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_卢梭与罗尔斯契约正义观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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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
卢梭与罗尔斯契约正义观之比较
蒋先福*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卢梭的契约正义观与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在形式上有其相似之处。

但由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其正义观的价值内核、论证方式及其实现途径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从卢梭的契约正义观到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的嬗变代表了西方正义论从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的转变,把握这一转变的趋向及其内在精神实质,对于丰富和完善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卢梭罗尔斯契约正义观比较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5)06-0037-06
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关于正义的理论探讨,在这些理论中,以契约正义论的影响最大。

契约正义论诉诸/社会契约0,将如何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以及如何保证人民在社会状态中的理想生活等问题纳入自己的理论框架予以思考。

在近代西方,以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其契约正义论为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强有力的道德支持。

然而,革命胜利后的社会发展现实表明,按照社会契约论设计的自由平等的理想社会并没有出现。

于是,人们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同和拥护转向怀疑和批判。

曾经辉煌一时的社会契约论也从它的颠峰跌落下来,成为供人们批判的/残羹剩汁0。

就在古典社会契约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之际,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则于1971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5正义论6,使/社会契约论0以一种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

罗尔斯明确宣称:/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0[1](P2)这集中体现在他在该书中提出和论证了基于正当程序基础上的正义观。

尽管卢梭和罗尔斯在试图运用正义学说去解决时代提出的现实课题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从卢梭关注实体正义到罗尔斯诉诸程序正义的变化,无疑映现了人类对正义思考的新思路和新进展。

一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卢梭与罗尔斯契约正义观的逻辑起点比较
自然状态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同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一样,卢梭在研究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时,从自然法的立场出发,沿着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二分的思维路径,探索社会状态下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问题。

在卢梭的笔下,自然状态下的人生活在自由平等的/黄
*[收稿日期]2005-07-11
[作者简介]蒋先福(1956-),男,湖南桂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在职博士生,主要从事法伦理研究。

金时代0里。

自然状态中的人遵循自然法的教导,过着简单、淳朴的生活,他们孤独、幸福、善良,其野心、贪婪心、嫉妒心、虚荣心等等也不存在。

尽管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年龄、健康、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差别,但这些并不具有道德的意义,不会因此造成精神的或政治的不平等;[2](P121以下)自然状态下的人又是自由的。

因为自然人不曾对任何一个人作过允诺,因此对其他人也就没有任何义务,没有任何外在的事物能够约束他自由的发展。

而在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之后,虽然人们过着社会的生活,但由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原来独立、自由的人却变得/不得不受自然界的支配,特别是不得不受他同伴的支配0了。

[2](P125)可见,在卢梭看来,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日也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由平等丧失之时。

而对如何实现和保障社会状态中的人仍然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就成为社会契约论必须思考和回答的现实问题。

所以,卢梭以/自然状态0这个并非历史的虚构作为其批判现实的尺度,从这个充满理想主义的/纯粹理性0出发,寻求解决社会状态下自由平等问题的答案。

这样,卢梭虚拟的/自然状态0就不仅成为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而且成为引导社会状态中的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价值参照系。

罗尔斯则从/原初状态0(ori g ina l positi o n)出发,论证了建立/公平的正义0的可能性及其理论基础。

罗尔斯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0纯粹是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

罗尔斯指出,/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

在原初状态中,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分配中的命运,他的能力,他的才智和力量,等等。

0[1](P18)他甚至还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也不知道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从而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0(the ve il of ignorance)后面进行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在无知之幕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因此,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况,在它那里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

正因为如此,/原初状态0就成为发现和设置正义的逻辑起点。

由此可见,罗尔斯以/原初状态0作为正义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卢梭以/自然状态0作社会契约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形式上看颇有相似之处。

不过,在卢梭那里,自然状态表征着人类的/黄金时代0,但这只不过是为了理论研究方便而作出的一种并非真实的假设。

而在罗尔斯那里,原初状态既非历史的真实,也并非历史的虚构,更不是一种文化的原始状态,而是被理解为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是为了寻求某种正义而提出来的。

所以,罗尔斯从原初状态出发探索发现正义的途径与卢梭从自然状态出发要求将理想中的正义付诸现实,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

这种不同标志着当代新社会契约论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即从诉诸价值理性到诉诸程序理性。

确实,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不同,自然也导致了理论研究内容及其深度的不同。

以卢梭为代表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从主观的正义目的出发,将目光聚焦于正义理想的实现,使客观现实中的正义符合于主观的正义目的,而不只是停留在概念上。

[3](P175)例如,卢梭认为,尽管/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0,但却/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0[4](P48-49)而罗尔斯则认为社会的正义特别是分配领域的正义必须抛弃家庭出身、机会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使最少受惠者也能够得到应有的份额。

