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合集下载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贯彻落实新版目录实施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新版目录实施期间政策衔接,确保新版目录按时实施,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过渡期时间按照全国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确定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过渡期”,实行有关“过渡期”政策。

二、按时启动实施新版目录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93号,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过渡期内,原省级177种非目录药品继续使用。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所有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省级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他各项政策。

推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比例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四、做好“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工作2013年5月1日-12月31日,实行“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具体要求为:1.2011年全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含省增补药品),共1047种中标药品,继续按照原采购方式采购;2.新版目录中不在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的药品,从本轮全省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遴选,按照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质量层次划分的规定执行。

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第四条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过渡期过后不得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鄂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在我省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基本药物制度新增试点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新增试点地区更好地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新增试点地区实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力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二)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

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部门协调作用的原则。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开展。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调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调查
e fe c t o f e s s e nt i a l me d i c i n e s y s t e m.M e t ho ds :Th e s a l e s o f e s s e n t i a l me di c i n e s o f 8 3 p ima r y r he lt a h c a r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i n Hu b e i P r o v i n c e we r e s ur v e y e d .Re s u l t s :T h e Pr o po r t i o n o f s a l e s v a l u e o f e s s e nt i a l me d i c i n e s wa s 8 9. 1 4% .Th e t o p 1 0 s le a s v lu a e we r e 1 2 5 k i n ds o f me d i c i n e s ,s u c h
湖北科技学院基础医学院, 咸宁, 4 3 7 1 0 0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武汉, 4 3 0 0 3 0
摘 要 目的 : 了解湖北省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 , 监测和评 价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 。方法 : 湖北省 8 3 家基
层卫生服 务机构2 0 1 1 年l 一 7 月基本药物 的销售情况进行描述性 分析。结果 : 基本药物销售 金额 比例 为8 9 . 1 4 %。头孢 呋辛 、 头孢 曲 松钠 、 血塞通 、 葡萄糖注射液 、 氯化钠注射液 、 克林霉素 、 左氧氟沙星 、 血栓通等 1 2 5 种药 品居销 售前 1 O 位, 抗生素 和注射剂分别 占 前 十位药 品销售总额 的5 3 . 1 7 %和8 7 . 4 1 %。结论 : 基层 医疗机构可能存在抗生素 和注射剂 的过度使 用 , 应切 断医生收入与药 品销 售量之 间的联 系, 减少供 方诱 导需求 。应加强基层业务培训 、 用药 知识宣传教育 和用药监管 , 防止过度用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标药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 以省为单位通过“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网上采购平台”)实施集中采购中标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签订、采购、使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应遵循“网上采购、兼顾特需、诚实守信、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五条湖北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医疗机构主要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全省药品统一集中采购;(二)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的资料数据;(三)根据我省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结果和本单位的用药需求, 在“网上采购平台”上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 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五)针对不同用药对象(层次), 选择不同层次价位的药品, 合理用药, 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防止药物滥用;(六)建立防范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机制;(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药品采购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 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挂网目录范围内遴选本单位使用的药品, 编制采购计划。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 原则上按照常用剂型、常用规格, 对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按不同质量层次确定采购品种。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
149
粉菜薜配方颗粒
150
小茴香配方颗粒
151
盐小茴香配方3
酒川牛膝配方颗粒
154
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
155
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
156
酒白芍配方颗粒
157
盐沙苑子配方颗粒
158
紫苏叶配方颗粒
159
木贼配方颗粒
160
半边莲配方颗粒
161
积雪草配方颗粒
162
伸筋草配方颗粒
大麦
16
大蒜

17
傣百部
18
单面针
19
当归尾
20
地胆草
21
地桃花
22
滇紫草
23
颠茄草
24
丁茄根
25
丁香叶
26
豆豉姜
27
烦龙骨
28
返魂草
29
丰城鸡血藤
30
枫香脂
31
茯神
32
干蟾
33
狗舌草
34
光石韦
35
广东王不留行
36
广山楂
37
广西海风藤
38
海金沙藤
39
红杜仲
40
红茴香根
41
红曲
42
洪连
43
胡颓子叶
44
椿皮配方颗粒
283
肉放蓉(肉萩蓉)配方颗粒
284
益智仁配方颗粒
285
煽桃仁(山桃)配方颗粒
286
矮地茶配方颗粒
287
艾叶配方颗粒

