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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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
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
护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0]6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3.27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收视维护费条款”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61号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创造其必要的发展条件,保证我区有线电视节目的转播、制作质量、播出效果、播出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鉴于全区有线电视台(站)基本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少,支出项目多,加之线路设备要更新及
节目套数的增加,而资金明显不足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并参照邻省区
标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含市区、郊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现行每月每个终端9元调整为13元(包括转播中央电视台加密的四套节目的收视维护费每月每个终端3元);其他市、县(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现行每
月每个终端不高于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