所以,他设计的原初状态涉及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一种纯粹理想的平等关系。

在他看来,只有在这样的状态下选择正义实现的原则,才能最终达到/作为公平的正义0。

显然,卢梭的自然状态说是为了服从正义目的所预设的一个前提,其结论已包含在前提中了;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0说作为一种发现正义的方法,则具有更高程度的抽象概括性,从而使之具有更大范围的普适性。

二自由与平等:卢梭与罗尔斯契约正义观的内核比较
正义是一个美好的字眼,也是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向往的主题。

然而,正义又有着一张/普洛透斯0似的脸,人们从不同的视角着眼,得到的将是不同的/景象0。

在近当代西方,有关正义的理解可谓各有千秋,卢梭的契约正义观与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也不例外。

但就二者所关注的焦点而言,卢梭显然更倾向于自由,而罗尔斯则对平等情有独钟。

卢梭以自由为一生奔走呐喊的主题,而这一主题也是时代要求的集中反映。

在卢梭所处的时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封建等级特权统治和教会神权统治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新兴的
资产阶级要求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实行政教分离,建立自由市场体系,以便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道路。

所以,/近代欧美历史的要旨,就是谋求摆脱人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枷锁。

渴望新自由的被压迫者,向维护特权的人们发动了争取自由的战斗。

当某一个阶级为使自己从统治下获得解放而斗争之时,它自以为是在为整个人类的自由而斗争,从而可以诉诸某种理想,藉以唤起深埋在所有被压迫者心中的对自由的向往。

0[5](P54)因此,包括卢梭在内的一大批启蒙思想家根据时代的需要,将思想的锋芒直接指向自由。

卢梭在5社会契约论6的开篇中就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0[4](P4)换言之,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自由的,但在社会状态中,人却是不自由的。

当然,在卢梭看来,平等不外乎是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然而,只有通过平等实现人的自由才是最重要的。

因为/人是生而自由的,那就是说,人能够遵从自己的意向做任何有利于自我保全和追求舒适的事情。

0[6](P211)卢梭相信有一种既自由又不孤独,既具有批判的眼光又不怀疑一切,既独立又不与世界相脱离的社会状态。

这正如他所说的那样: /自然人完全是为他自己而生活的;他是数的单位,是绝对的统一体,只同他自己和他的同胞才有关系。

公民只不过是一个分数的单位,是依赖于分母的,它的价值在于他同总体,即同社会的关系。

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够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剥夺他的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各个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

0[7](P328)在卢梭看来,这样一个/好0的社会制度无疑是通过缔结社会契约产生的。

换言之,正义的社会制度应当是保障人的自由,而不是剥夺人的自由。

因而只有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及其法律制度,才是自由的可靠保障。

所以,卢梭以自由为核心的契约正义观实际上更加强调权利义务分配中的机会平等,实质上也就是关心社会的实体正义。

在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论里,则对平等最为关切。

因为随着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结束,旧制度对人的自由的束缚问题己经基本获得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正是基于这一社会背景,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0理论,并且将其正义论的对象指向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因为/正义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0。

[1](P1)正义意味着平等与自由,它们都是值得重视的,任何以其他人更好地享有权利为借口来剥夺某些人的自由,或以大多数人应享有更大利益为借口而把牺牲强加于少数人都是与公平的正义背道而驰的。

但事实上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既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为此,就需要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

这种原则/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一个一切社会至少在形式上都要碰到的问题)))即成员间出发点的平等问题。

而在他的理论尝试中,则透露出一种试图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平等的努力。

0[1](译者前言P23) /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的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

0[1](译者前言P25)由此可见,罗尔斯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是建立在程序正义观的基础之上的。

在罗尔斯看来,公正的社会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公正的社会秩序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

尤有必要指出,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程序性正义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其中包括有纯粹的、完全的、不完全的(以及半纯粹的)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程序正义。

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场合,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

而在其它程序正义类型中,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符合各自限定的范围,就是同样符合正义要求的。

为了弥补不完全正义的场合不能确保正当结果的问题,便需要借助于程序正义的正当化作用,于是追加一种具有法律拟制性质的所谓半纯粹的程序正义。

[8](P4-7)程序性正义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标准。

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因此,遵循程序正义无疑是实现平等的基本路径。

三理性演绎与逻辑建构:卢梭与罗尔斯契约正义观的方法论比较
卢梭的契约正义观是建立在理性演绎的方法论基础之上的。

在卢梭看来,社会正义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0[4](P41)那么,这种结合的形式是什么呢?卢梭认为,这只能是社会契约。

因为社会契约既能够保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又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人类的权利和财富。

社会契约的结合形式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如果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0[4](P41)由此可见,卢梭所主张的社会契约实际上不是别的,它就是被贴上了社会标识的经济契约。

