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借款合同标准样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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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借款合同标准样本
贷款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方式:_____
借款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方式: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_项目。

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

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
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年__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利率月息为____‰,按季收息。

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

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

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

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人(签章):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固定资产的借款合同标准样本(二)编号:_____
借款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贷款方:_____银行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___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
1.2借款金额:(大写:____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____)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_____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款期限为____个月。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拓展】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
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

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

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

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

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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