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农村村民选举参与意识的法律思考
浅议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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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下来,赋予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的历史使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在取得基本成效的基础上,不断解决我国农村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进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把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活动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如何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更加值得我们去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选举一、我国村民民主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看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取得喜人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仍处于初期的示范、推广阶段,距离其制度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农村村民民主选举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全可能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甚至可能名存实亡。
(一)村民选举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选举的的根本依据,但是,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证实了这一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作为候选人。
这样,一些家族和社会势力就会乘机钻空子,进入村委会,从而破坏了选举的最终目的。
《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选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长时间以来乡村干部都是有上级乡镇政府任命的,上级乡镇政府领导在一定时间内不认同村民自己选出来的村官,害怕选举产生的村官不受控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愿意承认和接受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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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多年,其出台推动了我国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大大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觉悟和主人翁意识、提高了参政的热情,也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已进行了八次,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每一次的选举都有新的情况、新的进展、新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历史不长,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民主的历史实践还处在初创和摸索阶段,加之我国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特别是物质生活水平仍旧较低,视野较窄,民主政治建设的土壤还不够深厚,民主法制建设有超前的倾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需要在多方面进行改进或完善。
目前,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农民群众与基层干部对基层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中国的民主土壤仍旧十分缺乏。
广大农民群众对于该部法律还不了解、不清楚、或者不熟悉,农民群众不支持不重视该项重大的政治工作,认为这种政治生活离他们的生活还很远,他们只关心自己的收入,自己的切身利益,并不了解选好村委的班子对自己到底有多大的好处。
他们只注重自己的眼前利益,只要自己能从候选人那里得到点小小的实惠就选他,只要是自己家里的人,或者是自己关系好的朋友,不管他的能力水平,也不管他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从而导致贿选、家族宗族派系斗争盛行,扭曲了正当的民主竞选关系,竞选者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为了服务于村民群众,而是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或者本家族、本小团体的利益。
目前的村委选举民主竞争已经演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利益之争、家族之争、金钱之争、个人恩怨之争。
有的村的选举之所以闹的沸沸扬扬,都是因为有经济利益的争夺,要么是在城中村,要么是城郊村,要么是有修公路、铁路等重大工程需要征地拆迁的村,基本上都是有钱的村。
竞选者之所以不惜血本竞选村主任都是看中了村上巨大的经济利益。
农村民主选举问题探析
![农村民主选举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8cb03efb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b5.png)
农村民主选举问题探析一、依法治理与选举制度在农村民主选举中,依法治理是落实选举制度的重要前提。
在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选举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治保障,导致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现象。
一些地方存在着选举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的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选举干扰和操纵等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选举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和民主性,严重影响了选举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对农村民主选举的法治建设。
要加强对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选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选举的程序和原则,为选举提供更加明确的法治保障。
加强选举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落实,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选举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以起到震慑作用。
要加强对选举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通过法治手段来推动选举的公平公正。
二、选举程序与民主参与农村民主选举的程序规范和民主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选举的公正和民主性。
由于一些地方的基层政治制度建设不够健全,选举程序过于简单粗糙,导致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由于一些原因,农村民众对于选举的民主参与程度并不高,导致选举往往变成了少数人的游戏。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动选举程序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要对选举程序进行严格规范,明确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选举的公正进行。
要加强对选举程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对于选举的认识和参与程度,使得选举真正成为农村居民共同参与的民主活动。
要加强对选举的监督和评价,引导各方共同推动选举的规范和公开进行。
在农村民主选举中,选举管理是保障选举公正和民主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一些地方的选举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导致选举管理不力,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选举管理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程序不够规范、人员素质不足等问题,使得选举管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动选举管理体制的民主化和专业化。
