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范式转变--评舜天船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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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这样做的原因是该案一并进行了舜天船舶的重 大资产重组,证监会的重组管理办法要求重大资产 重组需要董事会决议。从这一点看,因本案中行政 程序的需要,仍需董事会做出相应决策,因此并未突 破管理人中心主义。
二、审视与批判:既有范式的缺陷不足 本案及主流案例表明,我国重整主要采用管理 人中心主义模式,但此种设计是否合理却存在疑问。 抽象的东西不能仅停留于抽象层面予以评价,对于 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需要用实践加以检验。据笔者观 察,管理人中心主义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一)债权人缺乏参与重整的动力 “管理人中心主义”使得管理人包办一切,债权 人便由于 “理 性 冷 漠 ”而 怠 于 参 与 重 整。 法 院 的 指 定行为造就了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此种关 系与源于相互竞争的市场行为中的关系有本质不 同: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必不可少且长期存续的往来交易关系,因此便谈 不上此消彼长的利益分割,最终债权人因其与管理 人之间并不存在理论上的目标冲突而丧失谈判协商 的动力。 我国破产法第 61条规定 11项债权人会议的职 权,但是从实践来看,债权人会议却通常流于形式, 这恰恰也证实了我们的上述论断。数据告诉我们: 2007年至 2017年,有关破产重整的 50家上市公司 中,有 48家召开了 2次及以下的债权人会议,仅有 2家召开过三次会议〔3〕。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
关 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 100048)
摘 要: 舜船重整案应认为采用了管理人中心主义范式。从实践来看,该范式存在债权人缺乏参与动力及管理人缺乏专业知 识的问题。因此,转向债务人自行管理,可以激活市场竞争,形成目标共识。为此,需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合理配置 债务人自行管理时的权力构造,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
一、观察与识别:舜船重整的范式选择 一般而言,破产重整程序的中心主体可能有两 种: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前者以美国破产法为 代表,它使得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继续占据主导地 位,被称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DebtorinPosses sion,DIP)〔1〕;后者相对应地被称为管理人管理制度 (TrusteeinPossession,TIP),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 构居于程序核心。 从本案来看,南京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担任舜天船舶管理人,允许舜天船舶在重整期 间继续营业,由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等 相关工作,说明其所采取的仍然是以管理人为中心 的传统范式。该种范式的核心在于,管理人享有经 营控制权,企业的最终控制权被分配给债权人会议 及司法机关,债权人会议之角色因接近于原股东会, 对于重整程序的具体设计和推进并不干涉,唯以对 重整草案通过与否的决定权来施加控制〔2〕。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保留了舜天船舶原意 思机关,所以并非如传统般以管理人为中心。实际
其三,出于利益,债务人的管理层亦不愿就此出 局,他们也愿意付出心血挽救企业。既然债务人与 债权人均有着一致的目标,这种共识将更有利于重 整的进行。换言之,重整中亦必须调动债务人自身 的积极性。我们观察到,当前我国重整实践表明,公 司往往迫不得已才会走向重整,很重要的原因就在 于管理人中心主义意味着原管理层的出局。为了保 有控制权,管理层不到最后关头不愿主动申请重整。 若转向债务人自行管理,则其依旧可以保住对企业 的控制权,债务人没有了丧失控制权的后顾之忧,就 可能会及早申请重整,这反而可以提升企业进入破 产重整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财产状况进一步恶 化,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长远来看,以债务人为 中心的范式也更能激发重整程序的制度活力,有利 于我国重整实践的良性发展。
2021年第 3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总 135期) JOURNALOFLIAONINGTEACHERSCOLLEGE(SOCIALSCIENCESEDITION)
NO.32021
GeneralNo.135
破产重整制度的范式转变
———评舜天船舶案
参考文献 〔1〕U.S.Code,Title11.BANKRUPTCY,Chapter11.REOR GANIZATION[EB/OL].(2019-08-23)[2020-07-26].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chapter-11. 〔2〕贺丹.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D].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2006:9. 〔3〕刘延岭,赵坤 成.上 市 公 司 重 整 案 例 解 析 [M].北 京:法 律出版社,2017:11. 〔4〕孙毅.破产重整的目标纠正及其建议———以破产重整中 的债转股为着眼点[C].湖南省法学会.第十二届“中部崛起 法治论 坛”论 文 集.厦 门:厦 门 大 学 出 版 社,2019:1017- 1021. 〔5〕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吴良健等 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3. 〔6〕张思明.美国破产重整 DIP融资制度研究[J].商业研 究,2016(6):187. 〔7〕吴在存.美国破产重整及管理人制度的考察与启示[J]. 人民司法(应用),2018(2):101.
