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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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诉
讼时效
崔建远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xx-6-23
1.2002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曾刊载过拙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较之于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本文着重讨论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独特的问题。

2.合同解除系解除权行使的结果时,为形成权及其行使的问题;合同解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时,也不是请求权行使的表现。

按照我国法及其理论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分工,这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管辖的领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间,后者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规定。

合同解除本身虽不适用于诉讼时
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关法律后果则同诉讼时效有密切关系,需要讨论。

3.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与法律采取何种学说密切相关。

学说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等。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

可以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规定解释为采纳了直接效果说。

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合同解除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基本上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此类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宜承
认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以免出现下述不妥当的局面:所有权人虽有所有权之名,却无所有权之实;占有人虽有所有权之实,却无所有权之名。

在我国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将来规定了取得时效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模式,即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在不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在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不适用消灭时效。

其理由主要为交易安全的需要,盖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以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为准,所以,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期不主张不动产占有的返还,不论占有不动产的人占有的时间多长,不动产所有权都不变化。

这就排除了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

据此可知,在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受领人基于合同受领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办理注销登记、给付人重新登记
制度解决,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受领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给付人一直未重新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主张返还该不动产的占有场合,似乎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在受领人受领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人继续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动产所有权等其他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即给付人未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达到法定期间,法院便不再保护给付人。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起算。

因为于此场合的物
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成立。

在这点上,不同于合同无效情况下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为后者是自判决生效时或者判决指定的时间起算。

至此,合同解除生效的时间成了重要的问题。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
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权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笔者认为,如果解除权确实已经产生,并具备行使的条件,那么,合同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受影响。

这样,可以防止违约方故意提出异议阻碍合同的解除。

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由解除权人举证其享有解除权并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

这样,就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
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

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

惟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不当得利返还。

即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但给付物已不复存在,或虽存在但返还给付物不符合效益原则等,或者债务的履行为提供劳务,
亦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
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

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5.赔偿损失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后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过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类型较多,何种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损害赔偿,需要具体分析。

其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

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

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其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其解释,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损害赔偿请求
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其四,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该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新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

其消灭时效自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时,也就是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这个观点可资赞同。

其五,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或者虽无此类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存在着
损害赔偿。

因约定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的次日,无此类约定时则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因违约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次日。

合同与解除权对诉讼时效的制约
最后的杀手锏——再议合同解除
权对诉讼时效的制约
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言,合同法第95条作了如下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无法定也无约定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经对方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权利将消灭。

至于“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可根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在相对方未进行催告或不打算催告的情况下,“合理期限”将无法起算。

那么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没有期限限制而持续性享有?相信很多朋友都会否认这样的观点,因为从法学传统理论中,我们学到了这么一个观点:“权利不得滥
用”,如果让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无限期的享有合同解除权,将带来诸多弊病,影响到交易安全,甚至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基石——“契约必须履行”。

笔者也曾经持此观点。

那么,我们既然认定上述情况下的解除权仍然需要有期限限制,但合同法并没有对此情形作出规定。

我们试着从其他方面来论证此观点的正确性:首先让我们想到的是“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将丧失胜诉权,无法得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那么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是否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及合同解除权的权利性质作个初步介绍: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当中:1、《民法通则》第7章;2、民通意见165-177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们国家
的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这是没有争议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取得时效”。

这两者的区别本文不进行阐述。

民事权利从行使方式上分,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及形成权,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能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

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没有太大争议。

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当然是指请求权;从“司法解释”第一条也可以看出,仅能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从行使方式上分,合同解除权应当属于形成权而不属于请求权和支配权。

形成权又称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达到某种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从以上论述,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而合同的解除权恰恰属于形成权,因此合同解除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试图通过诉讼时效来限制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想法
无法得到理论支持。

除诉讼时效之外,还有其他的办法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吗?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想到其他的办法。

难道是立法者忽略了这一情形?1999年的《合同法》,从体系和条文上都吸收了大量国际立法经验和理论观点,颁布之后也得到了国内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高度评价,从总体上说是很成功的立法。

截止目前,已出台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如果说是当时的遗漏,为什么在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加以弥补?似乎这变成了一个“迷团”,笔者也百思不得其解。

但处理了一个案件后,对这一“迷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让我们先来看案例:乙于xx年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乙于xx年7月31日支付全部房款,
甲公司
于xx年7月31日之前交房,逾期交房达90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定后,乙如期交款,但甲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因乙交款后就到外地打工,一直未回,也未过问交房之事。

2016年12月,乙回到当地,要求甲交房,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交房。

乙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甲公司履行交房义务,应当属于请求权,那么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从xx年8月1日起算,到2016年的8月2日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乙是在2016年的12月提出交房要求。

乙因丧失诉讼时效,其交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于是乙以甲公司延期交房达90天以上而要求解除合同。

甲公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乙已经超过了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合同不得解除。

如果从双方约定和司法解释上看,乙确实已经超过了解除合同的期限。


方所签定的这份买卖合同,现在既无法履行,又无法解除。

甲的交房义务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得强制其履行,于是甲打算将该房屋卖给丙。

乙得知这一消息后,称:超过诉讼时效仅仅丧失的是胜诉权,甲同样承担着交房的义务,况且双方合同未解除,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甲方将房屋卖给第三方,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属于“一房二卖”,要求甲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严格来说,乙的观点并没有错,于是甲暂时放弃了将房屋卖给丙的想法。

甚至甲永远不得卖出该房屋,因为合同一天未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没有终止,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仅仅是丧失胜诉权,而权利本身还是自然存在的。

于是,这个案件进入了一个不可思议的状态:1、合同得不到履行;2、合同也不得解除;3、房屋难以交易。

这一状态很显然与“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等原则是相违背的,造成了资源的
浪费。

造成这一状态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诉讼时效的规定;
2、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一房二卖的规定。

以上3个原因中,诉讼时效是基本的法律制度,不容更改;“一房二卖”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开发商的责任感,杜绝“
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混乱现象。

而第2个原因,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才是造成案件进入尴尬境地的罪魁祸首。

试想,如果不存在这一规定,乙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款项,乙可另购房屋,甲可另售房屋,各得其所。

通过以上案件的介绍,我们似乎需要从新审视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即:在相对方未进行催告或不打算催告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没有期限限制而持续性享有?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个问题算不算一个问题?合同法未就此作出规定是有意还是疏忽?
规定合同解除的期限有无必要?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商品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使期限是雪中送炭还是画蛇添足?
就此问题,理解如下:
1、合同法的立法者未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不是疏忽,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为了防止诉讼时效的滥用而给诉讼时效加的一个“紧箍咒”。

2、商品房司法解释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实属画蛇添足,导致了上述类似案件进入非常尴尬的状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

3、如仅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当一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时,对方当事人可将解除合同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以求恢复到合同签定前的状态,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均衡。

也许,这就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的“最后的杀手锏”。

〈全文完〉诉讼时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
xx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
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情形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
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
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
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
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
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
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
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撤销合同请求权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
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请求权时效中断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一方提出要求时效中断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
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
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
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
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
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
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同等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
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
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向其他主体请求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
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
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
计算。

特殊情形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
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
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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