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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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31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用好投资抵免政策,可帮企业走出困境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投资,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有了这一新政策后,企业在进行改造时应如何选择具体的投资方案呢?本文以笔者为一企业担任税务顾问期间经历的具体案例加以说明(例子中企业名称略去,数字为大概数)。
例如,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
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
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获得两个方案:一是,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二是,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
这样,企业就面临着从上述两方案中选择一个较好方案的问题。
假设两个方案五年内销售收入、应缴流转税及附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基本一致,采用方案一,企业所得税税率33%;采用方案二,企业所得税税率15%,我们在对这两个方案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后利润比较中,作出对两方案的评判。
方案一: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其中1 200万元用于购买国内固定资产设备,该项投资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
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40% 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该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480(1200×40%)万元。
因此,第四年应缴所得税264万元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
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得税 231万元,其中216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净利润为685(700-15)万元。
在这五年中该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500万元,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4500-3000)×33%-480]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485万元。
方案二;企业自筹资金20O0万元,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件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
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目前两年所获的利润175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财税率字[1997]22号文)。
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250万元,按规定缴纳187.5万元所得税。
剩余的1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
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万元所得税,187.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给企业净利润492.5万元(国税发[1994]229号文规定不再补税率差),第5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
在这五年中方案二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500万元,与方案一项目相同。
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了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087.5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3 000万元的前提下:首先,方案一的项目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方案二的项目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其次,方案一项目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方案二项目只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三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目所得税额相差397.5万元。
方案一项目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该企业今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留存资金。
解决股份公司重复征税的新策略
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后,其财务报表公布的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公司的税后利润为1340万元。
同时公司又公布了股份分配政策,即10派1元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个人而言即公司股东在获得股利之后,是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这个案例之中,其实很明显地存在着一个重复征税的现象。
分析:
股份制企业存在的这种双重课税现象,自然对企业及股东个人都是不利的。
采取什么办法来避免或减轻由双重课税所造成的偏重的税收负担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如股份公司双重征税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法律角度来说,股份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作为自然人,是分别属于不同经济实体的纳税人;股份公司的资本额和股东手中持有的公司股票价值,是分别属于这些不同经济实体的纳税人所有的财产价值;股份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也分别属于这些不同经济实体的资本额和股票价值,包括利润和股息分别征税,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股份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个人只不过是股份公司的构成人员;股份公司的资本额表现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价值总和,股东持有的股票价值的总和则反映了股份公司的资本额;股份公司的利润是股东个人分得股息的源泉,股东分得的股息也来自于股份公司的利润,是股份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因此,股份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资本都是出于同一个经济渊源,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的侧面。
很明显,如果一方面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征了税,另一方面又对来自税后利息的股息征税,这就是重复征税。
这种双重课税必然会导致公司所得税负担与个人所得税负担之间的失衡。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重复征税显然有其不利的影响,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企业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税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了。
点评:
股份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有其一般的特点,但同时,股份制公司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运用这一特点,进行合法避税,成为股份制企业关注的问题,一般股份制企业的避税方法有:
1.股份制公司可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的方法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北京的一家股份制公司,1999年经营状况良好,赚取了不少利润,但它并没有把利润全部发放给股东,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把利润中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这样,公司的资产总额加大了,而并没有多发行股票,使公司原有股票升值,这样,与发放股息这种常规做法相比,好处很多,一方面,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股息部分)就无需再交,另一方面,公司也取得了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
2.设立持股公司。
这种方法也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如果某一公司想对某一股份公司投资即可采取此办法。
即在经济特区建立持股公司,这是因为:经济特区本身通常对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或只征很低的税,母公司将股息转到经济特区持股公司,可避开母公司的当地税收。
经济特区持股公司还可利用本身免税条件,作为最终持股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中继站发挥“转盘”作用,通过把筹集中的资金再投资而赚取新的免税收入。
股份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包括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股份制要取得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合以及各方面的配套改革,相信国家在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免除双重课税方面逐渐做得更好。
从现在来看,股份制有限公司在避免双重征税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为职工买轿车的背后--规避所得税
案例:
北京某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及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交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
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譬如给工龄达到一定年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
那么,经过这样简单的分析,一般的公司都会选择第二种方式。
具体分析如下:分析:
从工人角度分析,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资的方式,从表面上来看,工人的工资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看来,增加的现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税收支出,而只有扣除了税收的那部分才真正可
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消费水平。
如果企业采取一定的实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那么对个人而言,就不用交纳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
举例来说,现代家庭都渴望有一辆家庭小轿车,作为工薪阶层,为了实现这个梦想,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等资金总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去购买轿车。
企业如果能为内部员工着想,那么直接购买汽车分配给职工不是更好吗?一方面,不以现金的形式增加工人的工资可以使得员工少交纳了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员工而言可以早一点实现自己的“轿车梦”。
从企业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企业本身也有很多益处。
首先,表现在费用的增加,所得税的抵减。
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同样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工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可估量的无形财富。
另外,企业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人才,提高内部员工的整体技能素质。
采取第二种方式对企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是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从税收的角度去分析解决问题的好处。
所以加强企业领导者思维观念的转变,试着从税收角度去分析,说不定大有收获。
点评:
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租给他人使用。
诸如,企业为职工提供车辆,职工不用加薪,也不会支付车辆使用税。
而对企业来讲,当职工的税金支付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而会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
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作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入息,不必计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不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交纳个人所得税。
上面提到的由企业提供车辆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具体还包括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企业提供免费膳食等等。
但是,这种方式也不是十全十美。
首先,企业要有能力提高职工的薪水,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是不切实际的。
种种的方案措施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毫无价值。
其次,这需要企业与职工的积极配合,职工应该要为企业着想,不能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不顾集体利益。
那种采取多报账、多花费手段的职工实际上也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样原本非常好的计划将会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工资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又不加重税收负担,这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
所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尽量提高职工工资实际消费水平是关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职工与企业的积极配合,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也有利于工人实际消费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