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教育厅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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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教育厅下放行政审
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5.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教育厅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精神,我局接收了自治区下放的6项行政审批权限。

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工作,确保扩权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6 项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现予以印发公布。

附件:
1、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项目的工作方案
2、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项目的工作方案
3、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项目的工作方案
4、关于接收教师资格认定项目的工作方案
5、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项目的工作方案
6、关于接收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项目的工作方案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附件1:
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项目的工作
方案
为做好自治区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接收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四、接收项目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五、接收方式和接收时间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时间:2004年12月。

附件2:
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项目的工作方案为做好自治区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的接收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四、接收项目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实施。

五、接收方式和接收时间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时间:2012年5月15日。

附件3:
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项目的工作方案为做好自治区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的接收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四、接收项目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聘任校长。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五、接收方式和接收时间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时间:2004年12月。

附件4:
关于接收教师资格认定项目的工作方案
为做好自治区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教师资格认定的接收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四、接收项目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五、接收方式和接收时间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时间:2002年5月。

附件5:
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项目的工作方案为做好自治区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批权的接收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四、接收项目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五、接收方式和接收时间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时间:2004年12月。

附件6:
关于接收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项目的工作方案为做好自治区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的接收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的方案。

(二)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四、接收项目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发的校本教材,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选用国家、自治区《用书目录》的不同版本教材。

五、接收方式和接收时间
(一)接收方式:委托接收。

(二)接收时间: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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