤案件赔偿的必备程序时,司法鉴 定已经大众化、常态化了,监管部门应当相应加强职 能设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使监督管理工作日常 化,真正把监督管理职责落到情况,包括业务数量实 处。要提高鉴定机构准入门槛,控制主体数量,提高 鉴定质量,合理考虑地区分布,防止不正常竞争;要 出台考核淘汰机制,对于市场口碑差,违规作业、差 错率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限制执业 范围,甚至关停等措施;要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对于争议或者疑难案件进行处理,并接受鉴定机构和 社会公众的咨询;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运行、 业务类别、投诉量、差错率、违规情况等,同时公布 违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
•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稳步发展,鉴定类别较 为齐全。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法医、物证、 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54家,遍布 11个地市,执业类别涉及法医临床等8个类别。 二是司法鉴定人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稳步 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司法鉴定人 589名,其中高级职称385名,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492名,司法鉴定人助理150名。三是司法鉴 定业务不断增加,机构实力明显增强。2009年, 全省当年完成鉴定业务49797件,基本满足了 诉讼和社会需求,执业活动逐步规范,鉴定质 量稳步提高,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对策二:司法行政部门完善鉴定工作流程
• 司法行政部门要源头治理、完善制度,确保司法 鉴定在有效监督下公正有序开展。切实加强对自然人 申请司法鉴定的管理,合理确定申请的范围和适用的 条件,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鉴定活动。交通事故的 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 民法院提出,自然人一般不得自行委托鉴定,从而最 大限度防范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逐步实行交通事故 共同委托鉴定制度,即对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原则上 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具体的鉴定机构,双 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完善重新鉴定工作流程,在人民法院等 纠纷解决机构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 重新鉴定申请并有依据的,纠纷解决机构应予支持, 鉴定费用由提出重新鉴定方或者责任方支付。司法行 政部门应当建立重新鉴定司法机构、司法鉴定人库, 由专业水平优、社会评价高、无不良记录的司法鉴定 机构、鉴定人组成。重新鉴定共同委托不成的,由纠 纷解决机构在重新鉴定司法机构人员库中随机抽取决 定。重新鉴定实行异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