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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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发展需要,强化综合质量管理,完善配套考核机制,进一步发挥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同时承担地面和高空气象观测业务台站的综合质量考核工作。
第三条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观测设备运行保障质量、观测资料传输质量和观测数据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观测设备运行保障质量以稳定运行率为考核指标,稳定运行率为统计时段内应工作时次去掉无效工作时次后占应工作时次的百分比。
第五条观测资料传输质量以到报率为考核指标,到报率为规定时间内实际上传的文件数占应上传文件数的百分比。
第六条观测数据质量分地面观测数据质量和高空观测数据质量两部分。
地面观测数据质量以数据可用率为考核指标;高空观测数据质量以观测数据质量指数为考核指标.
第七条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以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来反映.计算公式为:综合质量指数=0。
3×稳定运行率+0。
2×到报率+ 0.5×观测数据质量(稳定运行率、到报率、观测数据质量计算方法见附录1,综合质量指数计算样例见附录2).
第八条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实行年通报,设备运行保障质量和观测资料传输质量实行月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气测函〔2010〕127号文件印发的《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
附录1
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1.稳定运行率
稳定运行率是指统计时段内应工作时次去掉无效工作时次(包括数据错误时次、未到报时次和数据格式错误时次等)与应工作时次的百分比,地面和高空稳定运行率各占50%,按照百分率统计。
其中:
(1)应工作时次:地面自动站每天应上传24份数据,每整点1份,每天应工作时次为24次;高空站每天开展2~3次观测业务,每天应工作时次为2~3次,每工作时次上传数据包括规定份数的报文文件、秒数据文件和状态文件。
(2)数据错误时次:地面自动站在某时次内观测要素出现数据错误≥1种,则该时次计“数据错误时次”1次;高空该项指缺测报时次和错发报时次,“数据错误时次”次数按数据错误文件数占该工作时次应发总文件数的比例进行确定。
(3)未到报时次:当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在规定时间内未记录到某时次地面自动站的数据文件,则计“未到报时次”1次;当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在规定时间内未记录到某时次高空站数据文件,则“未到报时次”次数按未到报文
—3—
件数占该工作时次应发总文件数的比例进行确定。
(4)数据格式错误时次:当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监控到地面自动站某时次数据文件不符合现行数据文件格式要求时,则计“数据格式错误时次”1次;当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监控到高空站某时次数据文件不符合现行数据文件格式要求时,则“数据格式错误时次”次数按数据格式错误文件数占该工作时次应发总文件数的比例进行确定。
2。
到报率
到报率是指规定时间内实际上传的文件数占应上传文件数的百分比,地面到报率和高空到报率各占50%;采用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的统计方法,按照百分率统计。
3.观测数据质量
观测数据质量包括地面观测数据质量和高空观测数据质量两部分,其中地面占50%,高空占50%。
3。
1地面观测数据质量
用数据可用率评估观测资料数据质量,通过统计省级质控和更正反馈结果来反映观测资料质量状况.
统计方法如下:假设某站进行观测资料数据质量统计时,其中在观测运行期间的应有数据个数为i,通过质量检查的数据个数j (剔除错误数据个数k、可疑数据个数l、缺测数据个数m),则该站观测资料数据可用率的数据质量统计结果为:
数据可用率j、数据错误率k、数据可疑率l和数据缺测率m满足—4—
如下关系式:
3。
2高空观测数据质量(观测数据质量指数)
凡发生涉氢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涂改伪造记录、丢失观测记录、记录缺测等,该高空站观测数据质量指数为0.凡发生因设备超检、标定错误或其它维护不当的行为影响观测记录的,则每影响1个观测时次扣10分。
当高空观测获取的可用数据未达500hPa(或海拔5500米),或者观测获取的可用数据已达500hPa(或海拔5500米)但时间不足10分钟,且不具备重放条件,则每次扣10分.
高空观测数据质量指数是对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规范化的综合考评,是考核统计时段内的探空平均高度、测风平均高度、报文资料质量以及业务工作过程得分之和与总分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3。
2.1探空平均高度(满分15分)
探空平均高度是指考核统计时段内探空终止高度的平均值,单位:米,取整数位。
计分方法(保留两位小数):
(1)非GCOS站
若探空平均高度≥28600米,得15分.
若18600米<探空平均高度<28600米,则得分=(探空平均高度-18600)×0。
0015。
若探空平均高度≤18600米,则该项不得分.
—5—
(2)GCOS站
若探空平均高度≥32600米,得15分。
若22600米<探空平均高度<32600米,则得分=(探空平均高度-22600)×0。
0015。
若探空平均高度≤22600米,则该项不得分。
3。
2。
2测风平均高度(满分15分)
测风平均高度(综合测风平均高度和02时单独测风平均高度)是指考核统计时段内测风终止层量得风层海拔高度的平均值,单位:米,取整数位.
