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上岗与人员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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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岗位竞争上岗原则与鼓励人员分流暂行办法
(草稿)
随着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东电公司亦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彻底改变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同时,引导大家转变择业观念,加大人员分流的力度,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水力发电厂新的劳动定员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及定员方案,特制定本原则与办法。
一、竞争上岗原则及有关岗位待遇执行办法
(一)竞争原则
1、遵循“三公开”原则。
即岗位职数公开,任职条件公开,岗位待遇公开。
供竞争上岗人员择岗申报。
2、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各员工以工作需要为前提,本人素质为条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业务专长,填写申请表,有选择地表明个人意向,以便于组织和部门负责人考察,公司将根据全公司岗位设置尽量考虑个人意愿,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全体员工应转变择业观念,如在原工作部门不能竞争上岗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快转岗,找准位置,形成合理流动。
(二)上岗及未上岗人员待遇
1、通过竞争正式上岗者,享受上岗人员有关待遇。
2、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被解聘、聘期届满或落聘的人员以及不参
加岗位竞争着,不再保留原有待遇,将视情况分作下岗、待岗、随岗三类,按下列办法管理。
(1)下岗待遇
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被责令下岗者,下岗期间发放生活费390元/月(2)待岗待遇
凡参加岗位竞争未予聘用,又不愿转岗或在原岗位随岗工作而自愿待岗者,待岗期间岗位工资按基本岗计发(即210元/月),不享受效益工资、安全奖、年终奖。
其他待遇与在职在岗相同。
(3)随岗待遇
在实施省电力公司核定最终定员标准前竞争未予聘用而留在原岗位随岗工作者,第一年按现行岗位工资降低壹岗,奖金系数按0.9计算,第二年按现行岗位工资降低两岗,奖金系数按0.75计算,直到实施最终定员标准而取消随岗现象为止。
二、人员分流
由于省电力公司依照国电公司有关标准核定本公司最终定员120人,过渡时期定员180人,故本公司超编现象极为严重,为鼓励本公司员工通过多渠道进行分流,自主择业,特实施以下暂行办法:(一)内退待遇
对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可以采取自愿内退。
待遇按江西省电力公司赣电公司劳[1999]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停薪留职待遇
停薪留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和
个人应缴部分)。
(三)辞职待遇
1、对新进人员自谋职业,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者,分下列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1)复员退伍军人凭报到证,到公司报到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叁万元整。
(2)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公司报到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万元整。
2、对本公司在职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者,分下列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1)本企业工龄不满五年
年龄30岁以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叁万元整;年龄超过30岁以上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2)本企业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
年龄40岁及以下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肆万元整;年龄超过40岁以上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3)本企业工龄满十年以上
年龄45岁及以下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伍万元整;年龄45-50岁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年龄超过50岁以上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陆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