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题)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D
解析:A错误:薛某为赔偿义务人,但是并非没有对应权利人,此案有权利人(即死者的近亲属),只是权利人尚未找到。

B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2条的规定,交警大队暂时保管6万元的行为有法可依,不属于不当得利。

C错误: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薛某不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D正确:对于确未找到权利人,6万元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此时可以依据法理类推适用《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认定6万元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知识模块:民法概述
2.工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题)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正确答案:D
解析:代表机关在以法人名义对外为意思表示时,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即使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的效力。

在本案中,甲工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乙
公司发出要约,该要约的效力归于甲公司,且要约未撤回或者撤销,要约有效。

后王某死亡,但是要约人(甲公司)仍然存在,不影响要约的效力,乙公司的承诺到达甲公司后,合同成立。

故本题答案为D。

知识模块:法人
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题)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C
解析:A错误:2012年3月,甲、乙、丙签订散伙协议,仅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此行为仅是一个负担行为,未经公示,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B错误: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判决是基于散伙协议做出的给付判决,判决生效后还需作出给付行为并办理相应公示(如登记)才可发生物权变动。

所以,202年8月,房屋仍然归丙所有。

注意:这里很多考生认为可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认为判决生效时房屋已经变动为甲、乙共有,但是并非如此。

本条所说的判决仅限“形成判决”,而不包括“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本案的判决为“给付判决”,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

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丙变动为丁。

D错误:丁虽将房屋赠与女友,并公证了赠与合同,但是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所有权人仍为丁。

知识模块:物权概述
4.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正确答案:D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我国立法上还未规定先占制度,三大本观点认为: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
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

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可以适用先占规则。

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它既可以被放在河流中,也可以被放在平原上,还可以被放在大山上,它属于独立物、无主物,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无须经特殊许可,所以本题答案为D。

知识模块:所有权
5.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7题)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正确答案:D
解析:本案中,同升公司的一套设备共设立了4个担保物权,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分别为:甲的抵押权(未登记)、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的质权、丁的留置权,这属于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需看留置权设立的时间先后:(1)先成立抵押权、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权;(2)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抵押权、质权:①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的,留置权>抵押权、质权;②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二步,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须看抵押权与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1)先设立质权。

后设立抵押权的,质权>抵押权(不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2)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在本案中,担保物权效力排行为:丁的留置权>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的质权>甲的抵押权(未登记)。

故D 正确,ABC错误。

知识模块:担保物权
6.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

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题)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正确答案:B
解析:B正确: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理论认为是要约,也有
理论认为是单方允诺。

司法部持后者观点。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方允诺行为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双方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单方允诺行为只须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典型的单方允诺行为如悬赏广告。

A、C错误:单方允诺不同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要约生效不能成立合同之债,只有受要约方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成立合同之债。

首先甲的悬赏并非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其次,甲发出悬赏之后,即产生单方允诺之债,无须相对方承诺。

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乙有权获得悬赏奖金。

知识模块:债的发生
7.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3题)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A
解析:分析本案,胡某共欠李某两笔债务,第一笔:100万元(2009年3月11日到期),第二笔:100万元(2012年3月31日到期)。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而这次还款应抵充哪笔借款,这就是清偿抵充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应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即在本案中应优先抵充第一笔借款,这就不涉及第20条后续规定的几笔债务均已到期的情形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错误。

知识模块:债的移转和消灭
8.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10题)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D
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
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其中,“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的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一方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相比,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当事人一般不可仅因为对方的从给付或者附随义务未履行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为附随义务,甲交付房款的义务和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关系,甲不可基于此而行使抗辩权。

故D正确,A、B、C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9题)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B
解析:A错误,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因此,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但在付清全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错误: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本案中,由于甲在乙付清全款之前保留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因此甲对于汽车有权处分,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不可能成立善意取得。

D错误:甲为汽车的所有权人,与丙之间达成指示交付的合意,丙可以依据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知识模块: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0.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4题)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A、B错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在一房数租中,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顺序为:先占有>先登记>先成立。

未能履行的承租人,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先后存在以下有效成立的租赁合同:孙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已交付)、孙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孙某同意后李某与陈某的转租合同。

因此租赁
权的优先顺序应为:王某>李某>陈某,所以李某和陈某均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正确,D错误:由于王某的租赁权优先,李某和陈某均不能实际承租房屋,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和陈某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孙某应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应对孙某承担违约责任,故C正确,D错误。

知识模块: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2016年卷三第22题)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正确答案:B
解析: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A错误:乙将甲的头发剪去,侵犯的是甲的身体权。

B正确:自己不能处分自己的生命权,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仍然侵犯了丁的生命权。

C错误:戊主观上是要侵犯己的生命权,但客观上将己打成重伤,侵犯的是己的健康权。

D 错误:庚侵犯的是辛的健康权,因为庚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侵害辛的生命。

知识模块:人身权
12.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

后甲又与丁(女)结婚。

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乙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23题)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D
解析:A正确:本题中,该门面房为甲婚前自己所有,虽然承诺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后不愿兑现承诺,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还为甲的个人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B正确,C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甲、丁之间的约定为处理甲的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处分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

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丁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甲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
产。

知识模块:婚姻
13.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2题)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正确答案:A
解析:A正确:不动产的登记主要是对外公示作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对内应探究真正的权利人。

房产虽然是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属于乙寺院出资购买,所有权人应该归寺院所有。

B错误:微博账号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即便是推广佛法理念,也与寺院无关,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

C错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但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并没有说明是职务作品,发表权归属还不明确。

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是个人财产,与寺院无关,不应归属于寺院所有。

知识模块:继承
14.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6题)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C
解析:A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

因此,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B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题目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
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C正确:《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题目中,丙系某教材编写单位,因此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题目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

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知识模块:著作权法
15.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

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9题)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A错误:仿冒行为不同于假冒行为,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允许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使用与甲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山叶”标志,该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B错误,D正确:《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侵权商品不知情,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责令停止销售,但不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丙公司停止销售,但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C错误:《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丙公司虽然构成侵权,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模块:商标法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