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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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31
•【字号】宣政办〔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31日宣城市2015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现制定本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宣城分行;
2.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宣城分行、农业银行宣城分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建设银行宣城分行、交通银行宣城分行、浦发银行宣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宣城分
行、徽商银行宣城分行、皖南农村商业银行。
当年新设机构自次年纳入考核范围。
(二)金融服务管理机构:
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新增贷款额。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转贴现和向异地的贷款,下同)为考核依据。
2.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
以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额为考核依据。
3.政银担创新合作。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担创新合作业务额为考核依据。
4.新增贷存比。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015年新增贷款额占2015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5.新增表外授信业务、不良贷款核销额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作为特别加分项考核。
政策性银行参照此标准考核。
发生重大金融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二)金融服务管理机构
主要考核有关单位2015年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保持信贷增长和金融安全情况。
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促进银企合作和金融体系建设情况。
对市人行重点考核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及扩大规模(包括帮助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和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对宣城银监分局重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监
管情况以及推动金融创新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三、考核程序
1.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目标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其中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不参与对金融服务管理机构的考核。
被考核单位须填写《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审查被考核单位所报数据的真实性,结合考核细则进行打分,计算出综合得分,排出名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依据。
2.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不得徇私舞弊,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提交详细信息资料,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及市政府金融办、宣城银监分局监管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上报考核指标数据弄虚作假,则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3.考评工作于2016年2月开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金融服务管理部门按要求于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与材料报送市政府金融办。
4月底前考核结束。
6月底前表彰并兑现奖励。
四、表彰奖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对综合得分前三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月均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
(三)对考核合格的金融服务管理部门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奖金主要奖励获奖单位班子成员,其中对主要负责人可按奖金总额的40%奖励。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5年度开始实施,原宣政办〔2009〕9号文件和《宣城市
2014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