288
白扁豆配方颗粒
289
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
290
白及配方颗粒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三版)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三版)

168 苯丙酸雌二醇 169 雌二醇 170 尼尔雌醇 171 氯米芬
注射剂
凝胶剂
片剂
片剂、胶囊剂
4、孕激素及抗孕激素类
172 黄体酮
注射剂
173 甲羟孕酮
注射剂、片剂、 胶囊剂
174 炔诺酮
片剂
175 甲地孕酮
片剂
5、促性腺激素类(垂体激素类)
88 乙胺嘧啶
片剂
(二)抗血吸虫药及抗丝虫病药
89 吡喹酮
片剂
90 乙胺嗪
片剂
(三)驱肠虫药
91 哌嗪
片剂、糖浆剂
92 甲苯咪唑
片剂、胶囊剂
93 阿苯达唑
片剂、胶囊剂
94 左旋咪唑
片剂
三、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一)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1.解热镇痛药
95 去痛片
片剂
96 阿司匹林
片剂、胶囊剂
97 复方阿司匹林
片剂
片剂、胶囊剂、 缓释剂、滴眼剂
注射剂、片剂、 栓剂、凝胶剂
片剂、胶囊剂
片剂、胶囊剂、 栓剂
片剂、胶囊剂
片剂、胶囊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片剂
注射剂、片剂、 缓释片、控释片
注射剂
注射剂
片剂、胶囊剂
注射剂、缓释片 剂、胶囊剂、滴 剂、栓剂
注射剂
注射剂、片剂
注射剂、片剂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 三版)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省、市
州级)
西药部分
编号
药品名称
一、抗微生物药
(一)抗生素类
1、青霉素类
剂型
说明
1 青霉素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附件一凡例《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390个,中成药1127个,民族药46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2个,中药品种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60个,乙类药品品种1030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7个,乙类药品品种970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医疗药品管理】湖北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第三版)

【医疗药品管理】湖北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第三版)
5、促性腺激素类(垂体激素类)
167
绒促性素
注射剂
168
醋酸去氨加压素
注射剂
(二)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药物
1、胰岛素
169
普通胰岛素
片剂、胶囊剂
(二)抗痛风药
102
丙磺舒
片剂
103
别嘌醇
片剂
104
秋水仙碱
片剂
105
痛风利仙
片剂
四、镇痛药
106
吗啡
注射剂、片剂、缓释片、控释片
107
哌替啶
注射剂
108
芬太尼
注射剂
109
氨氛待因
片剂、胶囊剂
110
曲马多
注射剂、缓释片剂、胶囊剂、滴剂、栓剂
111
布桂嗪
注射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12
丁丙诺啡
注射剂、片剂
113
罗通定
注射剂、片剂
五、麻醉用药
(一)全麻药
114
恩氟烷
吸入剂
115
异氟烷
吸入剂
116
硫喷妥钠
注射剂
117
氯胺酮
注射剂
118
丙泊酚
注射剂
119
咪达唑仑
注射剂
120
依托咪酯
注射剂
121
佳苏仑
注射剂
(二)局麻药
122
利多卡因
注射剂
123
布比卡因
注射剂
124
丁卡因
注射剂
125
普鲁卡因
注射剂
126
罗哌卡因
注射剂
41
林可霉素
注射剂、片剂、胶囊剂
4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标准
一、引言
(说明制定该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二、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1、药物选用和监控
1.1 根据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药物选用
1.2 实施药物审查和监控制度
1.3 制定药物使用标准和指南
1.4 药物采购和供应管理
2、药物配备和管理
2.1 制定合理的药物配备方案
2.2 建立药物库存管理制度
2.3 药物质量保证和风险管理
2.4 药物过期和损毁处理
3、药物使用和监测
3.1 建立药品使用审批制度
3.2 严格执行药物处方管理
3.3 完善药物使用记录和报告制度
3.4 实施不良药物反应监测和报告
4、药物知识培训和宣教
4.1 组织药物知识培训活动
4.2 提供药物使用宣教服务
4.3 建立药学服务咨询机制
4.4 药物政策宣传和解读
5、药物费用控制
5.1 制定药物费用控制目标和指标 5.2 做好药物使用费用统计和分析 5.3 推广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评价
5.4 加强药物采购价格监测
6、药物安全管理
6.1 建立药物安全责任制
6.2 加强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6.3 完善药物安全监测和评估
6.4 药品管理与责任追究
7、药品管理信息化
7.1 推进基本药物管理信息化
7.2 建立药物管理信息系统
7.3 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7.4 完善药品管理数据统计和分析
附件:
(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和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对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和注释)。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鄂卫通〔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鄂卫通〔2021〕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进一步落地落实,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监测评价、降低负担等方面开展工作,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强化医改政策的协同推进和探索创新,坚持防治结合、医防融合、资源整合,推进卫生健康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一)持续提升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在省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基础上,每年至少提高5%,最终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规数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0%、80%、60%目标。

