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解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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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解读(2017)
《西藏自治区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与上位法进行了有效衔接
《办法》共有六章42条,按照上位法的相关精神对如何保障西藏自治区邮政普遍服务进行了具体规定,符合上位法精神。

二、贯彻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
《办法》充分体现了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规定,结合西藏村邮站建设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邮政用户的用邮需求。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或者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

不具备条件设置村邮站的,由村民委员会确定邮件代办人员。

村邮员或者邮件代办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方便农牧区群众用邮。

三、《办法》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一是针对西藏的投递情况,规定了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提供了多种投递和收件方式。

二是规定了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邮政企业交运的邮政普遍服务邮件,并在车站、机场妥善安排装卸、储存等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

为邮政企业开展邮政普遍服务提供便利。

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智能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建设,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效率。

为西藏邮政普遍服务科技化、智能化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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