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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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考勤制度,规范考勤管理,保证(以下简称包头维管段)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考勤管理指导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包头维管段的在岗员工(除厨师、送水工、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人劳室职责:
(一)负责对全段员工考勤、待遇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负责全段月度考勤的收集、审核、整理。

(三)负责员工请假手续的审核(批)、报请段领导审批及批复的承办。

(四)负责对员工休(病、事、工伤、婚、丧、产、乳、年)假人员薪酬待遇核算。

(五)建立员工考勤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员工出勤,对于出勤异常的情况及时反馈段领导,以便做出相应处理。

应有台账:
1.员工出勤统计台账(电子版)。

2.员工请(病、事、工伤、婚、丧、产、乳、年)假台账(电子版)。

3.员工请(病、事、工伤、婚、丧、产、乳、年)假单及有效证明存档(电子版)。

第四条各科室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月度考勤的收集、整理、审核,每月1日前完成本科室考勤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科室员工请假手续的审核(批)、报于人劳室审批及批复的承办,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不谎报、瞒报考勤。

(三)保管好本科室员工请(病、事、工伤、婚、丧、产、乳、年)假单及有效证明,对长期病、事假、产假、乳休假员工复工试用的审核、考察并对试工期满人员给予复工鉴定意见。

(四)掌握员工思想异动,及时向人劳室反映。

(五)保存资料:
(1)记工表(纸质、电子版)。

(2)请假单(纸质、电子版)。

(3)零星假登记表(纸质版)。

第五条车间、车站、工区职责:
(一)负责车间、车站、工区员工日常考勤的登记,月度考勤的上报,每月1日前完成本车间、车站、工区考勤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车间员工请假手续的审核(批)、工区员工上报车间审批及批复的承办,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不谎报、瞒
报考勤。

(三)保管好本车间、车站、工区请(病、事、婚、丧、产、乳、年)假单及有效证明。

(四)每月应及时公布本车间、车站、工区的考勤。

(五)掌握员工思想异动,及时向人劳室反映。

(六)保存资料:
(1)记工表(纸质、电子版)。

(2)请假单(纸质、电子版)。

(3)零星假登记表(纸质版)。

(4)交接班记录(纸质版)。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考勤管理
(一)考勤是每位员工正常工作和段劳动管理的依据,各科室、车间、车站、工区必须认真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车间、车站、工区根据生产情况编制作息时间,除安排生产外,其余时间值班待命。

车间、车站、工区每天实行点名制度,点名时间根据车间、车站、工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点名不到者视为旷工。

(三)各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要认真填写记工表(见附件2),做好每日的考勤统计,记工表需逐日手划,填写规范(使用碳素笔),不得漏项,段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科室记
工表由科室负责人填写,车间记工表由车间主任负责填写,车站记工表由站长负责填写,工区记工表由工长负责填写,段领导记工表由办公室负责填写。

每月1日前各科室、车间、车站、工区将上月记工表核对无误后报段人劳室,每月6日前,人劳室将公文流转后的《记工表》汇总、打印并加盖人劳室公章,转交财务室作为计算支付工资的凭据。

(四)记工表公文流转上报时路径应按下列路径设置:使用办公系统“公文管理”发文流程中“考勤流转模板”上报审批。

科室流程为:各科室填写上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人劳室审核→主管段领导签发(签名)→人劳室归档分送。

车间流程为:车间填写上报→车间负责人审核(签名)→人劳室审核→主管段领导签发(签名)→人劳室归档分送。

车站流程为:各车站填写上报(车站负责人签名)→人劳室审核→主管段领导签发(签名)→人劳室归档分送。

车间所管工区流程为:综合车间汇总(车间负责人签名)→人劳室审核→主管段领导签发(签名)→人劳室归档分送。

(五)记工表填写格式:工地出勤(工)、轮休(轮)、公休假日、法定假日(休)、工伤(伤)、病假(病)、产假(产)、婚假(婚)、乳休假(乳)、丧假(丧)、单位组织培训(学)、年休假(年)、出差(差)、事假(事)、无故缺勤(旷)。

(六)记工表填报时应分页填报,按照每页不超过16人的数量进行填报,以便打印,字体采用仿宋国标10号字体,人员
编码为员工身份证号码,记工表空白部分用斜、横线划去,每页记工表均应有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电子签名。

