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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经济法概论
1.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基本单位。

包括假定(即一定的事实与行为)、处理(即要求人们应该、可以作什么、不应该、不可以作什么,是核心部分)、制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力的体现)。

法律部门:采用同一方法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法律体系: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所有法律部门形成一国法律有机的统一体,其反映的是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

3.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来,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以职权对进入市场关系的各个主体、行为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秩序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第一,对市场主体的管理。

企业法人是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

对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使企业有其健全的组织和制度,成为一个合格的法人实体,以适应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需要。

第二,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

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是为了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破坏性垄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保证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对市场客体的管理。

对市场关系的客体—商品、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协调管理关系。

这里所说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利用计划指导、货币、价格、税收、外汇等各种经济杠杆的调节活动。

政府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活动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投资、扶助补贴和社会保险,以及组织协调、提供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

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和改变其消极方面;努力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基本平衡;协调
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稳
定、有秩序的健康发展。

4.经济法的特征
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具有直接的经济
性;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具有明确的
指导性;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经济
规律;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
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劳动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利
益关系;责、权、利、效相结合;公
平原则。

6.经济法的作用
有利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
成分共同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
续、稳定、快速、协调发展;有利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有利
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对外
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第二章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
体体现: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社会关
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
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
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
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
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
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
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
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
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
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
和人身利益。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
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
的客观现象。

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
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
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
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
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法人的种类、特征、条件
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
立的责任。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
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还要注
意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
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特征: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
的民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
必备的要素;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种类: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
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
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因法
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
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形式: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和默示形式。

6.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
能成立,业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
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
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
示真实。

(3)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

7.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及法律责

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
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确定无效
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
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
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
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
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
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
撤销该民事行为。

1
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8.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9.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本人的委托而产生。

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

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

10.无权代理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民法通则》有关代理行为和责任的规定:
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
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
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
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
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
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
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
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
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
的不在此限。

11.时效的概念、特征、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
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
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
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2)
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3)发
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
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
时效。

1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
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
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权利。

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
为诉讼时效期间。

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
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
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
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诉讼
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
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
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
于强制性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关于诉
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
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
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
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
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
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
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
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
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
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
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
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
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13.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种类
特征:自权性、完全性、恒久性、弹
力性、基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

种类: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
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
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
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14.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
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2)
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
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
主体和义务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
系的权利主体的特定的。

权利主体又
称财产所有权人,是指依法能对一定
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

国家、
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
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
系的权利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可以是财产
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
项权能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
占有权。

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
控制财产的权能。

(2)使用权。

使用
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
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3)
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
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
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
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
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作为所有权的
客体的物应具有如下特征:(1)必须
存在于人身之外。

(2)必须为人力所
能支配。

(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15.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取得: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孳息、
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添附等;
传来取得:因买卖而取得、因赠与而
取得、因互易而取得、因继承或受遗
增而取得、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
的所有权。

消灭:又称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
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

原因有:所
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
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有
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16.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2
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17.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

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也就是债雁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须是正确的。

适当履行原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遵守的原则。

18.债的变更与终止
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

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债的终
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
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第三章
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
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
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
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的关
系。

经济法律关系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
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种要素构
成的。

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
者、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
关系客体中的物的所有者、经营者,
是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实现者。


此,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
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和所要达到的
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经济权利
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
地得到落实相实现。

没有客体的经济
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
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
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
纽带。

它们实质[:就是经济法律关系
本身。

这些当然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不
可或缺的要素。

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
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
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
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领域中市场机
制自发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而
决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
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
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从内容和范
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较大。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
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
外。

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
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
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
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
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
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第一要素。

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中行为的实施者。

没有主体就没有经
济法律关系。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经济权利的种类主
要有:(1)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
(3)法人财产权;(4)经济职权;(5)
经济债权;(6)工业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经济
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企业而言,经济义务主要有:对国家
的义务;对消费者的义务;对本企业
职工的义以及对其他经济法主体的义
务等。

另外与经济权利相对应,经济
义务主要有: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
经营责任,经济职责和经济债务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
能和活动范围,可以分为:(1)国家
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
然人)。

(5)国家。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
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权利与
义体、主体与客体间联系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
关系的客体的种类主要有:(1)财物;
(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
条件
经济法律、法规是其法律依据;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

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有意识的活
动。

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
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司法
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
经济行为;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
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

包括自
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与保护体系
经济法由内到外全面地管理、保护经
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自始自终地系统
管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运
用多种手段综合地管理、保护经济法
律关系。

经济行政执法保护,是指国
家经济管理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对经济
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仲裁保护,是
指民间仲裁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国家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特
定的经济纠纷或争议进行调解、裁决
和仲裁的保护。

经济检察的保护,是
指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检察和对重大经
济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提起抗诉
或参与诉讼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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