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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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在国际上⾯我么你⼗分注重主权,任何的国家都是需要主权的界定,⽽且主权是不允许侵犯,另外任何越过他国边境都是需要进⾏追究责任,以下就由店铺⼩编针对边境的相关知识进⾏详细的介绍。

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员施以暴⼒、威胁⼿段的;
(4)造成重⼤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为重⼤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私/贩毒等犯罪为⽬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199.9.9 ⾼检发释字〔1999〕2号)
(⼆⼗⼋)放⾏偷越国(边)境⼈员案(第415条)
放⾏偷越国(边)境⼈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员予以放⾏的⾏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作⼈员涉嫌在履⾏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员⽽予以放⾏的,应予⽴案。

⼆、放纵⾛私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员与⾛私犯罪分⼦事先通谋,故意使⾛私⾏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员和⾛私犯罪分⼦共同实施的犯罪⾏为,只不过分⼯不同,故应当以⾛私罪的共犯论处。

“事先有⽆通谋”是区分本罪与⾛私罪共犯的界限。

如果海关⼯作⼈员与⾛私分⼦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私⾏为的,则构成⾛私罪的共犯。

(⼆)放纵⾛私过程中的受贿⾏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作⼈员在放纵⾛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私⼈财物,但并⽆⾛私之共同故意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为构成放纵⾛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数罪并罚。

但另有⼈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

理由是收受或索取⾛私⼈财物这⼀⾏为的⽬的是为了放纵⾛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私的⼀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私的这⼀客观⾏为只能作出⼀次评价,⽽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作⼈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私⾏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作⼈员,⽽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作⼈员,⽽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作⼈员;本罪的主观⽅⾯是直接故意,⽽后罪的主观⽅⾯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作⼈员徇私舞弊,明知⾛私⾏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种“徇私舞弊放纵⾛私”的犯罪⾏为。

但其与本罪的“放纵⾛私”⼜有⼀定
的不同。

本罪的“放纵”⾏为是对⾛私⾏为不作任何处理,⽽后罪的“放纵”⾏为,则可能是⾏政执法⼈对⾛私⾏为的降格处理,以⾏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本罪的“放纵”⾏为要轻⼀些。

因⽽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

所谓边境,是指⼤陆与⾹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国(边)境是出⼊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国(边)境的管理。

1986年2⽉1⽇,我国开始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切中国公民或外国⼈出⼊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境的申请,并办理⼀切有关⼿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出⼊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为。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法出⼊国(边)境的⾏为。

其偷越国(边)境的⼿段和⽅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境,有⽤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出⼊境证件或⽤其他蒙骗⼿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也有⼈藏在叫⼊境装货的集装箱或⾏李箱中。

⽆论采取什么⽅法,只要是实施了⾮法出⼊境等⾏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为。

在这⾥,需要注意的是,⾏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境⽂件,还没有进⼀步实施偷越国(边)境⾏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证件、印章罪,对外国⼈⼊境后在我国⾮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开放地区旅⾏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民法院1993年9⽉24⽇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即为“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为的;(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员等使⽤暴⼒相威胁的;(4)介绍、引诱多⼈⼀起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其他严重⾏为的。

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

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的、犯罪⾏为的⽅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分析,综合认定。

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法出⼊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法出⼊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为⽽偷越国(边)境等情况,⼀般不以犯罪论处。

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

偷越国(边)境的⼀般违法⾏为,可给予治安⾏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边境的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基于这⽅⾯的知识我们能够了解到任何跨越边境的是需要有⼀定的国际法进⾏处罚,进⾏赔偿,如果对于该⽅⾯知识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店铺的相关顾问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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