(七)出勤统计
为便于核算,科室、车间、车站、工区在统计出勤时,出差、上级科室组织培训统计到出勤栏,其它各项按照记工表中对应的工时统计栏目进行统计。

(八)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记工,以新员工报到通知时间为准,如1号后报到的,报到前的考勤在记工表上用横线划去。

(九)离职员工自离职之日起记工表用横线划去。

(十)段内人员调动的,由本人带着原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人签字的记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接收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人继续记录考勤,人事令15日之前,当月生效的调入人员的考勤由接收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填报,人事令15日之后,下月生效的调入人员的考勤由原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填报。

(十一)实行大轮班制员工请各种假,一律按日历天数计算假期。

(十二)员工应按规定的考勤时间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离岗。

第四章各种假期
第七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员工休工伤假应经段长批准,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请假单”。

(四)员工休工伤假享受薪点工资、津补贴、月度奖金。

第八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休假证明书”指定的休息日数给予病假,其中休假日数7天以下的,由乡级及以上医院出具;休假日数7天及以上的由县(团)级及以上医院出具。

(二)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
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四)员工患病休假满三个月以上病愈复工时,本人提出复工申请,经过县(团)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取得复工证明的,休假满三个月以上,可给予不超过1个月的试工期;休假满六个月以上时,可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试工期。

(六)员工休病假各类奖金、津补贴按日扣发。

(七)员工因病超医疗期的停发病假工资。

第九条婚假:员工凭“结婚证”,办理婚假。

(一)员工在工作地当地结婚的,给予3天婚假。

(二)员工在非工作地(外省、市或跨地区200公里以上)结婚的,给予7天婚假,并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三)符合地方政府规定享受奖励假的,执行公司机关所在地政策规定。

(四)结婚证领取后需在一个自然年内请婚假,超出无效。

(五)员工休婚假享受薪点工资、津补贴、各类奖金。

第十条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三)符合地方政府规定享受奖励假的,执行公司机关所在地政策规定。

(四)哺乳时间
女员工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其所在科室、车间、车站、工区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员工休产假各类奖金、津补贴按日扣发。

第十一条乳休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期满仍需要哺乳、照顾婴幼儿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批准,可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乳休假。

乳休假按产假待遇的60%支付。

第十二条丧假:员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给予3天丧假,如在外地治理丧事的,另加往
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员工休丧假享受薪点工资、津补贴、各类奖金。

第十三条事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请事假。

事假经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事假三天(含)以内由部门(工区)负责人批准即可,三天以上十五天(含)以下由主管副段长批准,十五天以上由段长批准。

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考核请假人和所在部门(工区)负责人各100元/天。

事假薪点工资、津补贴、各类奖金均按日扣发。

第十四条年休假
(一)计算员工本人连续工龄时间,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并以此向前推算连续工龄时间。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休假五天;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休假十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4.按规定,已休乳休假的女员工;
5.受各种处分及被拘留的员工;
6.旷工的员工。

(四)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十五条零星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经本岗位直接上级批准离开岗位办理私事的时间应记为零星假,填写《零星假登记表》,一次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按事假一天处理。

月终累计计算,满八小时按请事假一天计算。

地处偏远的工区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由负责人根据人员值班待命情况具体掌握,偏远地区需向人劳室备案。

第十六条轮休假
按照国家法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假期,根据我段的工作特点,我段实行大轮班工作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原则上每月集中工作21天,轮休9天,特殊情况除外。

每季度轮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27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包含在内)
(一)根据科室、车间工作的特点,科室、车间负责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做出合理安排人员休假。

(二)站长可根据车站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站员工工作时
间,满足车站安全生产情况,安排人员休假。

(三)工长可根据工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区员工劳动休息班制,每次轮休人数,不得大于工区现员人数的1/3。

(四)员工休假,分两批或以上安排,不得一次休完,每次轮休假天数不得超过15天。

站长、工长及以上管理岗位(包含员一)原则上每次轮休假天数不得超过9天,特殊情况除外。

休假的起止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的第一天到季度末最后一天累计计算,原则上规定当季度假当季度休不得跨季度休假。

(五)各科室及工区应合理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春、秋检及上级有临时任务时不允许休年休假。

第五章员工请、休假手续
第十七条大轮班制员工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交接班。

如遇接班人员未能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本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人,不得脱离工作岗位,直到接替人员到岗交接工作为止。

交接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八条请假、销假制度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程序,员工请假时,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事由、时间、期限等事项。

擅离岗位超过4小时、逾期未归、不及时销假、逾期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许而不返回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假满返回后,
必须向准假人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一)正常轮休假请假制度
1.工区员工请假制度
(1)工区员工正常轮休经工区负责人批准即可休假,请假单由工区保管。

