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牧场放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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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牧场放牧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赫章县采取四项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养殖污染控制工作。
一是明确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规定水塘堡乡公鸡寨水库和城关镇香椿树水库坝体及坝体上游所有集雨区范围、以白果镇羊洞小河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0米内的上游范围、各乡镇和农村湖库型集中式(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方的所有集雨区范围等10个区域为禁养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旅游公路两侧及环城路外侧500米内范围、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区和自然遗迹保护区等的非核心区与缓冲区等城镇和河流两侧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辖区范围内,除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可养区。
二是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畜禽养殖新建、扩建、改建场的选址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养殖场(小区)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农牧、水利、林业、国土、村镇管理等基层部门研究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办理规划、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
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利用和畜禽养殖发展等规划,划定具体实施区域,并将相关要求进行公告,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转产和限养区、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监管,对未经审批自行修建或违法排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及时有效阻止,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把畜禽禁养、限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四是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县环保、农牧、发改、产业园区管委会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