益密切相连的除去债权人,便属债务人。债权人由 于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很难统一高效地对债务人的 营业进行管理,因此唯一可选的主体便只有债务人 自己。债务人管理层若继续处于公司的控制核心地 位,债权人参与程序的积极性被其与债务人之间的 利益博弈而彻底激发,多元竞争性的价值分配结构 成功取代 单 极 一 元 性 的 价 值 分 配 结 构〔6〕。 在 多 方 的博弈之下,市场机制的功能便凸显出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收稿日期:2021-04-20 作者简介:关钰(1995- ),女,北京人,学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议中向全体债权人报告债权审查、资产管理及财产 调查等方面的内容;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提出重 整计划草案并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上述 僵化的模式现已成为实践中的普遍形式,相较有效 地解决重整问题,好似更加关注会议之程序。如诸 多现实案件一样,“舜天重整案”清晰明了地折射出 上述所列问题:目前的债权人会议已在不知不觉中 成了消极的决策机构。
其二,债务人自行管理可以充分解决管理人不 适配的问题。我们一直强调,对重整企业最为了解、 对业务经营最为熟悉的莫过于债务人的管理层。所 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很难想象,一个长年经 受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能够在短时间内摇身一变, 成为可以掌控一家企业运转的管理者,这无疑对破 产管理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诚然,在破产清算时 管理人可以游刃有余,因为清算与企业经营无涉,管 理人只需要照本宣科即可完成任务。但是,破产重 整要么是因为债权人认为清算数额不及预期,要么 确实是看好目标企业可以涅槃重生,但无论哪种原 因,债权人必然更加希望企业能够交给更有经验的 人打理,这样才更有可能达成重整目标。美国的破 产实践亦是如此,破产程序中管理性、程序性的工作 将由联邦托管人代替法院行使,除非债权人主动提 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债务人在程序中的决策与行为 即被默认有效〔7〕。
四、创新与变革:重整范式的路径优化 我国破产法确立的是管理人为中心的破产重整 模式,但如今的市场经济对破产重整提出了新的要 求:重整制度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我国目前 的破产重整制度效益不佳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当 果断转变思路,将破产重整转变为债务人自身确立

“债务人为主、管理人为辅”的运行模式。我国要想 将破产重整制度转变为债务人管理模式为主,需要 结合国情作具体设计,通过温和改革的方式逐步推 进。笔者试建议如下:
(一)完善有关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 法律规定实践中自行管理案件仍为极少数例外。因 此,不妨明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适用条件、 程序运行等制度设计,这将更有利于发挥债务人挽 救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二)合理配置制度内的权力分配 从公司治理本身而言,在重整制度中应对实际 控制人或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约束,引入商业判断规 则,保证债务人管理层的充分独立和自由。在破产 重整程序方面,建立债务人与管理人分权的机制,制 度设计时需要明确对二者权力的分配,同时伴随债 务人权利的加强,管理人的监督与债权人控制权亦 应同样加强。 (三)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制度与自行管理的对接有利于实现庭外 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相关方面的探索推进。实务中,江苏法院走在了全 国的前列,该院探索了债务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 行“部分预重整”模式推进破产重整,取得了良好的 效果。 破产制度自诞生以来,它的发展历程折射出这 样一个道理: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无可避免,而破产 程序的目标也绝非简单的债务清理和债权受偿,在 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挽救、复兴破产企业,使其恢复营 运价值,往往更符合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目标,也能兼 顾债务人企业的运转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债务人自 行管理模式的主要价值就在于,维持破产重整企业 的正常商业运转,恢复其商业价值,由其继续负责重 整程序下的企业经营,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
关键词: 破产重整;管理人中心主义;自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898(2021)03—0008—03
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于 2006年通过,该法一个重 要的制度供给就是破产重整制度。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目前的重整制度运用频繁,但在实践中依然存 在很多问题。在这些问题得到充分解决之前,我们 的破产实践将怎样兼顾债权清偿和企业复兴从而保 护股东利益,这是需要我们加以思考和探索的重要 命题。
(二)破产管理人受专业能力制约 本案中,南京中院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舜天船舶管理人。这也正 如我国破产法第 24条所要求的,破产管理人一般为 具备专业服务技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破 产 清 算 事 务 所 等。 但 是,笔 者 认 为,当前的管理人,尤其是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往往 具有专业能力欠缺、权责含糊不明等问题。 一般来说,律师们经常从事的是提供法律咨询 和建议、诉讼或者为交易提供尽职调查等法律辅助 的业务,这些业务很重要的共同点是最终控制权在 委托人手中。但若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进入 程序,其将代替原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发号施令,直接 替换管理层在企业中的关键作用,无异于看轻了管 理层具备的多年以来的行业知识与经验积累相应的 价值。而另一方面,要求管理人拥有与企业相匹配 的能力,则等于要求长期从事服务业的中介机构凭 空获得不切实际的管理能力与经营经验,这显然对 管理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殊为不妥。 三、反思与剖析:竞争性市场呼唤新范式 破产法标志着一个“循环”的过程,即负责聚合 资源的分配并且使其通过公司法律行为进入经济市 场再次循 环〔4〕。 既 然 管 理 人 中 心 并 不 能 激 发 重 整 实践的活力,我们就应当追问一句:在重整中,究竟 谁该负责这样的资源再分配? 笔者认为,商人才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由他 们自己在市场承载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 机制的作用下充分发挥其自由意识,最终形成自发 和自成的法律。只要有适当的法律与制度的构架, 个人追逐他们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无意识地产生有 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5〕。所以,竞争性市场呼 唤新的重整范式,债务人自身应当成为企业重整的 真正“管理人”。 债务人自行管理在重整运转中具有天然的必要 性,结合前述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弊端,应从以下几方 面考虑: 其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债权人怠 于参与重整的问题,从而激发制度活力。与重整利
能动性,充分运用企业的剩余财产,发挥自身优势, 也可以避免管理人模式下“不专业的人反而要做专 业的事”的尴尬境地。
基于分析,为充分发挥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 优势,本文提出:明确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的情形并 对自行管理制度进行完整规定,将重整程序中债务 人与管理人的权力作明确划分,同时加强债权人对 于程序的参与,探索并试点预重整制度,积极推进庭 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当然,舜天重整案折射 出的问题远非如此,例如债转股、壳资源保护等等问 题尚未触及,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破产重整的关 键改革在于转变破产重整程序的角色核心,此处脉 络一旦打通,势必能激发破产重整的制度活力,则后 续重整制度的蓬勃发展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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