单测风站(08时和20时)不进行探空平均高度评分,只进行测风平均高度评分,达标(≥18000米)则得满分,不达标(<18000米)则不得分。
3。
2.2.1 含02时单独测风的综合站(满分15分)
(1)综合测风平均高度(满分12分)
计分方法(保留两位小数):
1)非GCOS站
若测风平均高度≥27000米,得12分。
若17000米<测风平均高度<27000米,则得分=(测风平均高度—17000)×0.0012。
若测风平均高度≤17000米,则该项不得分。
2)GCOS站
若测风平均高度≥31000米,得12分。
—6—
若21000米<测风平均高度<31000米,则得分=(测风平均高度—21000)×0。
0012。
若测风平均高度≤21000米,则该项不得分.
(2)02时单独测风(满分3分)
计分方法:
若02时单独测风平均高度≥18000米,得3分。
若02时单独测风平均高度<18000米,得0分.
3.2.2.2 不含02时单独测风的综合站(满分15分)
计分方法(保留两位小数):
(1)非GCOS站
若测风平均高度≥27000米,得15分。
若17000米<测风平均高度<27000米,则得分=(测风平均高度—17000)×0。
0015.
若测风平均高度≤17000米,则该项不得分.
(2)GCOS站
若测风平均高度≥31000米,得15分.
若21000米<测风平均高度<31000米,则得分=(测风平均高度—21000)×0.0015。
若测风平均高度≤21000米,则该项不得分.
3.2.3报文资料质量(满15分)
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部门通过高空站上传的报文资料,综合分析我国高空站观测数据质量,形成全国高空报文质量评估报告。
—7—
报文资料质量得分以评估报告为准.
计分方法:
报文资料质量评分≥99。
0分,则得15分;
99.0分>报文资料质量评分≥95.0分,则得7.5分;
报文资料质量评分<95。
0分,则得0分。
3.2.4业务工作过程(满分55分)
业务工作过程主要是针对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而设定,以规范业务过程中的人工操作环节,并量化人工操作环节的考核。
业务工作过程考核主要包括重放球,施放不合格仪器以及早测、迟测和任意终止观测等(有关观测设备准备、基测、实时观测数据处理、制氢用氢安全等环节的考核,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在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时另行重点考虑)。
3。
2.4。
1重放球(满分17分)
重放球是指某次常规观测未达到规范要求高度而必须进行的再观测。
重放球应在正点放球后75分钟内进行,分为非人为重放球和人为重放球。
非人为重放球是指因台风过境、大风(风速14米/秒或以上)、暴雨、暴风雪、无法及时恢复的雷达故障、传感器变性、雷击等原因造成的重放球;其它原因造成的重放球均为人为重放球。
雷达单独测风的重放球暂不统计。
计分方法:
全年无重放球,得17分;
重放球次数≤6次的,每人为重放球1次扣1分;每非人为重—8—
放球1次扣0.5分。
重放球次数>6次的,不超过6次的部分,每人为重放球1次扣1分,每非人为重放球1次扣0。
5分;超过6次的部分,每人为重放球1次扣2分;每非人为重放球1次扣1分,扣完为止。
3。
2.4。
2施放不合格仪器(满分8分)
施放不合格仪器是指施放了基值测定不合格的探空仪或用错探空仪参数文件等。
计分方法:
(1)在规定时间内重放球,则按人为重放球计次和扣分.
(2)若造成整份观测记录作废,则按缺测处理。
(3)若造成部分观测记录缺失,则此项不得分。
3。
2。
4.3早测、迟测和任意终止观测(满分30分)
早测是指在规定正点时间前开始进行观测。
迟测是指超过规定正点时间5分钟以上开始进行观测。
迟测分为人为迟测和非人为迟测,凡因人为原因未能做好放球前的准备工作而造成迟测,视为人为迟测。
凡因台风、大风(14m/s及以上)、暴雨、暴风雪、雷达故障等原因而造成迟测,视为非人为迟测.
任意终止观测是指探空或雷达测风信号正常,而擅自停止接收、观测和处理记录.
早测、迟测和任意终止观测各10分。
①全年未发生早测、迟测和任意终止观测得满分.
—9—
②早测1次,则扣5分,扣完为止。
③人为迟测1次,根据以下规定扣分,多次发生,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迟测6-30分钟(例如:07:21~07:45),扣1分;
迟测31-60分钟(例如:07:46~08:15),扣2分;
迟测61-75分钟(例如:08:16~08:30),扣3分;
非人为迟测,依据以上迟测时间段减半扣分,多次发生,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④任意终止探空1次,扣5分;任意终止测风1次,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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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计算样例
假设某省某站某年的地面稳定运行率为100%,高空稳定运行率为100%;地面到报率为99.91%,高空到报率为99.91%;地面观测数据质量(数据可用率)为99.92%,高空观测数据质量(观测数据质量指数)为99.92%,则该站该年的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为:
0.3×(100%×0。
5+100%×0。
5)+0。
2×(99.91%×0。
5+99。
91%×0。
5)+ 0。
5×(99。
92%×0.5+99。
92%×0。
5)=99.94%
注: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以百分数表示,取两位小数。
全省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为全省所有单站综合质量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抄送:省信息中心,省大探中心。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