要优化选举管理机构设置,建立健全选举管理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选举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确保选举管理的公正和专业进行。
浅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几点启示
![浅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几点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15a5d7de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c9.png)
浅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几点启示最近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经结束。
这个过程中,许多村民在思考,选举中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就从几个方面来谈一谈,希望对下一次选举有所启示。
1. 提高政治意识村民委员会选举虽然是一个小范围的选举,但也是政治生活的一个缩影。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政治意识,明确选举的意义和目的。
每个应参加选举的村民都应该认真掌握选举有关的法规和制度,研究选举问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自己的政治素质和观念。
2. 公平竞争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一个民主竞争的过程。
所有的候选人应该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不得进行贿选、拉票、强迫选民投票等行为。
候选人还应该尊重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尊重选民的人格尊严和利益。
3. 主动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一次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广大农民参与村庄管理的重要方式。
参选人应该以身作则,倡导群众参与选举,动员周围的村民积极参与到选举活动中来,加强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联系,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使选民真正成为选举主体,增强参与意识,提高农民的自治能力。
4. 充分辩论辩论是民主选举的一个重要步骤。
通过广泛的辩论,候选人可以展示自己的思想、政策和方案,让选民更好地了解自己。
选民也可以通过辩论的方式,提出自己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让候选人更好地了解选民在生产、生活和管理中的需求。
因此,每个候选人都应该积极参与辩论,让辩论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过程。
5. 推选优秀人才村民委员会的形象和效能与当选的委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密切关系。
在选举中,选民应该注意推选那些有理想、有干劲、有组织能力、有管理经验和愿意为村庄建设和农民谋利的人才。
同时,在选择候选人的时候,要考虑到人员结构的合理性,更好地发挥各种人才的作用,共同推进村庄的发展。
总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活动,需要广大村民参与和支持。
只有候选人和选民共同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使选举真正成为一次民主、公正、透明的过程,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村庄的管理和发展。
农村民主选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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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选举法律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选举制度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氏族公社的领导人就是由选举产生的。
选举制度产生以前,我们的祖先还是和一般的群居动物一样用暴力决斗的方式决定首领的人选。
选举现象的产生,拉大了人类与一般群居动物的差距,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具体体现。
虽然原始社会的选举还处在萌芽阶段,但并非一无是处,许多地方都值得我们现在研究和借鉴,比如选出的领导人没有任何特权,不脱离生产劳动,可以被撤换,被撤换后和氏族公社的其他成员一样。
所以列宁说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地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自己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自己来参加日常管理。
”虽然选举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东西,但一提到选举,有的同志还是首先联想到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这是因为选举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许多地方还有待完善。
实际上,选举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要远远宽于资本主义社会,它已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光是用于选举领导、选举代表,还用于推选先进分子、推选某种名额,所以如果选举制度不完善,就不只是影响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会影响到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因选举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弊端,集中体现在我国农村。
在农村工作中,由于现行选举制度的缺陷爆发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最突出最急迫的莫过于现行的农村选举制度不能保证村委会顺利选出的问题。
在去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许多村沉淀多年的干群矛盾、家族矛盾、贫富矛盾全面爆发,导致选举受阻。
以笔者所在乡为例,该乡有13个自然村,竟有6个村选不出村委会,有的选民还在选举中发生冲突,选票箱被砸,选票被毁。
没有村委会的村不但自身建设难以搞好,还会引发诸多问题。
再以我乡一个10来年没有村委会的村庄为例,该村由党支部违法代行村委会部分职权,但村务管理仍是混乱不堪,违法占地、违法承包、违法建筑现象比比皆是,各种纠纷时有发生,而且那些与村委会有关的纠纷法院受理后也束手无策。
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a809f2c1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e7.png)
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篇: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
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已生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仍然问题多多,不容乐观,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农民对自己权利的运用首先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上。
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来看,农民要真正地通过民主选举。
选出自己的“当家人。
却并非一件易事。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对策一、农民无法左右选举有人埋怨甚至指责农民不珍惜手中的选举权利。
可能这些人从没有农村生活的经历,不了解农村的现状。
其实.农民比谁都渴望能有一个贴心人。
替自己说话,为自己办事。
但是,他们更清楚田问行使劳动的权利是有回报的。
而选举的权利是虚的,农民本身根本无法左右选举,没有人尊重那神圣的一票,在选举中是不能选出称心如意的。
带头人的,选举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舞弊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参选的热情。
从选民登记开始的整个选举始末,农民只是在现场投票中才显示了自己的存在。
由乡政府一手操办的选举中,其实选票的多少是没有说服力的。
很大程度上,选举只是个必不可少的程序。
只具象征意义。
