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宣传条例
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博乐市高级中学华中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于2010年12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此条例在我校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博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四月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精神,特制定我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教育全校师生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我校广大师生的法律素养、文化氛围和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工作水平。
二、组织领导成立博乐市高级中学华中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杨国红(校长)、王会军(书记)副组长:马从斌(德育副校长)、王爱杰、(教学副校长)、丁旭升(后勤副校长)组员:政教处人员、年级组主任、班主任、全体教职工三、目标任务我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主要任务。
1、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大力宣传此次活动,让全体师生认识到此次活动的重要性。
2、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题的班会,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
3、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
四、活动对象和要求我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对象是:全体教职工、学生。
具体要求:1、政教处人员营造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良好氛围。
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关于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计划
关于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计划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的双向精神,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以此为契机,为了切实搞好我校的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习的效果,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交通运输厅、教育厅以及学院关于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为指导,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使广大师生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学习目标适应广大教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条列》内容,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学习步骤(一)宣传阶段时间:2011年4月26日——2011年4月29具体安排:各个班级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题办板报利用班会、团课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二)学习阶段时间:2011年5月3日——2011年5月5日具体安排:1、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时间:5月3日主持:XXX参加人员:全体教职工地点:1号教学楼1阶梯教室2、法制宣传专题讲座时间:5月4日主持:XXX参加人员: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部分学生地点:1号教学楼1阶梯教室3、座谈会时间:5月5日主持:XXX参加人员:全体党员地点:丰田教室(三)总结阶段时间:5月6日具体安排:撰写学习总结四、具体要求1、各个教研室、办公室认真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的学习安排;2、各个班级利用班会、团课时间认真学习《条列》相关内容;3、做好总结工作,及时上交相关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学习心得《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10年12月30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新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从提高新疆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全面总结新疆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新时期新阶段。
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大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努力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推动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向各族群众宣传条例的主要规定,动员和引导各族群众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从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大局出发,把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关于学习贯彻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方案
关于印发《图木舒克质监局学习贯彻〈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口岸)质监局,州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中共图木舒克委员会宣传部、图木舒克司法局、图木舒克依法治州办《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及自治区质监局要求,为确保我局学习贯彻《条例》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共图木舒克委员会宣传部、图木舒克司法局、图木舒克依法治州办《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及自治区质监局有关要求,坚持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认真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切实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质监事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为做好本系统“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质监工作依法行政进程奠定了基础。
二、组织领导成立州质监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组成工作小组。
法制宣传科主要负责全系统学习“条例”的宣传和协调工作。
三、具体安排(一)学习宣传1.参与州有关部门组织的《条例》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和专题报告会。
宣传《条例》,展示质监工作特色与亮点,印发宣传册。
(时间:3—4月,责任科室:法制科、办公室)2.组织职工参加《条例》知识竞赛活动。
(时间:4—5月。
责任科室:法制科)3.把学习《条例》列入年度学习计划,通过专题讲座、学习日等形式组织《条例》学习培训。
邀请相关领导、专家作专题讲座,参加对象为局机关干部和各单位负责人。
同时将《条例》培训纳入全年法制教育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或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集中培训课时不低于10个学时,集中培训学时计入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学时。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总结..doc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总结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工作。
我局下发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图木舒克质技监函(2011)35号],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现就学习宣传《条例》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学习宣传《条例》活动,我局党组非常重视,主要领导请自安排部署,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到人。
法制机构认真组织,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对学习《条例》认识,提高质监法治意识,完善学习制度,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效。
二、创新形式取得实效一是多种形式开展学习。
我局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日、法律知识学习日等时机,认真组织逐条学习《条例》和《条例》解读,学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伊明巴海、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贾帕尔·阿比布拉同志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力争每一位同志,对《条例》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提高对法制工作的认识。
同时积极利用州局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向全系统干部职工宣传《条例》,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
二是开展座谈讨论。
在深入学习《条例》的基础上,法制机构拟定了十个方面的专题讨论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座谈讨论。
通过多次的专题讨论,撰写心得体会,使广大干部职工对《条例》有了更深的认识,有力的推进了建设法治质监健康发展。
三是开展知识测试。
为验证干部职工对《条例》的学习和知晓程度,4月22日州局法制科拟题,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一次综合考试,93人参加了考试,及格率100%。
四是学习宣传《条例》与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我局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宪法法律宣传月的重要内容,广为宣传。
组织州局35人参加了自治区公职人员学法考试;结合质监系统当前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基层和质监法律咨询活动;制作板报6块,《农资打假》专题片1期,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40余人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小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后,赛管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我院集中组织学习的方式抓落实,保证了学习效果,有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
按照相关要求,专门制定了宣传实施方案,以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有声势、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不断更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形式,增强《条例》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二是组织开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培训会。
并对《条例》内容逐一进行讲解和着重强调。
过学习使干部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宣传贯彻《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执法科室每天利用半小时对《条例》进行再学习、再理解,更深领会了《条例》的精神实质,结合《条例》对执法工作依据进行进一步梳理,为工作更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是积极组织宪法法律考试。
4月5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自治州举办的宪法法律考试,除出差、外出学习人员外全部参加了考试。
第十一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
第十一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1、(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负责。
o A.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部门o B.各级司法行政部门o C.各级人民政府o D.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部门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2、(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o A.仅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o B.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o C.每季度o D.仅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o A.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机构o B.各级人民政府o C.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o D.省级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4、(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实行( )组织形式。
o A.公民自发实施、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o B.单位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参与o C.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公民广泛参与o D.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5、(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义务主体是()。
o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o B.省级司法行政部门o C.省级人民政府o D.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6、(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o A.社区矫正人员o B.拘留人员o C.服刑人员o D.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7、(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 )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9月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4年“一月一法”学习内容之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知识答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B)起施行。
