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住宅时出示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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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住宅
时出示材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4.02.13
•【字号】徐建规[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住宅时出示
材料的通知
(徐建规〔2014〕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我市商品住宅交付过程中各类咨询、信访、投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保障商品住宅交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住宅交付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向买受人出示以下材料:
(一)需向每户提供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需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1、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交付使用通知书》;
2、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认可文件;
3、市水利(水务)局出具的供水、排水设施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4、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道路、照明设施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5、市市政园林局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和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或者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见;
6、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已经落实的证明;
7、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及管理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8、市公安局出具的安全防范设施验收通过证明;
9、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社区用房移交证明;
10、法规、规章要求出示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开的原则,积极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在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在办理交付使用的现场主动向买受人出示材料原件,及时解答买受人的质疑;买受人有权在交付后随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查阅上述材料。
其他由双方自主约定的交付条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