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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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25
•【字号】市府办发[2006]104号
•【施行日期】2006.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治理规范调
驻车辆经营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10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六盘水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六盘水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境内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将车辆落户外省(市、区),并长期在我市驻地经营,严重扰乱了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方案》(黔交政法〔2006〕27号)精神,维护我市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和税费收入稳定增长,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防止税费流失,维护我市
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税费征管秩序,提高政府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的集中治理,规范和完善调驻车辆的管理秩序,初步建立起对调驻车辆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道路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六盘水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叶文邦(市政府)
副组长:钟承智(市政府)
李盘春(市交通局)
成员:王成俊(市经贸委)
张家荣(市地税局)
肖锋(市公安局)
孙元亮(市工商局)
桂希衡(水城公路管理局)
田强(市交警支队)
唐静(水城征费稽查处)
杨润升(市运管处)
韦杨(市质技监局)
张富书(市安监局)
邓希柱(市煤炭局)
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局。

主任:李盘春(兼),副主任:田强(兼),陶礼明(水城征费稽查处),成员:聂
宗友(市交通局),李琦(水城公路管理局),张弦(市运管处),瞿艽、曾建忠(水城征费稽查处),联系电话:0858―8228770。

各县、特区、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协调集中治理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具体工作。

四、调驻车辆的认定条件
调驻车辆是指由外省(市、区)或我省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在我市行驶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或停泊超过3个自然月的车辆。

五、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公路管理部门:
1.市交通局:组织公路、高管、征稽、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调驻车辆的现状进行调查,摸清调驻车辆底数;充分掌握并收集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的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做到摸底取证、治理两不误。

2.水城公路管理局:超限检测站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并登记在册。

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的超限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

3.高管处:各高等级公路超限检测站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并登记在册。

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的超限等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

4.水城征费稽查处:
(1)路查中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认定,填写调驻车辆认定表、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及向车籍地征稽部门发出贵州省交通厅征稽局养路费调驻函,同时建立调驻车辆资料档案,并根据相关资料录入调驻车辆管理系统。

(2)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大吨小标”、非法套牌,使用失效、伪造、变更的证件或票据,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实际调驻我市超过3个自然月的,应按《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动到我市征稽机关办理调驻手续,并从调驻的第3个自然月起,按我省标准全额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否则,征稽机关将责令车主就地补征养路费或暂扣其车辆。

5.市运管处:
(1)在路查中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发放调驻车辆登记标志并登记在册。

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行为按相关处罚条款上限标准实施处罚。

(2)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实际调驻我市超过3个自然月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调驻的第3个自然月起,按我省标准全额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和运输管理费。

否则,运管部门将责令车主就地补征公路货运附加费和运输管理费或暂扣其车辆。

(二)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车辆办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将依法惩处。

2.对正常转籍到外省(市、区)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凭交通征稽部门出具的养路费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3.负责对2004年以后我市转籍到外省(市、区)的5吨以上大货车进行统计,包括车辆转籍前的号牌、发动机及车架号、所有人转入地等情况,并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资料。

4.路面执勤民警对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必须按相关处罚条款严管重处。

(三)市工商局:
1.严厉查处悬挂外省(市、区)牌照车辆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等违法行为。

对无照经营车辆或非法改装汽车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加大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对从事代办报废车、无牌无证车和有牌有证车“假转籍”的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依法从严查处。

(四)市经贸委:
协调物资企业,对驻地经营车辆回流交易过程中的费用进行减免。

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的企业,协助工商部门开展治理整顿。

(五)市地税局:
1.开展对我市境内悬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调驻车辆经营状况的监控,加强对调驻车辆税收的征管。

2.以交通、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依法征收有关税费。

对调驻车辆偷逃税收及对一些单位擅自为调驻车辆代开货运发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加大对全市各煤炭生产、使用企业的监督力度,对煤炭运输要严格审查外籍车辆的资料,优先保证本籍车辆运输,各电煤、煤气生产用煤企业对调驻车辆不得配发《电煤、煤气用煤运输证》,已发放的要予以收回。

加大对全市各煤炭生产的监管和宣传力度,督促煤炭生产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理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运输秩序。

(七)市质技监局:
加大查处我市境内调驻车辆冒用铭牌,改变车型、车辆出厂参数,私自拼装车
辆的违法行为。

六、实行优惠政策,引导调驻车辆回流本籍
2006年11月30日前,我市居民、企业申请将其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调驻车辆变更登记,主动将车籍转回我市的,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经贸(物资)等部门要创造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切实减轻车主负担。

1.公安交警部门对主动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要减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其换发车辆牌照、行车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2.交通部门对主动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及时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

对2006年11月30日前在车籍地缴纳的有关规费低于我省同类型车辆缴纳标准的,可对其过去少收税费不再追缴。

从2006年12月1日起按我省同型车辆的实际吨位和我省规费标准全额征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换发营业执照等提供方便,搞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4.税务部门为转回我市落籍的调驻车辆换发税务登记证等提供方便,只收取工本费。

对条件达到“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准为自开票纳税人,发放自开发票。

5.公安车管部门和交通征稽部门要做好迎接车辆回户准备工作,在公安车管部门设立办公地点,实行“一站式”办公。

上述部门收集的调驻车辆相关资料,于每月月底前汇集到市集中治理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调驻车辆档案,达到资料共享。

七、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中治理(2006年10月30日―12月31日)。

全市集中开展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省关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的舆论氛围。

同时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地税、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充分利用道路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共同对调驻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取证、治理。

2.完善基础,长效管理(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完善调驻车辆的基础档案资料,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巩固治理成果,确保长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3.交流经验,总结提高(2007年4月―5月)
各相关部门总结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对典型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工作要求
1.为确保此次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巩固治理成果,在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治理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

3.已通过认定的调驻车辆,市集中治理规范调驻车辆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4.进一步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和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负担,努力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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