毫不夸张地说,权力在农村是支配一切资源的绝对力量。
虽然.在我国家村还算不上行政单位,但村干部确实拥有实质性的权力。
他们本身的行为就代表着政府。
村干部也是“官!自古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国人的灵魂,自然,农民也不例外。
对于权力的渴望和热衷,在农村也表现的尤为突出。
因而在以小农经济为支撑的农村社会里,也就逐渐形成了一支“离土不离乡的村官阶层。
目前,这一阶层逐渐固定化,形成了一个特权群体,自然这些人就可以在“有油水可捞的职位上一千就是多年,也不用担心垮台。
由于村干部手中的权力足以影响村子里的一切,可以动用村子里所有资源,村委会换届则意味着某些人要丧失赖以生存的权力,恋权的村官是不会将手中的权力拱手相送的。
村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村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fb24d3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b.png)
村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第一篇:村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村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四川南充市小龙镇村民政治参与的现状调查与思考林艺、任中平内容摘要:通过对四川省南充市小龙镇部分村民的政治参与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笔者认为,要全面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必须寻求和疏通“低成本”的参与途径,实现参与成本的理性“转移”或“置换”;“两手抓”,杜绝参与假象的存在;拓展农民参政的“权力”,关注农民政治生存状态;全面提升农民的参政能力。
关键词:政治参与村民对策农民作为占我国总人口80﹪的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参政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直接影响并决定着中国政治发展以及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因此,研究当前中国农民的参政意识以及政治参与的行为方式与途径,对促进农村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于近期带领学生到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小龙镇的几个乡村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涉及村民参政动力、途径、效果和能力四个方面,发放调查问卷15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共计140份。
一、现状与分析1、参与动力:高期望下的“利益权衡” 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都期望能够成为村务管理的一分子,期望能够在村民大会上说上一句话,期望能够有能力影响村里的决策,期望能当上人大代表……,农民的期望虽然很直接也很单纯,但他们对政治参与的期望值也很高。
当被问及“您认为村民在村务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如何”时,64.3%认为“起很大的作用”,30%的农民认为“有一定的作用”,仅有5.7%认为“没有作用”。
大部分农民对于自身作为政治参与的一分子,所起的作用的评价是很高的,认为村民在村务管理中起很大的作用。
而农民对于自身在政治参与中所起作用的评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参政期望值的高低。
当被问及“您愿意参加村民会议或人大代表的选举吗?”71.4%选择愿意,21.4%认为无所谓,仅有7.2%的人选择不愿意。
提高我国农村村民选举参与意识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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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与集体利益 、 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位置 。
2弓 导村 民“ 与” .} 参 意识
二 、应 当着 力 改进 与 完善我 国村 民选举 权利 救 济 制度
1 . 必须进一步完善村 民委员会选举 的诉讼救济制度 要建立起完善 的村委会选举诉讼救济制度 ,目前可 以采 取的方法是: 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 , 根据村民意愿争取尽快制 定统一 的《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并在该法中确立村委会选举 , 诉讼救济制度 ;另一方面将现有的刑法和j大诉讼法加以修
关键词 : 民选举 ; 村 参与意识 ; 法律思考 ; 中国
中图分类号 : 9 1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6 3 2 1 2 1 )8 0 5 — 2 D2. 2 A 17— 9 X(0 0 0 — 2 8 0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 ,及时处理好选举 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纠纷 , 进一步完善村 民选举的法律环境 ,
我 国应当尽快建立 、 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 , 建立有效 的
对村委会选举纠纷 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
行使权利 , 其选举动机要摆脱派性和私利。在选举前 , 必须对 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 、 指导小组成员 、 上届村委会 成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有效 的培训。其次, 要加强宣传教育 , 提 高村 民的民主素质 , 使其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每次村委会
摘
要: 村民依 法实行 民主选举是 实现村 民 自治的有效 而合 法的途径 , 在 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贿选 、 但 宗族帮派操
纵基 层政权 、 乡镇政 府党委干预选举等现象, 严重地 削弱 了村民选举参与的意识。我 国应 当尽 快建 立、 健全村民选举 权利救济制度 , 建立有效的村委会选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机 制,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村民民主选举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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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可能发 生 《 民 委员 会 组 织 法 》 第 2 村 5条 规 定
的村 民委员会 下 属 治安 保 卫 、人 民调 解 、公 共 卫 生 等 委 员 会 的 选 举 和 村 民 组 长 的 选 举 。 所 以 ,从
得 了很 大成绩 ,但也 要指 出 ,村 民 民主选 举在 我 国还是 一 个年 轻 的 民主 制度 ,在 法律 设计 上还 有很 多缺 陷。搞好村 民民主 选举 ,法制 建设刻 不容 缓 。用 法制规 范 民主 选举 的程 序和 方 法 ,用 法制解 决和 处理好村 民民主 选举 中的 宗法 家族 势 力影 响 问题 。加 强村 民法制 教 育 ,保 障村 民 民
题 长 期 困 扰 着 村 民 自治 的 健 康 发 展 。 为 了 保 障 村 民 民 主 选 举 权 的 健 康 运 行 ,必 须 从 多 方 面 进 行 法
律 规 范 。 有 权 利 就 必 须 有 救 济 , 没 有 救 济 的 权 利
、
是 不 完 整 的权 利 ; 村 民 的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更 是
参 与 热 情 ;有 的 地 方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中 产 生 的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不 及 时 ,影 响 了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2 【本 文 就 村 民 民 主 选 举 的 法 律 问 题 作 一 些 探 讨 , 以 引 起 更 多 的学者关 注 。
一
究 中一 个 重 要 问 题 。 在 2 0多 年 的 实 践 中 ,这 个 问
中共 四川 省委 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 l. 02 1
村民民主选举的 法律问题研究
从换届选举看农民意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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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换届选举看农民意识提高白文镇花畔沟村张伟十一月我县农村进入三年一届的村委换届选举,各乡镇、各村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本次换届选举的圆满完成做准备。
