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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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ⅩⅩ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升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ⅩⅩ实际,拟整合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ⅩⅩ恒泰农村合作银行、ⅩⅩ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5家农商银行、农合行、联社(以下简称“五区行社”),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商银行”)。
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筹建工作总体思路(一)筹建工作目标建立产权明晰、股权结构科学的组织形式;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架构和治理程序,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有效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三农”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优化城区机构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筹建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
拟组建的ⅩⅩ农商银行继续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提升支农服务水平,促进ⅩⅩ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2.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即有利于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优、做大、做强。
农村商业银行征集发起人及股份募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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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征集发起人及股份募集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总体规划部署,为顺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满足未来业务增长和发展的需要,根据银监会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政策和规定,现就ⅩⅩ市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ⅩⅩ农信社”)改制组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该名称最终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所涉及的征集发起人及股份募集事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二)《关于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3号);(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合〔2004〕61号);(五)《银监局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指引》(粤银监发〔2009〕127号);(六)《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七)《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金融企业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
二、本次增资扩股的目的以201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经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后ⅩⅩ农信社的资本充足率为7.5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19%。
根据目前的资本充足率情况,为满足拟改制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三年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计划在组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时在ⅩⅩ农信社原股本的基础上增资扩股。
预计增资扩股成功后,拟改制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约18.96%,核心资本充足率将达到约18.13%。
三、ⅩⅩ农信社现有股本结构目前,ⅩⅩ农信社社员人数15,949人,股本余额36,000万股,其中:法人股9,518万股,占总股本的26.44%;自然人股26,482万股,占总股本的73.56%(其中:职工股7,372.90万股,占总股本的20.48%;非职工股19,109.10万股,占总股本的53.08%)。
1附件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05〕58
![1附件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05〕58](https://img.taocdn.com/s3/m/bb919fad84868762cbaed50b.png)
1附件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附件统一法人社申报材料目录一、筹建筹建工作小组关于筹建统一法人社的请示。
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和验收整改情况、净资产处置、发起人基本情况、筹建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统一法人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数额、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内设机构、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大会同意合并为统一法人社的决议。
审议通过的内容包括与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新 1 设合并为统一法人社,新设立的统一法人社承继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处置方案并委托筹建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和确认净资产;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县联社职工股金和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金在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统一法人社股金;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等内容。
社员大会决议应理事签名。
发起人认股说明书。
内容包括统一法人社股金概况总数)、发起人条件、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统一法人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认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金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统一法人社发起人为原县联社职工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且发起人不在新认购股金的,可以不上报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并对申报材料涉及认股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发起人协议书。
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 2 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
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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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服务县域经济为根本宗旨,坚持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面向社区居民的发展定位,按照“产权明晰、股权合理”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不断增强我县农村信用社综合实力,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
按照省政府要求,农信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着力构建以资本为纽带、以股权为联结、以规则为约束的运行机制,积极打造产权关系清晰、股权结构合理、致力结构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
(三)依法合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将改制组建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扎实推进、规范操作,彻底化解改制机构的风险,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确保改制工作质量。
(四)秉承宗旨。
坚持县域行社法人地位不变、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方向不变,进一步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完善支农服务功能,提升支农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融资主渠道作用。
三、工作目标按照xx县xx年农商行改制目标任务,自xx年3月起,全面启动各项改制准备工作,xx年7月前完成筹建工作并向上级银监部门申报,xx年10月筹建申报通过省银监局批复,确保在xx年12月之前组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
四、改制工作措施(一)消化农信社不良贷款。
严格依法打击各类逃废债务和长期拖欠银行债务行为,并在全县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按照“快立、快查、快审、快决、快行”原则,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长期恶意拖欠银行债务的“钉子户”“赖账户”“难缠户”。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https://img.taocdn.com/s3/m/3328021dc5da50e2524d7f84.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农商行组建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农商行组建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f7ed63628ea81c759f578d8.png)
筹建材料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二、对申请书的审核
注意事项
• 3.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完成整改。 • 按照目前要求,分局需要出具并上报省局初审意见报告及三
个附带报告,一是组建工作验收报告,该报告要附带验收组 全体成员名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真实性验收报告,三是信 贷资产风险分类验收报告。这些都有即成模板,在此不再赘 述。另外还要向改制机构出具《验收意见书》。 •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报告的出具时间。初审意见报告出具日期 是分局受理机构筹建申请材料后,一般是出具受理通知书后 20个工作日内。 • 《验收意见书》出具日期应在现场验收结束后,筹建工作小 组根据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出具验收整改报告,由于 《验收意见书》、《整改报告》现在不作为筹建材料上报。 因此,关于机构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主要在组建工作验 收报告里面反映。组建验收工作报告、不良资产处置真实性 验收报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验收报告出具日期为机构整改 并通过分局验收后。
• 二是关于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冠名方式: 以地(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不含 辖内县(市)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 可按“省(区、市)名十地(市)名+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或“地(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两种方式冠名。
