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毕业学位授予学业警示及学籍处理相关规定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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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毕业学位授予学业警⽰及学籍处理相关规定问与答
学⽣毕业、学位授予、学业警⽰及学籍处理相关规定问与答(适⽤于2014级、2015级、2016级各专业学⽣)
主要⽂件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实施办法》
★《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学位办法》
★★《长江⼤学普通本科⽣学籍管理办法》(长⼤校发【2017】134号)
★★《长江⼤学普通本科毕业⽣授予学⼠学位实施办法(试⾏)(长⼤校发【2013】144号
★★《长江⼤学普通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长⼤校发【2017】138号)
★★《长江⼤学关于进⼀步加强延长学制学⽣管理的通知》(长⼤校发【2017】161号)
关于毕业、结业及肄业
1、我校学⽣毕业条件按哪些⽂件执⾏?
答:2014级学⽣毕业条件按《长江⼤学普通本科学⽣学籍管理办法》(长⼤校发【2017】134号⽂件执⾏。
2、毕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有正式学籍的学⽣,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我校弹性修业年限为多长时间?
答:我校14级、15级、16级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弹性学制最短为3年,最长不超过8年。
17级及以后的本科⽣最长学习年限按长⼤校发{2017}134号⽂件执⾏。
基本学制为4 年的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
即最短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休学创业的修业年限可在弹性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即最长8年。
4、各年级、专业毕业学分是如何要求的?
答:各年级、专业毕业学分要求按照各年级专业⼈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
各年级、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如下表:
各年级专业毕业学分规定⼀览
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结业证和肄业证?
答:学⽣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本⼈⼜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续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5、作结业处理后,是否有机会再获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答:作结业处理后的学⽣,仍有机会获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6、作结业处理,需满⾜哪些条件才能换发毕业证书?
答: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结业⽣满⾜下列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期填写。
具体条件如下:
(1)因课程不及格⽽结业者,申请回校以旁听的⽅式修读完,或申请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考试通过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因毕业设计(论⽂)不及格⽽结业者,申请补做和答辩,考核合格;
(3)因实习成绩不及格,向学校申请补做,考核成绩合格。
7、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后,能否授予学位?
答: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结业⽣满⾜毕业要求,即可换发毕业证,符合学⼠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学位证书。
8、结业⽣课程修读是否缴费?
答:结业⽣课程修读应缴纳学分学费。
如何缴纳,暂时没有相关⽂件。
9、什么情况下,学⽣需办理肄业证?
答:学⽣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未取得学分累计>20学分,本⼈⼜未办理延长学制⼿续的,以及学满⼀年以上退学的学⽣,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肄业⽣不能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10、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遗失或损坏,能否补办?
答:不能再补发证书,只能由本⼈申请,经学校核实后补发“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每年12⽉中下旬是往届学⽣证书遗失补办时间,具体办理程序可以从教务处主页“服务指南”中查看。
关于延长学制
1、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延长学制⼿续?
答:根据《长江⼤学普通本科学⽣学籍管理办法》(长⼤校发【2017】134号⽂件以及《长江⼤学关于进⼀步加强延长学制学⽣管理的通知》(长⼤校发【2017】161号)⽂件精神,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学⽣修完培养⽅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学分,既可以申请结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制。
如果未取得的累计学分>20学分者,可以申请延长学制,也可以申请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2、延长学制的学⽣,是否要办理留级⼿续,是否要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答:要办理留级⼿续,收费情况视累计未取得的学分⽽定:
(1)未取得学分累计<=20学分的学⽣,办理留级⼿续后,可申请不在学校参加教育教学,离校⾃主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参加课程考试。
经批准离校⾃主学习的学⽣,学校不安排住宿,2016级及以前的各级学⽣,按学分缴纳学费。
(不⽤缴纳住宿费及学费)
(2)未取得的累计学分>20学分者,办理留级⼿续后,编⼊下⼀年级学习,学校按相关规定进⾏管理,学校安排住宿,学⽣应缴⾜学费及住宿费。
(要缴纳住宿费及学费)
3、对延长学制的学⽣,如何进⾏毕业资格审核?
答: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延长学制的学⽣按原年级⼈才培养⽅案的要求确定毕业资格,修满原年级培养⽅案规定的各类毕业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可办理毕业⼿续,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4、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如果延长学制的学⽣仍未修满学分,学校将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学校将作退学处理,退学时,若⽋学分<=20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未取得的累计学分>20学分者,按肄业处理,发肄业证书。
关于学位授予
1、学校授予学位依据哪些⽂件精神?
答:学校主要根据如下⽂件精神授予学位:
《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学位办法》和《长江⼤学普通本科毕业⽣授予学⼠学位实施办法(试⾏)》(长⼤校发【2013】144号)
2、学⼠学位授予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获取学⼠学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培养⽅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外语成绩通过对应要求的国家⼤学外语等级考试,或托福成绩≧79、雅思成绩≧5.5;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5;
(4)学位课程补考不超过6门(≥7门)。
关于对2018届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补充说明:
以上内容是学校对各级各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总体要求,但每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会根据各届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如2017年12⽉19⽇,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针对2018届本科毕业⽣情况,出台了学位授予补充细则。
具体内容是:
(1)、修满本专业⼈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了所属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2)、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710分的按百分制折算),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普通本科毕业⽣⼤学英语四级成绩50分及以上;(355分及以上)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1及以上;
(4)、学位课程补考不超过6门。
3、各专业的学位课有哪些?
答:根据各年级专业⼈才培养计划,各专业学位课程如下表:⽯油⼯程学院各年级专业学位课课程⼀览
5、符合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位授予的条件,如果领取了毕业证书,是否还能再申请学位授予?
答:⼀经领取毕业证书,则不能再参加⼈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
程考试,所以,如果没有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则不能再申请学⼠学位。
鉴于此,已取得毕业资格⽽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若想获得学⼠学位,必须办理延长学制⼿续。
(但⼀般来说,如果达到了毕业要求,学校不允许学⽣延长学制)
关于辅修专业或双学⼠学位证书颁发的相关规定
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的同学,如果申请修读了辅修专业或双学⼠学位,在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如果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学校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学位证书,并在中国⾼等教育学⽣信息⽹上注册。
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
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
辅修专业证书由以下⼏个⽅⾯的内容组成:
1、姓名性别出⽣⽇期
2、主修专业名称、辅修专业名称
3、辅修专业学习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