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工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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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工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作者:沈维
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5期
摘要:2016 年国家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以来,给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营改增对实现建筑行业产业优化和企业转型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给企业的涉税管理工作
带来了极大的变革。
本文立足营改增具体政策内容,对工程建筑企业当前的税收筹划策略展开
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自2016 年5 月起,建筑业纳入国家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中。
此次税制改革工作,对建筑行业来讲,在涉税问题上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是国家对国
民经济、行业发展在宏观层面上的重要调控政策,对当前国内涨速放缓、趋平趋稳的国内经济
形势下实现经济增长潜力释放、增长质量提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企业转型升级有着重要的
作用。
目前,国家建筑行业整体投资完成额增速在不断下滑,截止到2016 年最后一个季度,
社会建筑行业固定投资额在40 万亿左右,同比增长速率约为8%,该速率较之前国家建筑行业
的发展情况来看,一直处于低位徘徊的趋势。
因此,为了尽快盘活建筑行业发展、使得建筑行
业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如何让建筑企业在此次财税体制改革工作中尽快适应由营业
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做好营改增阶段的平稳过渡工作,成为了当前建筑企业发展中
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财税改革政策对建筑业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其中,最主要的影
响集中在税负的变化上。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由税改前缴纳3% 营业税改为征
收11% 的增值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清包工项目、甲供工程项目、
建筑老项目三种情况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按照3% 增值税进行征缴。
按简易计税法
计税的工程建筑企业,虽然增值税税率同之前征收营业税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实际上是由价
内税的营业税转为征缴价外税的增值税,企业的实际缴税额度降低了,因此,营改增后,小规
模纳税人工程建筑企业及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老项目工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实现了稳定
的下降。
但由于建筑工程企业经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经营特征,小规模纳税人工程建筑企
业在建筑行业中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此次营改增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工
程建筑企业。
营改增后,工程建筑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由3% 营业税上涨为11% 增值税,税率
增长约为8 个百分点,给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税负压力。
举例来讲,某工程建筑企业甲收入约
为1000 万元,其中营业成本约为900 万元;成本中包含人工成本270 万元、原材料成本450 万元、机械租赁费用90 万元,其他90 万元。
营改增前,甲企业应纳税额为营业税总收入的3%,即30 万元;营改增后,甲企业的应缴税额发生了变化,其中销项税额为
1000÷(1+11%)×11% 约为99 万元。
可见营改增后甲企业的税负出现了较大额度的上升。
但营
改增后,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企业的实际应
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营改增后工程建筑企业税率增长是不争的事实,但根据营改增财税改革的重点是保障所有行业中企业的税负压力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建筑工
程企业税负压力的降低实际上集中在企业进项税的抵扣工作上。
因此,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取得
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成为了当前一般纳税人工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重点行为。
二、营改增后工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 一) 做好营改增期间的行业纳税衔接工作
营改增后,工程建筑企业的纳税工作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财税管理工作能力,降低企业经营中的纳税风险,工程建筑企业在现阶段务必要做好营改增期间的纳税衔接工作。
首先,在企业的纳税资质认定上,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3% 缴纳税额,对企业来讲税负压力相对较小。
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备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资质,导致了企业在产业链的合作上同一般纳税人企业相比缺乏一定的竞争实力。
同时,企业在进行小规模纳税人资质认定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进行纳税人资质的转换。
因此,对于工程建筑企业来讲,营改增后需对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谨慎地进行纳税人资质的认定,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第一步。
其次,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讲同样需要做好特定项目工程的纳税衔接处理工作。
根据国家营改增的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工程项目中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老项目工程均可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
这些工程需要工程建筑企业根据项目相关的证明内容,到当地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认定,对企业没有申报的项目,则继续按照11% 的税率进行项目增值税的计算工作。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益,在营改增后工程建筑企业应及时对自身的在建项目进行梳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做好营改增期间项目纳税的过渡。
( 二) 积极寻找税负转移方法
营改增后,实现工程建设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下降的核心问题集中在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度上。
对于企业的实际纳税工作来讲,企业生产成本中可抵扣项目所占比例越大,企业的应缴增值税税额就越低。
而实现进项税抵扣工作的唯一凭证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进项税抵扣的规定,即使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情况不予抵扣。
在工程建筑企业中,人工费用等无法实现相应增值税的抵扣,因此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能够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凭据。
另外,根据人工成本费用无法抵扣的现实情况,为了达到企业减税的目的,降低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人力劳动投入,通过更新企业建筑设备、提高企业机械化硬件实力,实现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机械化和智能化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费用、提升企业工程建筑效率,从而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升。
( 三) 做好上下游合作企业的资质梳理工作
为了实现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抵扣工作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对企业上下游合作企业的资质进行全面的梳理工作。
其中,要将合作企业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作为选择合作的重要条件。
以工程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为例,在营改增前工程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工程建筑成本,合作企业部分是个体商户和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在营改增后由于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工程应纳税款的上涨。
为了避免营改增后工程项目应纳税款激增、实现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的。
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程部上报建筑材料项目提供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引导采购部门在该名单中选择订购相应的建筑材料。
同时,对于大部分工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周期长、工程量大的建筑特征,企业在建筑材料采购过程中进项税抵扣票据的取得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企业会先行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因此在实际的纳税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由于抵扣无法同纳税同时进行而导致的垫付应缴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及时同供应商进行相关的沟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平衡,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