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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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04
•【字号】广安府办发[2016]35号
•【施行日期】201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
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6]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底线民生,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16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6〕89号)精神,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70元/人·月调整为43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280元/人·年调整为3120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45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550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260元/人·月调整为32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由390元/人·月调整为450元/人·月。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广泛宣传低保和特困供养兜底政策,强化减量提标、分类施保、资金筹措、监督检查,做到公正透明、动态管理、精准保障、应保尽保,务必确保调标政策及时兑现,切实托起民生幸福底线。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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