本次换届选举,从上级政府的重视、到各村委的积极准备,以及农民的参与热情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少农民不远千里赶回来,就是为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委的选民登记工作、选民核实工作都完成的井井有条,依法选举、按程序开展选举工作,全民参与的热潮在各村庄涌动。
从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中我看到了农民民主意识的提高,看到了农民积极参政议政的意识明显提高。
在农村,目前最能体现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就是村民选举,包括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随着这一形式在农村的悄然普及,农民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也在明显升温和提高。
这一变化说明农民的民主意识已开始觉醒,农民的民主权利也开始被珍惜。
虽然这一过程可能还只是一种民主政治意识的最初萌芽形态,但它所显示出来的生机和活力已足够引起人们的兴趣与关注。
因为它预示着在中国农村尘封几百上千年的农民民主参与的坚冰已经被打破,也预示着中国农村深层次的社会变革即将来临。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明确了村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即由村民选举产生,参与村民选举成为农民首次行使民主参与权力的平台和机会。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农民的选举权,而新修订的宪法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中,从此,选举权也就成为农民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尤其是从本世纪初开始的农村村委会的“海选”,使农民的选举权由求形式、走过场向真正行使民主权力转化。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由地方政府和组织的钦定,变为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选举结果得到地方政府和组织的一直认可。
这一形势的变化,也激发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使农民对村委会换届和村级事务也由过去的漠不关心,变为积极参与,尤其是对自己的选民资格和选举权更是十分珍惜。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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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思考四川宜宾高县县委政研室李艳梅2010年07月19日18:0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作为九亿农民充分享有自己民主权力的最直接方式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满意的村干部。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并不尽人意。
不管是在发达地区,还是在不发达地区,都普遍存在贿选的情况,“流动票箱”被称为“黑箱”,这严重地影响了民主选举的质量,甚至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种种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及其要求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1983年到1985年,伴随着人民公社的撤销、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政府的进程,村委会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解决了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
这可视为村民自治的第一阶段。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组织和村民自治做出了具体规定。
1988年6月1日该法正式试行。
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契机,村民自治在形式上逐步铺开,各地还积极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在从典型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对村民自治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实践过程中,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初步形成,村民自治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这可视为村民自治的第二阶段。
村民自治的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至今。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考察工作时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
浅论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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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律对策论文摘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对策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使选举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县乡政府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职能,弱化其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职能;建立选举争端解决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选举过程中及选举后出现的争议和问题;明确村民选举中的法律责任;在村委会选举中,应贯彻“尊重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防止出现村民范围内的“多数人暴政”现象;健全完善选举中的关键环节,使村委会选举做到公正、公平和规范。
一.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1.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缺位,导致村委会选举无法可依。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然而我国立法部门目前却没有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导致村委会选举在实践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下简称《村组法 )第l4条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实践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本区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但毕竟立法高度不够,难以保证我国村委会选举在法制上的统一性。
况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的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一,导致立法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初衷。
2.基层政府参与选举过程中的超越职权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l5项职权、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l3项职权和乡级人大的l3项职权。
第59条和第6l条分别规定了县、乡镇政府的7项职权。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县乡政府并无组织、领导村委会选举的权利。
《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所讲的指导清晰地指向村委会的工作,而非指导全体村民、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
然而实践中,很多人以为此处的指导包括对村委会选举的指导,因此许多地方性法规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地方政府的工作。
例如江苏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我国乡村选举制度的法律审视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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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第 13卷
