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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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6.02.05
•【字号】鄂公传发〔2016〕144号
•【施行日期】2016.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联系人:刘文波,电话:027—67128156。

湖北省公安厅
2016年2月5日
湖北省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方便群众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部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部署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法律为依据,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的便利,为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创造更安全的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依托部级人口管理业务支撑信息平台、全国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库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进一步升级改造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和省级居民身份证办证服务平台,在前期湖北、湖南两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异地受理服务范围,开展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湖北与湖南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同时在省内实现跨市州、跨县(市、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2016年7月1日,与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2017年7月1日,面向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三、重点任务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的实施。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分步实施异地受理业务。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先受理在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湖南籍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逐步扩大到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直至面向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

省内全面实施跨市州,跨县(市、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受理业务。

2、明确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异地暂不予受理;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异地不予受理。

3、设立合理的异地受理点。

除省公安厅驻深圳(深圳湖北大厦)、武汉(湖北省公安厅西院)便民服务点外,先在市州各设立一个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见附件1),受理在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湖南籍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

在试点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各县(市、区)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设立受理点,负责受理跨省、跨市州,跨县(市、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并将受理点向社会公布。

4、规范异地受理办证流程。

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的,本人到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见附件2)。

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件)。

受理点通过“湖南全省通”或“湖北办证平台”进行核实。

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点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

对申领人提供材料与人口信息一致的,受理点应当现场采集照片、指纹和相关登记信息,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系统自动生成)。

对跨省、省内异地受理的信息,分别通过“湖南全省通”或“湖北办证平台”当日将受理信息推送至申领人户籍地公安机关,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审签不通过的信息,及时说明情况,并反馈至“湖南全省通”或“湖北办证平台”。

异地受理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制证信息上传到省厅制证中心,省厅制证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制作。

居民身份证制好后,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现场核验证件的机读、视读和指纹信息。

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

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说明领证人的基本身份,代领后应告知委托人到公安派出所验证。

5、逐步统一相关信息系统。

对跨省异地受理的,暂时通过“湖南全省通”流转制证信息(公安部和省厅正在建设和整合相关系统);对省内异地受理的,通过“湖北办证平台”流转制证信息。

全省一级人口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整合“湖北办证平台”,依托全省一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流转制证信息,人口信息变动维护方式不变。

有条件的市、州,可提前将制证服务平台嵌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6、严格执行证件收费标准。

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7、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服务。

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各地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见附件3)。

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系统自动生成)。

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核查服务。

各地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要对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进行受理登记,建立台账,待公安部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建成后,再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系统。

要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

各地应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

对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1、设立丢失招领窗口。

各地公安派出所、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2、规范丢失招领程序。

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
证。

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

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

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为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便利广大官兵工作、生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5日至3月10日)。

确定跨省和省内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在全省户籍派出所和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受理群众提出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申请和丢失招领事宜。

调试“湖北办证平台”,改造人口信息系统,完成系统用户授权,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二)试点运行阶段(3月11日至4月30日)。

将“湖北、湖南二省”跨省异地受理点扩大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

继续抓好孝感、恩施、仙桃三市(州)省内异地受理试点工作。

及时总结“三项制度”工作经
验,完善组织实施和工作流程,为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三)逐步推广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推进全省一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机融合“湖北办证平台”。

在全省各县(市、区)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全面实施“湖北、湖南二省”跨省和省内跨市州、跨县(市、区)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四)全面实行阶段(7月1日后)。

部级人口管理业务支撑信息平台、全国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库以及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建
成运行后,逐步与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实行跨省异地受理,直至面向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是深化公安改革、强化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措施,事关全局,势在必行。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专班,治安部门主动牵头,科信、装财、宣传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确定的工作进度,确保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三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保障。

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涉及系统建设、设备配备、宣传发动等诸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落实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

尤其是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办公场地、信息采集、核查核验、分拣设备等设备、经费和警力的配备,各地公安机关都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确定的推进计划,做好全面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骤,把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加强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具体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规范、平稳推进。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以及荆楚网、网上公安局、公安微博等平台,宣传“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准确解读政策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强对居民身
份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领证、合法用证。

要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把这项顺民意、惠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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