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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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比较
摘要:随着的变化,中报信息披露逐渐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重视,各国监管部门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中报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率先做出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就中报问题发布了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我国于2001年也正式颁布了《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由于不同国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的不同,准则制定过程中文可能面临不同的具体环境,因而各国中报准则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目的及理论依据比较
编制中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对此,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中报的目的与年报一样,都是为了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这种观点下,中报信息应着眼于过去,着重反映企业中期的实际经营业绩及者的行为,强调的是客观性、可靠性和反映的真实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报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中报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使用者对企业的未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强调是相关性和预测的有用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报信息使用者有可能注重的是企业过去的利润水平和经营情况,还有可能利用中报的信息对未来期间进行预测,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综合。
与以上三种观点相对应的编制观念依次可以称为独立观(discrete;view)、
整体观(inte-gral;view)和合并观(comloinative;view)。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采用的是独立观,其公司法规定,要把中期看作与年度一样的独立的会计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交易和会计事项应和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一样列入中期报告。
采用独立观的还包括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我国的香港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采用的是整体观,明确规定要把中期只看作是年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递延、待摊、应计及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以整个年度为基础。
采用整体观的还有我国的等国家和地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采用的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即合并观,第34号国际会计则规定,企业应采用与编制年报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中报,但中报涵盖的期间不论是半年还是单季,都不得影响年度经营结果的衡量。
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采用的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的观念,也是合并观。
准则规定,“中期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又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虽然以上三种观念区别较大,但在实践中界限越来越模糊。
例如,FASB名义上采用的是整体观念,但它的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标准却与独立观相一致。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比较及差异分析
1.中报的基本组成。
各国中报的基本组成大同小异。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8号意见书规定中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简略的会计报表附注,其重点是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公开揭示上。
澳大利亚中报的组成和美国基本相似。
IASC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的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的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选择性的会计报表说明性附注。
我国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中报编报的时间要求。
关于中报编报的时间要求,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应按季度编制中报,并在该季结束后45天内向该委员会提供10—Q的报告。
澳大利亚AASB 非常强调效用,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半年为单位编报中报。
IASC对以何种频率编报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性规定,但鼓励股票公开交易的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报告。
我国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报是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而实务中,我国对上市公司要求半年报,但考虑到我国企业有到境外上市的情况,有可能需要编报短于半年的中期报告。
因此,我国中报主要指半年报,有时也指季报。
3.中报内容详略程度比较。
中报是否应同年报一样要求内容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美国SEC只要求公司按10—Q提供有限的财务资料,中期报表项目可详可略,报表附注可以简化,认为资料的及时性可以弥补资料细节的不足。
因而,美国上市公司通常只提供较为简单的中报。
澳大利亚对中报内容详细程度的要求与美国基本接近,也是采用简化的会计报表。
IASC将中报内容界定为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有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但同时表明决不禁止企业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
我国的《中报准则》明确规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的会计报表相一致,又规定报表附注应至少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14个方面的信息,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资本起步较晚,者的分析能力较差的现状。
4.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报通常要求提供前期的可比资料,对此项规定的要求各国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别。
美国SEC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收益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
如果管理当局认为提供上一会计年度可比期间末的资产负债表有助于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季节性波动,可以提供这样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可以提供离本中期末最近的12个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澳大利亚AASB和IASC对此要求的规定基本上与美国相同,不同的是IASC还要求提供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
期间的权益变动表。
我国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报应提供的比较中期会计报表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年初至今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今和上年度可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
这与IASC和美国SEC的规定基本相同。
5.对中期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的要求。
一般地,对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的要求各国相差较大,因而对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各国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
美国FASB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