村委会实质上成为了基层政府的下级组织。在 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部分地区村委会选举中 存在着拉人情、找关系、走过场的形式化乃至 违法问题。经济建设的成就和乡村发展的加速, 促使部分村民重新回到家园。这些见 过 世 面、 学过知识的村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基层村民自 治的不完 善,形 成 摩 擦,引 起 矛 盾 冲 突, 甚 至 爆发群众性事件。广东乌坎事件便具有代表性。
LegalReview andImprovementSuggestionsfor RuralElectoralSystem inChina
FAN Jinyuan
(LawSchool,Xi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Xian710061,China)
Abstract:Thevillagecommitteeisaselfgoverninggrassrootsmassautonomousorganization,and democraticelectionisanimportantwaytoselectthevillagecommittee.ThroughtheanalysisoftheWu kanelection,wefoundthatthevillagersalreadyhavetheselfcultivationandability.However,thevil lagecommitteeelectionsinsomeareasofChina,existsomedilemma,including“systematicinternali zation”ofthevillagecommittee,the“Tacitustrap”ofmutualdistrust,thelackoftheruleoflawspirit andtheintensificationofcontradictions.Villageelectionreformhasbecomeextremelyurgent,breaking throughthepredicamentofruralelections,anditisaprerequisitetoformulateelectionguidelines. Strengtheningvillageparticipationisthekey,perfectgovernmentsupervisionistheguarantee. Keywords:Wukanincident;villagecommitteeelection;ruralgovernance;system improvement
关于我国乡村直接选举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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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乡村直接选举的若干思考[提要]本文阐明了乡村直接选举由来和法律依据以及对村民、村干部观念和行为的影响,剖析了目前乡村直接选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搞好乡村直接选举的对策。
[关键词]乡村直接选举[中图分类号]D6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02]05—0053—04扩大基层民主,搞好乡村直接选举,让农民依法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实践。
乡村直接选举对于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农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乡村直接选举的由来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乡村直接选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村18周岁以上具有政治权利的村民,在全村范围内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二是根据划定的选区,由本选区内18周岁以上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国以后,我国乡级人大代表一直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是因为受当时的物质条件和经验限制。
随着经济发展,物质条件有了可喜的变化,人民的民主意识和组织程度亦有了提高,并且积累了多次全国普选的经验,这为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创造了条件。
有鉴于此,1979年新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范围,规定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选举产生。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先后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订和完善。
原县、乡两级人大的选举是同步进行的,每三年举行一次。
从1995年开始,县级人大任期改为五年,乡级人大任期为三年,两级人大选举从此分开进行。
截至目前,乡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已进行了16次。
村委会直接选举,是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
村民参与村民委员选举:加强村级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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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参与村民委员选举:加强村级民主建设2023年,中国村级民主建设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和社会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参与到村级民主建设中,尤其是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村民们表现出了极大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首先,村民参与村民委员选举是加强村级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
村民委员是村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举和任期制度是村级民主建设的关键。
通过村民普选,可以保证村民委员的合法性、地方性和代表性,确保了村级政权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此外,村民积极参与选举过程,可以增加村民委员与村民之间的联系,培育融洽的邻里关系和社会共识。
其次,通过村民参与村民委员选举,可以增强村民们的政治意识和能力。
在选举过程中,村民需要适时了解各个候选人的政治主张、个人经历和思想素质,进行投票决策。
这需要村民具备一定的政治理念和能力,同时也需要他们主动获取信息、开展讨论和争取支持等能力。
通过选举过程,村民们可以在实践中了解和掌握民主选举的规则、程序和方法,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公民意识。
第三,村民参与村民委员选举可以丰富村级民主文化建设。
民主文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级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村民参与选举的形式,可以为村民教育和民主文化的传播提供一个平台。
比如,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为候选人提供培训和支持等方式,帮助推进选举过程,同时也可以向村民宣传和普及民主理念、法律法规等内容,提高村民对民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逐步建设村级民主文化,增强村民主导行政的能力和意识。
最后,村民参与村民委员选举也为村级民主治理的升级提供了契机。
村级民主治理需要结合社会现实,不断创新和完善其制度和机制。
在选举中,村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和意愿选择最适宜的代表,进而提出建议、反映情况、参与议题讨论等,主动参与村级治理过程。
村民的参与,可以促进村级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高村级民主治理的效果和效益。
总之,村民参与村民委员选举是加强村级民主建设和推进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于农村民主选举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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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民主选举;竞选对象;科学态度;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农村民主选举起始于20世纪 70年代.普及于80年代.原先由公社任命 或委派的大队长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 由各村村民选举的村民主任.各村均由村 民主任领导的村委会来对村里的各项事务 进行管理。除此以外.各级人民代表也由选 举产生.有些地区还在村民中试行乡镇政 府班子的民主选举.
