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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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
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6.12.06
•【字号】豫劳社工伤[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
×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16694元
开封市10121元
洛阳市14641元
平顶山市14536元
安阳市13423元
鹤壁市12044元
新乡市10604元
焦作市12407元
濮阳市14512元许昌市10684元漯河市10270元三门峡市13649元南阳市11819元商丘市10197元信阳市10115元周口市8051元驻马店市9494元济源市117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