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三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二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10%。

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的影响分析

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的影响分析
wa ol ce y u i i l n e tg t n n e oe i tr i ws Th e c i t e saitc la ay i su e o a s c le t d b sngfe d i v sia i s a d k y n t n e ve . o e d s rpi ttsi a n lsswa s d t n v
esnil dcnsss m( E ) a dt f dtek ypo l n op t o adrl atpl yrcm n a set iie yt N MS , n n e rbe ad t u f w r e vn o c eo me d. a me e oi h ms r e i

1 colfMei n n e l n gmet o gi dcl o ee Huzo gU i rt S i c n eh oo .Sh o o dc e dH a hMa a e n,Tnj Mei lg , ah n nv sy0 c ne d Tcn l i a t aC l ei 厂 e a —
医疗卫 生机 构的 财政投 入 , 促进 基本 药物 制度 的 可持 续 实施 。
【 关键词】 基本 药物制度 ; 财政补偿 ; 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
中图分 类号 : 9 1 文献 标识 码 : d i 0 3 6 /.sn 17 —9 2 2 1 .4 0 7 R5 A o:1 . 9 9 ji .6 42 8 . 0 2 0 .0 s
中 国卫生政策研究 2 1 0 2年 4月第 5卷第 4期

药 物 政 策

湖北 省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施 对 基 层 医疗 机 构 财 政 补偿 的 影 响 分 析
杨 春艳 黄 金 星 刘 云云 向小曦 王 洪涛 唐 玉清 陈 宇。 张新 平 1 .华 中科 技大 学 同济 医学 院 医药卫 生管理 学 院 湖 北武 汉 4 03 300 2 .湖 北科 技 学院基 础 医学 院 湖 北成 宁 4 70 3 10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必须配备的药物,以满足基本医疗和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病的诊疗需求,保障基层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便捷性。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确定,既要符合患者的实际需求,又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用药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级基本药物主要是指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诊疗中必须用到的药物。