2竞选对象的“参选”动机分析
有的竞选者有着许多漂亮的借口.但 并不是出于公心.而是出于家族利益考虑 或出于个人私利考虑.但多数竞选者站出 来参选人民代表、村干部的动机是纯正的. 是为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百姓做点 实事的.这些人有事业心和责任心.希望有 机会带领村民发展村里的经济和各项事 业.他们的积极性应该得到保护。从参选动 机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百姓的观念发生转变.这是让人高兴 的事.农村民选制的推行让百姓有了主人 的姿态.而这种姿态实实地有助于我国在 健全民主制的基础上走向文明和富强。笔 者以为.观念决定命运.个人的观念决定个 人的命运.而群体的观念则决定国家和民 族的命运。
(责任编辑杜倩倩)
With regard to democratic elections in rural areas Reflections on the Work
收稿日期:2009--09—19
12,4 科技创业月于U服务科学2009年第12期
万方数据
关于农村民主选举工作的几点思考
2.1想通过当好村里的带头人来实现自 我的人生价值
随着交通条件和通讯条件等基础设施 的改善.现在农村也成为了年轻人和有学 识的人展示才干的人生舞台。这就使一部 分农民.特别是有志青年想通过选举使自 己名正言顺地当上全村的带头人.通过管 理好村里的各项事务.来实现自己的人生 价值。 2.2为了出风头.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培育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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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理性思考作者:王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本文指出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培育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应关注六个方面的问题: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需求;协调村支两委关系,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信心;创新农村政治文化,营造农民政治参与氛围;加强农村制度建设,规范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培育村民自治主体,提高农民政治参与能力;培育农村民间组织,拓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
关键词村民自治政治参与参政意识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30-02实现村民自治中农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农村乃至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
从当前现状来看,随着农村社会转型,农民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逐步得到保障,更多的农民开始有意识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
然而,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利益分化、贫富差距、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中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仍然存在一些非理性化、非制度化的特征。
如何促进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普遍提高,是推进基层民主、规范村民自治、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之做一简要探讨。
一、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需求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其直接诱因是利益的驱动,当前农民的政治参与带有明显的利益色彩,可因势利导,通过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来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需求。
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广大农民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促使其主动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样,可使农民的政治意识由被动变为主动,由消极变为积极,也更能推动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说,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将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可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传统家族制度,断绝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造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迫使人们时刻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更多地通过政治参与维护自身权益,久而久之,政治参与就成为了农民的一种习惯。
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18b7ac5cf01dc281e53af07e.png)
目录1.村民委员会选举概述 (2)1.1.村民委员会的定义 (2)1.2.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涵义 (3)1.3.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特征 (3)2.村委会成员产生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 (4)2.1.选民登记范围的界定 (4)2.2.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确认 (5)2.2.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5)2.2.2.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产生的方式 (6)2.3.投票选举关键性环节的把握 (6)2.3.1.防止村民权利虚化 (6)2.3.2.严密投票程序 (7)2.4.选举结果的法律效力 (7)3.我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8)3.1.**市**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 (8)3.1.1.**村村委会选举流程 (8)3.1.2.**村村主任选举结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我国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8)3.2.1.村民民主意识淡薄问题 (8)3.2.2.宗族因素对选举影响问题 (9)3.2.3.候选人竞选行为不规范问题 (9)3.2.4.部分乡、村组织不能主动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9)4.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对策 (10)4.1.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0)4.2.进一步加强“四个民主” (10)4.3.逐步减少宗族势力影响 (11)4.4.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监督机制 (11)5.结论 (12)参考文献: (14)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思考摘要:1982年,我国将农村村民自治以及村委会选举写进了宪法,成为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在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自此之后,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成为广大村民实现自治的重要途径,并且村民选举权利也成为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
在本篇论文中,笔者从村民委员会的定义、村民委员会的历史发展及现状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含义等基本理论入手,在对村民选举权利的侵害现状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和归纳了村委会成员产生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选民登记范围的界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确认、投票选举关键性环节的把握以及选举结果的法律效力。