A、2010年12月1日B、2011年1月1日C、2011年7月1日D、2011年10月1日2、法制宣传教育施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D)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A、人大;B、法院;C、检察院;D、司法行政部门3、《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 B4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A、乡级;B、县级;C、地州级;D、自治区级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 A )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 A )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A、4月、12月4日;B、7月、12月4日C、7月、1月24日;D、7月、1月24日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 D )的责任。
A、党政机关的;B、司法机关的;C、社会团体的;D、全社会的共同6、(D )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C、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D、以上全选7、(D)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公安;B、民政;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以上全选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的职责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C )A、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B、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C、监督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D、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9、(D)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C、企事业单位;D、以上全选10、(A)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试题及答案
第十一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试题及答案1.(单选题)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该如何处理?()A.依法给予处分B.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C.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D.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C2.(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义务主体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正确答案:A3.(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A.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机构B.各级人民政府C.省级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D.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正确答案:D4.(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负责。
A.各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部门C.各级司法行政部门D.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部门正确答案:C5.(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A.仅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B.仅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C.每季度D.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正确答案:D6.(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A.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B.服刑人员C.社区矫正人员D.拘留人员正确答案:ABCD7.(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 )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A.志愿者B.法律工作者C.法学专家D.法律专业学生正确答案:BCD8.(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应坚持的原则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1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推动自治区“七五”普法规划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营造崇尚法治的浓厚氛围,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特作决议如下:一、紧紧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宪法学习宣传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好自治区四月“宪法法律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工作要求。
结合新疆实际,突出学习宣传以“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为重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各族干部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反恐维稳意识、风险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新教政法办[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新教政法办〔20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就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确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使我区法制宣传教育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和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各地、各学校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推动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学习宣传,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干部和师生员工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9月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4年“一月一法”学习内容之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知识答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B)起施行。
A、2010年12月1日B、2011年1月1日C、2011年7月1日D、2011年10月1日2、法制宣传教育施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D)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A、人大;B、法院;C、检察院;D、司法行政部门3、《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B4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A、乡级;B、县级;C、地州级;D、自治区级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A )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A )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A、4月、12月4日;B、7月、12月4日C、7月、1月24日;D、7月、1月24日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D )的责任。
A、党政机关的;B、司法机关的;C、社会团体的;D、全社会的共同6、(D )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C、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D、以上全选7、(D)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公安;B、民政;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以上全选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的职责以下选项错误的是(C )A、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B、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C、监督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D、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9、(D)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C、企事业单位;D、以上全选10、(A)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9月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4年“一月一法”学习内容之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知识答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B)起施行。
A、2010年12月1日B、2011年1月1日C、2011年7月1日D、2011年10月1日2、法制宣传教育施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D)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A、人大;B、法院;C、检察院;D、司法行政部门3、《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 B4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A、乡级;B、县级;C、地州级;D、自治区级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 A )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 A )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A、4月、12月4日;B、7月、12月4日C、7月、1月24日;D、7月、1月24日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 D )的责任。
A、党政机关的;B、司法机关的;C、社会团体的;D、全社会的共同6、(D )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C、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D、以上全选7、(D)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公安;B、民政;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以上全选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的职责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C )A、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B、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C、监督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D、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9、(D)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C、企事业单位;D、以上全选10、(A)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发展,法治宣传教育必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更加扎实、务实地发展。
我单位把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作为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了学习方案,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和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这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的长期、规范、有序地运行。
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自1986年我区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我单位已先后制定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五个五年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新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法治宣传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普及、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自治区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重点开展以青少年为主的学校法治教育,以领导干部为主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以农村、社区基层干部为主的村(居)民法治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直属分局、工商干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必将对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实现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区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疆工商系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将为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进一步保障“六五”普法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各地工商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促进新疆法治工商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确保《条例》在本系统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九条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
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十八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日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有关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
项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