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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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市规划区
内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临河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临河城郊结合部及建成区内“城中村”农民建设住宅、看菜房、养殖圈舍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在执行《农村个人住宅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等审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规划审批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批,并办理相关批件。
二、建成区内农民新村的规划建设,由临河区各相关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新区发展、近期建设的情况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规划楼宇式农民新村住宅小区用地,以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
三、为解决有耕地、三代同堂、特别困难农民的住房问题,对在建成区内不
属于新区建设用地,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地段,农民建房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农民建房指标进行报批,并办理相关批件。
四、对建成区外城郊结合部的农民住房问题,农民建房也实行年度计划审批,临河区政府负责组织村镇规划部门编制村镇建设详细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和农民建房指标及《农村个人住宅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并办理相关批件。
五、规划区内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地段,农民申请的看菜房、养殖圈舍建设项目,全部按临时简易设施进行审批,拆迁时不予补偿,并由临河区各有关乡镇、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建设协议,区政府签署审查意见。
六、农民建房由本人申请,经临河区各相关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审查,并在本村社公示后,按程序报批农民建房年度计划。
报批农民建房年度计划时,提交材料必须具备各村社总户籍数、人口数量及名单、申请人的合法证件、户口及公示资料。
七、农民新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房管部门鉴定的“D”级危房,若国土、房管部门及城投公司无条件提前拆迁收储的房屋,由“D”级危房审批领导小组按现行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九、批准建设的农民住房等附属设施,原则上不得买卖,不得变更土地权属证及房屋产权登记证。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