关于农民选举权平等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民选举权平等问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2eba358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b6.png)
关于农民选举权平等问题的思考农民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其政治权利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但现实当中却存在着农民不能获得平等选举权的问题。
农民选举权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理论层面讲,改变公民选举权不公平现象是必要的;从现实层面看,也迫切需要给农民平等的选举权。
当然,实现农民选举权平等需要我们提供相应的保证,采取必要的措施。
选举权不平等现象形成的原因(一)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这导致工人的数量远远少于农民,这种情况下不少人认为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数量过多,而工人阶级和其它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这样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得不到体现。
当然,农民阶级选举权的影响力过大,在一些人看来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利用选举制度对各阶层,群体适当的进行平衡安排是必要的。
这种看法实际上是认为阶层、职业身份的重要性要高于公民身份的重要性。
用群体的公民代替了个体的公民。
用群体形式的平等代替了实质的平等。
(二)不少人存在偏见,认为农民文化程度低,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差,自主意识淡薄,并且认为农民的这些特征是天然的和无法改变的。
为了增强选举的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减少农民代表的数量,让其它阶层代表代替其履行权力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为了民主的效率牺牲民主的公平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
这实际上是忽视了农民主体意识的培养,戕害了民主的公平性,根本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政治诉求。
(三)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把中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这直接造成了中国社会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分裂结构。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一直在城市,城市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基于城市本位主义考虑,城市问题似乎更应该受到关注。
农民往往受到种种歧视,被当作二等公民来看,缺少基本的国民待遇。
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城乡之间的选举不平等与其它方面的不平等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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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农村村民选举参与意识的法律思考作者:王晓瑞王雅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08期摘要: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而合法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贿选、宗族帮派操纵基层政权、乡镇政府党委干预选举等现象,严重地削弱了村民选举参与的意识。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建立有效的村委会选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关键词: 村民选举;参与意识;法律思考;中国中图分类号:D92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258-02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及时处理好选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纠纷,进一步完善村民选举的法律环境,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建立有效的对村委会选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下相关制度来达到上述目标。
一、必须营造实现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环境1.强化村民责任意识由于农村村民文化水平较低,绝大部分农民不知道权利和责任是统一的。
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赋予了选民以选举权,同时也就要求选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选举指导小组和村委会选举小组在选举大会上要着力强调责任意识,要引导村民从村集体利益的高度来看待选举权,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责任的关系,要摆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位置。
2.引导村民“参与”意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强烈的趋利动机,使得一些人不择手段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权力常被视为获取利益的最好手段。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升官发财”等类似的封建特权思想在当今社会又沉渣泛起,这种封建遗毒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公仆”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我们要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做官”意识,意识到担任村官是为村民服务、为集体的发展与稳定作贡献,真正作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培养村民民主意识首先,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教育。
村民要加强学习,正确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价值,要正确行使权利,其选举动机要摆脱派性和私利。
在选举前,必须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指导小组成员、上届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有效的培训。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使其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每次村委会选举,都是一次很好的民主教育。
但是这种教育更多的是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而对行使民主权利能力的提高,还要靠各级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民主素质的培训和引导。
我国选举制度的中心任务是在于能通过公民最广泛的参与,选出真正代表群众利益的人来。
鉴于此,选举的过程实际上是权利委托的过程。
当前农民并不缺少民主诉求,关键是所进行的选举能不能对他们的利益产生正面效应。
因此,必须在加强思想教育上下工夫,以提高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觉悟和能力,使其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民主诉求,选出能够保护和代表自己利益的当家人。
二、应当着力改进与完善我国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1.必须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诉讼救济制度要建立起完善的村委会选举诉讼救济制度,目前可以采取的方法是: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根据村民意愿争取尽快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并在该法中确立村委会选举诉讼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将现有的刑法和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使其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尤其是将相关行为纳入现行刑法“破坏选举罪”和现行民事诉讼法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