筹建材料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二、对申请书的审核
公告,并在一定范围公告 • 7.确认原社员股金处置意向;意向发起人(含原社员)
履行内部程序,向筹建工作小组提交必要材料 • 8.签订发起人协议书(签订购买不良资产协议书,如
有,购买不良资产入账,完成处置) • 9.组织筹建申请材料。
筹建材料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二、对申请书的审核
注意事项
• 1.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程序。一般程序是先召开理 事会,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申报时无需提供理事会决议等 相关资料,分局在组建验收时注意审核,重点关注:一是理 事会决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确定社员代表的产生方案。二 是部署并拟定社员代表大会议案,议案内容要符合组建工作 指引的要求。三是理事会对议案的审议)。然后是依章程规 定公告召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议案审议事宜,完成通知 和送达程序。核心是保障社员代表的知情权(申报时无需提 供相关资料,分局在组建验收时注意审核,重点关注:一是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送达。二是社员代表大会议案的告 知)。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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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农信社改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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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476a8805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5c.png)
农村银行的准入政策及股权设置要求是始终在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是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门坎越来越高.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准入主要有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ⅩⅩ( 6 )年 3 号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ⅩⅩ] 10 号)、《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按时间顺序各监管政策主有是:(一) 5000 万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ⅩⅩ年修订。
(二)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分制银行机构。
具体条件是 : ( 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 )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 10 亿元以上; (3 )不良贷款比例 15%以下; (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 8%。
”(三)ⅩⅩ年 9 月 12 日,银监会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与前款内容大体相同,增加了发起人不少于 500 人的要求(但与〈公司法〉相抵触,不超过 200 人),增加了股权要求:分设自然人、法人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5%.(四)2004 年 4 月 21 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 2004 ] 23 号),进一步规定了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资格股、法人股)等要求,主要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起点为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普通不少于 1000 股,法人资格股普通不少于10000 股。
(五) 2004 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合[ 2004 ] 61 号) “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指施基本落实到位"、“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提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超过5‰,职工持股合计不超过 25%,非职工自然人股东合计不低于 30%,明确提出了法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包括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 30 以上及长期投资比例(含本次)不超过 50%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e6783d376baf1ffc4fad35.png)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第七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3e6a625c33687e21af45a944.png)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专项方案
![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专项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7f9a24469dc5022aaea00f2.png)
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专项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专项方案(X-X年)的通知》(X政〔X〕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快农信社改制工作步伐,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县级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通过3年努力,全力推动全省农信社向现代商业银行进军,着力打造一批标杆银行”的目标规划,以建立现代农村商业银行为契机,广泛运用政府、市场、农信社三个资源,大力化解历史包袱,着力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优化监管指标,全面加快农商行组建工作步伐,为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
全市县级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强力推进。
(二)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积极引进各类合规的社会资本,大力化解农信社历史包袱,着力构建以资本为纽带、以股权为联结、以规则为约束的运行机制,积极打造产权关系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
(三)依法合规。
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坚持成熟一家、组建一家,扎实推进、规范操作,彻底化解改制机构的风险,严禁“带病挂牌”、“简单翻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改制组建质量。
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将改制组建工作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
(四)分类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县级农信社经营情况,按照“稳定县域法人、鼓励城区整合”的总要求,采取“统筹谋划、整体推进、一社一策、分类实施”的策略,制定符合实际的组建方案,保证农商行组建目标顺利实现。
三、工作目标(一)X年,市区、X县两家县级联社完成改制农商行工作,完成改制且具备参与其他农信社改制条件后,通过入股形式参与包袱较重、难度较大的农信社改制,助推全市农信社改制工作顺利完成。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方案(2篇)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方案(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f22de54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7f.png)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和财富积累逐渐增加,农村金融需求日益旺盛。
然而相对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服务覆盖面窄、金融产品匮乏、金融机构少等问题。
为了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民收入增长,筹建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势在必行。
二、筹建目标1. 建设一家以服务农村经济和农民为核心的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村地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 以支持农业农村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积极支持农村地区的新兴产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贷款和金融支持。
3. 树立农村金融服务的典范,建设一支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团队,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筹建步骤1. 设立筹备组成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备组,由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组成。
筹备组负责制定具体的筹建方案,协调各方资源,推动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制定筹建方案筹备组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方案。
方案应包括银行的定位、经营范围、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等内容。
3. 筹集资本根据筹建方案,筹备组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本,包括政府资金、合作金融机构的投资、社会资金的引入等。
4. 确定注册地点根据市场需求和分析,筹备组确定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地点。
注册地点应选取在农村地区发展潜力较大、金融服务需求较旺盛的地方。
5. 注册登记筹备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登记手续。
包括提交注册材料、缴纳注册资金、完成注册登记等。
6. 组织架构搭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应根据经营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设计。
包括设立各级机构、招聘管理人员和员工、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等。
7. 聘请顾问团队农村商业银行在筹备期间,应聘请专业的金融顾问团队,协助银行的筹建工作。
顾问团队应具备丰富的金融经验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了解。
8. 系统建设农村商业银行的系统建设是筹备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模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39626569f121dd36a22d8218.png)
9.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及《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农信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组织(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和认定的目的。