因为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交易的自由合意的协议,是反映了参与交易各方当事人意志的/共同意志0,其中,一方的让予意味着另一方的接受,反之亦然。

因此,当事人在转让自己的财物、让渡自己的权利时,他同时又接受了对方提供的财物,他的权利不但没有失去,相反地还得到了应有的实现。

所以,契约交易的这一正义特性恰恰能够满足卢梭将正义理想从自然状态推演到社会状态的需要。

关于这一点,卢梭在论及通过社会契约的权利转让时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例如,他在阐述权利转让的具体要求时说: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条件对于所有的人既然都是同等的,便没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其次,转让既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4](P84)/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0[4](P90)这个社会契约的全体参加人就是全体人民,由于缔约时人人是平等自由的,所以缔约后人人仍然还是平等自由的。

由此可见,卢梭深谙契约交易的基本原则,在其所论中,处处都遵循演绎推理的形式要求,巧妙地实现了契约交易正义与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实现社会正义的对接。

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论则以逻辑建构为特色。

在罗尔斯看来,确立发现正义的原则远比某种正义宣告重要得多。

因为/公平的正义0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所以,契约正义论的目的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

[1](译者前言P6)罗尔斯还以分蛋糕为例,说明只有通过纯粹正义程序,才能保障最少受惠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份额。

推而广之,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则必须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为此,罗尔斯指出,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程序正义概念,/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

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们才说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

0[1](P87)显然,罗尔斯所分析的正义问题并不限于法律程序领域,而是涵盖了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各个方面。

然而,纯粹正义程序是怎样产生的呢?这就涉及到选择和确立纯粹正义程序的原则问题。

可以说,这是贯穿罗尔斯契约正义论中的一个中心思想,也是他在5正义论6一书中反复阐述讨论的重点。

例如,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正义原则有两个: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
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0[1](P60-61)罗尔斯还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0(lex i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由此可见,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旨在提出一套普遍、公开、逻辑一致的规则,用来规范现代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共生活。

这种以原则为出发点,通过逻辑建构的方法阐述正义之实现问题,是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一大特色。

因此,不论他的理论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接受,但他所提出的程序或者过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不能不说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魅力所在。

四社会革命与制度改良:卢梭与罗尔斯契约正义观的历史影响比较
卢梭和罗尔斯生活在近现代西方两个不同的时代,其契约正义思想也分别代表了近现代西方社会革命与制度改良的时代价值,即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支持,特别是直接引发了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而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论则试图通过探索正义实现的途径问题,要求进行制度改良,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卢梭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充满了变革要求的时代。

即一方面是强大的宗教神权和封建等级特权构成了对人的双重统治,一方面是自中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复苏,一个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职业的市民阶级正在逐渐成长壮大,他们不仅要求摆脱宗教奴役,追求精神上的独立自由,要求打破封建壁垒,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而且还要求从根本上变革旧的社会制度,建立起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发展的社会制度。

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融启蒙与革命于一炉,发出了时代的最强音。

尽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只不过是近代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形形色色社会契约论思潮中的一种理论主张,但他却享有了其他人所没有的特别声誉,那就是他的名字紧紧与/第一次建立在人权理论和正义原则基础上的0法国大革命连接在一起。

/这场革命,导师是卢梭。

0[9](P198)法国大革命高潮阶段的雅各宾派专政就是他的理论的一次实践。

卢梭诉诸情感与良知,向一切不公正的制度提出挑战,要求一切权威都必须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凭什么你管我?凭什么我服从你?卢梭的理论激励着同时代的人追求合理的、正义的社会政治制度。

可以说,卢梭的契约正义思想成了法国大革命的指南。

后来,他的思想还为美国的51787年宪法6和5人权法案6所吸收。

卢梭思想的影响甚至超出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而达于社会主义运动。

恩格斯曾经评价说,平等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作用,在大革命的时刻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自然起着很大的鼓励作用0。

[10](P142)不过,卢梭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他理想中的国家在现实中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国家,他所主张的平等自由仍然不过是资本主义平等自由要求的理论表现。

这恰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

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

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0[11](P199)因此,随着革命的胜利结束,革命激情逐渐平静,人们冷静地发现国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仍然是同实际利益(真正的共同利益)相脱离的,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它所维护的只是在物质力量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利益,而那些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自由平等一类的概念,只是/统治阶级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0。

[12](P53)这样,卢梭所鼓吹的社会契约论逐渐消退在历史的幕后也就毫不奇怪了。

罗尔斯是20世纪后期最著名的思想家。

罗尔斯酝酿和写作5正义论6的年代,正是美国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

例如,在50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等。

到了60年代,在涉外的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等等。

此外,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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