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001]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4号)《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普及、突出重点,依靠群众、分工负责,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
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深化依法治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健全完善政府实施、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二)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推动法治实践活动;(五)检查、考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六)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中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应当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负责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正确答案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正确答案•1、(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o 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o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o C.县级人民政府o D.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2、(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
o A.授权o B.支持o C.限制o D.鼓励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o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o B.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o C.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o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确答案:D•4、(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的公民。
o A.有行为能力o B.有中国国籍o C.有接受教育能力o D.满十八岁正确答案:C•5、(单选题)对不履行《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
o A.通报批评o B.罚款o C.降低职称o D.司法教育正确答案:A•6、(单选题)下列不属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的职责是()。
o A.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o B.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o C.制定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o D.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正确答案:C7、(单选题)青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和总体评估考核。
o A.目的性o B.部分性o C.阶段性o D.单一性正确答案:C•8、(单选题)青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o A.《未成年人保护法》o 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o C.金融法律常识o D.基本法律知识正确答案:D•9、(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表述有误的是()。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宣传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和经验;承担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有关具体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档
2020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24【实施日期】200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一、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二、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三、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四、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二)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七)推动依法治理工作;(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对象,组织编印和发行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
辽宁省拟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条例鼓励运用微信微视频等网络平台普法
辽宁省拟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条例鼓励运用微信微视频等网络平台普法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新起草的《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其中规定,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传播平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形成工作合力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1997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修正的《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对推动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辽宁省司法厅厅长林志敏介绍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以及辽宁省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成果及时体现于地方立法之中,进一步提升法治辽宁建设水平,有必要在总结《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据介绍,《草案》共35条,主要就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普法主体、普法对象、监督考核、奖惩保障、普法责任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了形成各级政府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草案》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
守法普法协调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总结法治宣传教育的经验和成绩,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明确主体责任林志敏介绍说,关于主体责任方面,根据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草案》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法制教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其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三)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四)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工作;(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它事项。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旨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
全民法治建设,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推动社会各界全面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和对象。
条例规定,各级领导
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法院、
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广大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
条例还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具体包括:
1.宣传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和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2.宣传法律监督、公正司法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维权
意识;
3.普及法治宣传教育知识,引导社会各界全面遵守法律法规,维
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4.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法
律法规和法治文化,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
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的质量和效果。
本条例还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和监督。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
门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应当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氛围。
同时,社会各界还应当积极监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和处理。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全
民法治建设。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法治宣传
教育,共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正文:----------------------------------------------------------------------------------------------------------------------------------------------------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与法制实践、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采取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证必要的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一)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三)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一)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二)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三)提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忠实于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常识;(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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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XX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普及、突出重点,依靠群众、分工负责,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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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注重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采取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四)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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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
(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结果作为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分别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和考核内容。
公务员培训机构和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其他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设置法律知识课程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经费、师资、课时和教材,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明确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支持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信访人等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运用多种传播媒介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行政执法活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对本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服刑、被拘留、被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进行释法说理,普及法律知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文艺创作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各类媒体应当承担公益法治宣传责任。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法治栏目,解读社会热点,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运用移动通讯工具以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法治宣传教育场所。
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统筹兴办基层法治文化设施。
车站、机场、港口、医院、邮政、银行等单位,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区域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设施,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等设备,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宣讲团、文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每年十二月是本省的法治宣传教育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法治宣传教育评估,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检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对未达到法治宣传教育考核标准的单位,取消其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由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其中,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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