一是全面审计评估资产、负债状况,查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二是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XX农信联社社员、职工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三是全面准确清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正确评估联社的实际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
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制定落实防范与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稳健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认定的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真实准确,公正合理;三是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三)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组织。
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根据XX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聘请具有金融审计和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XX农信联社表内外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并出具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二、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三、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编制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四)《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八)《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九)《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十)《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十一)《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十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号令);(十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二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二十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9号);(二十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推进流程银行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推进流程银行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e76331dccbff121dc36830f.png)
建设面向客户的核心业务系统 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有效的管理会计系统 建设集中运营处理系统 建设灾难备份系统 建设个性化管理信息系统 固化流程组织内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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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实施思路
流程银行建设面临主要挑战
思想认识 内容复杂 涉及面广 基础设施 人员素质 组织领导 建设成本
健全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 商业银行薪酬指引 • 基于岗位价值、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 • 实行适当向“三农”和小微企业部门倾斜
建立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 提高员工忠诚度 • 提高人力资源综合使用效率
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 突出“农村金融”特色 • 突出领导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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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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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实施思路
流程银行建设的实施路径
部门银行
目标架构与经营模式
推动流程银行
试点事业部 改造中后台的管理 分支行的职能定位
核心系统平台
岗位标准化体系与绩效评估体系流程 设计
实现转型
前中后改革的配套 事业部试点经验的推广
实现转型
流程银行
实施
支持流程实施
建立完整的银行流程体系
核心银行系统现代化
• 持续优化计划财务管理流程 • 独立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
强化综合经营计划管理
• 确定关键财务和业务指标 • 按照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推动实施
构建科学的资源配置机制
• 根据发展战略重点和经营计划导向 • 内部资金价格转移体系 • 优先保障“三农”、小微企业所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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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核心内容
优化再造管理流程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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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核心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347ec5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72.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各银监局: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71de44086c85ec3a87c2c5f0.png)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为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清产核资工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性质为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带有终止清算性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的,筹备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就相关内容制定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一)清产核资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审计评估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
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农村信用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清产核资应全面准确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
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不是对农村信用社自查工作的认定。
即使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时已自行进行了清产核资,此次仍应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独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农村信用社自行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中介机构工作的辅助。
清产核资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现行政策进行。
当前政策未明确或政策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由省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意见。
(四)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程序为:1.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审计农村信用社表内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连带责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3.认定净资产;4.净资产分配。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为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54c61f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2d.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银保监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并督促落实。
2022年6月1日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0b36b6e172ded630b1cb6ff.png)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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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发布文号: 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
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1.增资扩股和验资。
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
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
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3.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占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一)机构名称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县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农村商业银行”。
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名+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县或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联社。
(三)设立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1.股权设置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
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
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
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入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
在社员退股前,由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
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应有1一2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
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
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
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
其他加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