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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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根据现行法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 土地整理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 综合性项目
2.3.1 土地整理项目
土地整理,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农用 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活动。 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农地结构; 归并零散地块; 平整土地,改良土壤; 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 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 复垦废弃土地; 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将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用途进行确定。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 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 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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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 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 行整治,使之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0]316号)中对土地复垦项目在规模上提出如下要求: • • • • • • • 土地复垦项目 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 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 片块不超过10片 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 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 片块不超过10片
第一讲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类型 1. 2. 3. 4. 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法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政策 项目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虽然不长,却取得 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987年全国土地开发经验交流会在 本溪召开,首次提出通过加强土地开发,保持全国耕地 面积相对稳定的思路。从此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日益受到 重视。1998年以前土地开发整理主要是借鉴海外经验, 处在探索阶段,这一时期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具有自发 性、分散性和无序性等特点。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 中发 [1997]11号),提出了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 地建设的要求。土地整理的概念正式写入中央文件,从 此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始建章立制 ,进入到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1.3.1.2 土地开发整理任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 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 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 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1.1.4 土地复垦
第42条对土地复垦做了如下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 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该条文规定,土地复垦是将建设过程中毁损土地进行恢复, 恢复至可利用状态。
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田块规模要适应农业机械化耕作的要求; 水利设施要满足排灌和节约用地的要求; 田间道路的设计要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有利于农产品运输 和农业机械化的要求; 林网布局要满足防护林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少占土地 的要求; 村庄用地选址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必须符合 村镇用地的国家标准,做到少占耕地。 规划设计成果主要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图、设计说明书。
从两个方面理解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 从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的原则上加深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必 须遵循规划原则,即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 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没有在 土地整理规划范围的土地,都不能擅自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从土地开发整理的对象上加深认识。土地开发整理有三方面 的对象:一是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二 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 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三是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 开发利用。对应以上内容的具体项目就是土地开发整理的三种类 型项目,即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开发项目。
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依据
2.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 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未来用途进行的总体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开发整理的依据之一,这是法律强 制性的规定,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 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 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3 部门规章
1.3.1 国土资源部规章 国土资源部作为全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大量土地开 发整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建立起了从项目的立项申请到竣工验 收各个环节的相应的管理制度。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开 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进一步明确了土 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1.3.1.1 土地开发整理目的 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 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 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 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1.3.1.3 土地开发整理内容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 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 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 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1.3.2 财政部规章
1.2.3 明确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年限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0年。
1.2.4 提出了农村土地整理的要求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 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1. 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法规 1.1 1.2 1.3 1.4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1.1 法律(土地管理法)
1.1.1 土地开垦 第39条对开垦土地做了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 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 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 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该条文对土地开垦的依据、开垦原则、开垦范围做了规定, 即开垦土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垦的土地必须是规划范 围内的地块,对森林、草地、滩地的开垦是禁止的,明确了依法 开垦土地的原则。
1.3.2.1 土地整理支出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 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 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 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 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 垦发生的支出。 1.3.2.2 耕地开发支出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 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 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 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1.4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区土地管理的需要制定地方土地管理条例, 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这些也是土地开发整理 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会对土地开发整 理做出相应规定。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2.1 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 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依据 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类型
财政部作为全国财政预算主管部门,为了财政资金的使用安 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制定资金管理规章。财政 部更多的是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规章制度,对于中央分成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方面的规章最多。 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 用支出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 决算时要重点关注的。
2.1 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土地开发整理是指,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 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 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 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 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2.2.2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指为了土地整理收集资料,确认现状, 明确土地整理的指标,确定布局,做出的规划和计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整治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论据之一。不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范围的地块 不得进行立项审批。 规划设计的内容: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规划设计;项目实 施的技术路线、建设工期、所需投资预算等。
1.1.2 土地开发 第40条对开发土地做了如下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 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 长期使用。 该条文对开发土地的范围做了规定,即没有具体土地使用 权人的荒山、荒地、荒滩才可以进行开发。
1.1.3 土地整理 第41条对整理土地做了如下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 闲散地和废弃地。 该条文对土地整理的目的、土地整理的内容及整理的对象 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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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0]316号)中对土地整理项目在规模上提出如下要求:
土地整理项目 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 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 片块不超过10片 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 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 片块不超过10片

1.2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土地开发整理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其中国务院制定 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为重要。条例中关于土地开发整理 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 1.2.1 明确了开垦土地的范围 开垦土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范围内进行。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 地开发活动。 1.2.2 明确了开垦土地的审批权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 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 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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