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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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主要包括种类:(1)申诫罚: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2)能力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3)财产罚。

(4)人身罚: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

随着虐童事件的高发,教育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教师作为一个高尚的职业,却频频出现教学事故。

那么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些种类呢?接下来小编会在下
文整理给大家,如果各位在校学生的家长或是在校生发现此类教育问题,踊跃举报,看看社会如何将其绳之以法。

▲一、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
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

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

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
①取消考试资格。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

②取消考试成绩。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

④取消录取资格。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

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3)财产罚。

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

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

财产罚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罚款。

一般由行政法规定罚款的幅度和加重、减轻的限额,享有教育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执行处罚。

罚款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没收非法所得。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教育法中没收非法所得主要运用于非法举办学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颁发各类证书等获得利益行为的处罚。

(4)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

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各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

人身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教育法中的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它是指对违反有关教育法规范(主要对违反教育关系中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上述是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种类,在遇到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作为参与者要勇于揭露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杜
绝违法行为。

而作为旁观者,不能选择冷眼旁观,积极参与抵制教育问题,严惩不法教师。

还祖国教育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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