(2)工区骨干员工正常轮休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工区工班长请假流程:工班长填写请假单→工区工长审核→车间主任审批→工区留存纸质版。

2.车站员工请销假制度
(1)车站员工正常轮休经车站负责人批准即可休假,请假单由车站保管。

(2)车站员工正常轮休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车站站长(副)请假流程:请假人填写请假单→车站站长审核→车务技术科科长审批→车站留存纸质版。

3.科室、车间员工请假制度
(1)科室、车间员工正常轮休经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即可休假,请假单由科室、车间保管。

(2)副科长、副主任请假流程为:请假人填写请假单→科室科长、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科室、车间留存纸质版。

(3)科长、主任请假流程为:请假人填写上报请假单→主管领导审核→段长审批→科室、车间留存纸质版。

3.段副职领导休轮休假要和正职领导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便于月底办公室上报考勤。

请假单由办公室留存。

(二)病、婚、丧、年、婚、产、乳休假请假制度
员工休病、婚、丧、年、婚、产、乳休假等有薪假,都应提供有效证明并逐级审批到段长批准,病假需要附上乡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医师给出的休息天数。

婚假要有结婚证 ,产假要有准生证或出生证等有效证明。

1.员工请3天及以下的病、事假流程:请假者填写请假单交科室、车间、工区负责人审批,请假人所在科室、车间、车站、工区存档请假单(病假要出具相关证明)。

2. 员工请病、事假3天以上15天(包含15天)以下的请假流程:请假人填写上报请假单→工区、车站、车间、科室负责人审核→人劳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工区、车站、车间、科室存档。

3.员工请病、事假15天以上的请假流程:请假人填写上报请假单→工区、车站、车间、科室负责人审核→人劳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段长审批→工区、车站、车间、科室存档。

(三)请长期病、事假员工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人劳室提出复工申请,人劳室依据员工脱岗时间的长短给予不同的试工期。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休满3个月及以上不满6个月的,给予不
超过1个月的试工期;医疗期内累计病休6个月以上的员工,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满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延长1个月试工期。

如还不能胜任的,可重新分配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休产假、乳休假员工(脱岗6个月以上)假期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由返回岗位的上级管理部门、科室根据返回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要求制定不少于24课时的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以理论考试或实作演练的形式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职教室在《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中填发《资格性培训合格证》。

考核不合格的,可重新调岗或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试工期,待试工期满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延长1个月试工期。

如还不能胜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考勤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各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加强考勤管理,不断提高出勤率。

科室负责人、车间主任、站长、工长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勤工作,如出现漏报考勤、假报考勤、错报考勤的情况发生则对相应科室负责人、车间主任、站长、工长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上报考勤表中人员信息错误(如员工姓名错误、身份证号码错误)、考勤表内容错误(如日期错误、表格格式错误等),
每发现一处考核相应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人50元,累次叠加。

(二)漏报考勤、错报考勤(如考勤表公式错误)、请假单填写不完全、考勤表填写不按文件要求执行,每发现一处考核相应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人100元,累次叠加。

(三)虚报考勤一经查实一律加重处罚,处罚标准为:处罚被增加考勤人员每日100元,累次叠加;处罚科室、车间、车站、工区负责人200元/次,累次叠加。

由人劳室出具相关处罚通知并将考核进行兑现,情节严重的交段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员工在季度内满足应出勤天数方可休假27天,杜绝出勤不满63天而休假27天的情况,员工请病、事、产、乳假,季度轮休天数按月折算,未遵守相关规定,处罚所在部门(工区)负责人100元。

(五)员工季度累计轮休超过规定仍记为轮休,处罚所在部门(工区)负责人100元,累次叠加。

(六)员工旷工一天处罚500元;连续旷工三天,或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早退、无故脱岗,查证属实的处罚50元,严禁工作时间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罚款50元,累次叠加。

(八)个人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旷工年度累计达5次,
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个人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旷工累计达3次,取消其评先资格;个人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旷工累计达10次或部门人均累计达3次,取消其所在部门年度评先资格;不按时填报考勤登记表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取消该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员工休各种假的工资待遇执行《中铁电化运管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办理离职执行《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调动、离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段人劳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上级单位颁布的新规定相抵触,以国家、上级单位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记工表
2.零星假登记表
3.员工请假单
4.交接班记录
5.关于员工旷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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