刑事诉讼救济中,应将刑法第256条的规定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
具体说来,可将现行刑法第256条明确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政治性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立法者应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认定标准,如对“贿选”的认定。
对其他破坏村委会选举、严重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也可以明确规定在刑法中。
民事诉讼救济中,一方面应将民事诉讼法中解决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扩大适用村委会选举,另一方面还应扩大民事诉讼中选举争讼的范围,把候选人资格等案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增加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违反选举法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并可增加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诉讼救济中,应将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这里所说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诉讼救济是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生的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进行救济的诉讼;村民认为应有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侵犯村民选举权利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并可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
.2.必须健全村委选举的人大监督救济制度人大监督救济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村委会选举活动进行的有权监督。
人大行使村委会选举监督权的法律依据除宪法规定外,还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证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各省级选举法规也基本上都有关于对各级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行使监督权的规定。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有:第一,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指导村委会选举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二,撤销同级政府关于村委会选举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三,受理群众的上访、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第四,在人大会议上依法提出质询案;第五,组织对于村委会选举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处理;第六,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或视察。
3.大力加强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途径建设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是村委会选举中解决选举纠纷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因而也构成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
很多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都只规定了对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制度,而没有规定行政处分制度,这是不够完善的。
因为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是对他们行为的制约。
不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很容易导致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滥用权力,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乡、镇政府侵犯村民选举权利的案例就是明证。
完善这三种途径,需要严格明确有权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具体的行政主体及其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4.尽快完善乡村关系法律制度村民自治过程中严重的违法选举大量存在,这严重地削弱了村民选举参与意识。
如何保证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效的合作?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有效的赏罚制度。
从现实的角度看,不可能完全消除乡行政权与村自治权冲突。
问题的关键在于,把这种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构建稳定、规范的良性关系模式,使二者之间保持平衡。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选举法律,对基层政府职能作以科学的界定和划分。
在目前的中国村民选举中,还未形成一部完整科学的覆盖全国的选举法。
因此政府在遵循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原则的前提下,应制订一系列健全的、与其他部门法相互协调的操作性强的选举办法和实施细则,对村委会选举中政府、村委会、村民三方面的权力和义务给以详细规定,确保村委会选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加强基层政府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双向监督。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发起者和参与者均为农民自身,但是目前因为上述种种因素的作用,农村的村民选举还未常态化,需要政府的适度介入指导,才能保证其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其作用方式应该是成为村民选举的指导者和监督者,宏观指导和规范村民选举的各项操作,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避。
同时,对于基层政府在选举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处于受作用者地位的村民也应有监督政府的权力,既要监督政府回归农村社会的权力是否真正复位,又要监督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防止政府失职和侵权行为的发生,确保自身权利的实现。
再则,提高村民素质,保证村委会选举质量。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村民选举是事关广大农民自身的民主大事。
但是由于经济落后,村民民主意识的未完全开发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整体低下,乡村信息的闭塞,传统的畏官、依附、忍耐思想还残留在广大农民的头脑之中。
特别是在政府主导下,村民往往将选举理所当然地看成是政府和乡村精英之间的“游戏”,在选举中无所谓和“搭便车”的思想便泛化开来,对政府的各种违规违法操作要么习以为常、要么视而不见、要么默然处之,民众监督功能的丧失纵容了基层政府的各种违法违规操作的产生。
所以,要提高农民自身的文化知识、参政能力、民主意识的修养,让其知晓和防止政府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自己在选举中的各项权利。
总而言之,基层政府应该变执行者的角色为协调者、指导者的角色,真正做到还权于民。
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村民自治的精神就是让农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办”。
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选举积极性。
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
而村民依法民主选举的村委会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因此,应该对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解决,对出现的法律的真空应该及时弥补,以提高村民的选举参与意识,规范村民的选举行为,使选举进入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1] 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丁国民.法治“三农”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