如头孢呋辛钠、阿莫西林、甲硝唑等常用的抗生素药物;阿司匹林、布洛芬等常用的非处方药物;酮康唑、对乙酰氨基酚等用于皮肤病和感冒发热等常见病的药物。

二级基本药物主要是指在日常诊疗中,一级基本药物不能满足需求时使用的药物。

如氨溴索、沐舒坦等用于咳嗽、支气管炎等疾病的药物;左旋那多肽、特比萘芬等用于糖尿病、皮肤真菌感染等疾病的药物。

三级基本药物主要是指在治疗急危重病、重大传染病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药物。

如华脑疫苗、肝素、多巴胺等。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充足,合理用药和药品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药品的使用质量和效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设置,不仅是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设置和使用基本药物,能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查看数据
资料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7、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二、制度
建设
(19分)
8、制定完善本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及相关单项工作方案,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查阅文件
3
无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不计分;方案不详细扣1分;操作性不强扣1分
查阅考核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1、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查阅记录
2
未组织日常考核不计分;未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扣1分。
52、定期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工作重点,制度贯彻落实措施。
查阅记录
1
未及时进行总结不计分;总结不全面、措施制订不实1分
开展问卷
调查
1
未开展不计分;满意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八、总结
考核
(8分)
49、按照考核细则中的指标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的全面考核,总结分析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并撰写考核分析报告。
查阅文件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0、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全面考核,并撰写考核报告。
查看文件
资料
2
未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不计分;责任和内容不明确扣1分
12、建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查看文件
资料
2
未建立监测评价工作制度不计分;未进行绩效评估扣1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6
【实施日期】2011.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31日起,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在前两批试点县
1 / 1。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鄂医保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省医保局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收载各类制剂共961种,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及时将目录收载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制剂名称及品种。

二、规范支付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销售的零售价不得超过申报时的零售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支付标准各市(州、林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11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药品委托配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甲方(生产企业):
乙方(经营企业):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11]18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暂定年,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委托配送药品:
甲方将“湖北省基本药物中标通知书”(见附件1)中的下列中标基本药物委托给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配送:
第三条委托配送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在湖北省下列区域内拥有委托配送品种的唯一配送资格,并承担配送责任:
第四条货款结算和配送费用
(一)甲方的供货价为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价,其中包括配送费用,乙方不得提高药品供货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方式按《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收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之间的货款和配送费用的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供货价格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政策性调
整时,甲方有权按省级采购机构调整后中标价格重新确定供货价格。

第五条采购和配送方式
(一)《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下称“采购平台”)是省级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的网上采购平台,所有采购和配送行为均须在“采购平台”中完成,交易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省级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下称网上订单),乙方对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后,向订单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完成验收入库和平台确认等平台操作流程。

(三)甲方须按甲乙双方的约定将委托药品发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保证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第六条配送要求
(一)乙方应在省级采购机构发出网上订单后的24小时内在“采购平台”上作出响应和确认,对确认配送的订单应在72小时内配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并提供伴随服务;
甲方委托药品中含省级采购机构指定的应急采购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应急采购时,乙方须在4小时内送达,并在送达后的2天内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在“采购平台”上完成采购和入库流程。

(二)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交药品的出库单(原件)、购销发票(原件)等随货同行单;
(三)乙方应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退货,并负责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回所退药品。

退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距失效期限在4个月内的药品;
2、因剩余有效期不足有效期2/
3、药品质量问题、包装破损、与采购计划不符等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验收入库的药品。

(四)乙方在接受退货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省级采购机构专项资金账户,同时将退货数据录入“采购平台”。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在“采购平台”中确认配送关系后,双方须签订本合同,并由甲方将合同送省级采购机构备案,同时乙方应向省级采购机构递交《湖北省基本药物配送承诺书》(见附件);
(二)甲方须保证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药品的品规和质量要求,向乙方提供满足“采购平台”中网上订单需求数量的药品,并发送到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确保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三)乙方须按照省级采购机构的订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
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配送的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的,按照生产、运输、配送等流程,划分责任,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发出的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发出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破损、短少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货,但属于乙方保管不当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甲方应负责换货。

(二)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供货价配送药品,不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更不能以甲方委托的药品与其他药品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易货,如有违背,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

甲方有权报告省级采购机构处理。

(三)甲方拖延供货或不能持续供货,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配送任务或配送不及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申诉。

(四)因乙方原因出现配送不及时或配送行为不规范或不愿配送等行为时,甲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要求,经省级采购机构确认后,甲方可变更配送关系,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

(五)甲乙双方建立配送关系后,乙方必须对甲方委托的药
品进行配送,不得转给其它企业配送。

如有违背,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协议,并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请求。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如遇国家或省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甲乙双方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

(四)本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省级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