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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关于“不可抗力”的解读
1.1什么是“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律、实施日期:2017年10月01日)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
法律有相应规定(来源:中国人大网和新华社)
《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2月10日快讯: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

对此情形,法律有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与疫情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解读
2.1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律、实施日期:2017年10月01日)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1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2住建部门最新文件解读
2.2.1浙江省建设厅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
天40元的标准计取。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2.2.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针对疫情防
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2.2.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2.2.4无锡市住建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
调整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第三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3.1工期延误
政府允许复工前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可以顺延工期。

3.2财产损失
3.2.1财产损失明细
1.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2.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

3.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4.承包人的财产的损失。

3.2.2财产损失的承担
法律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

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示范文本》和《清单计价规范》,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实施日期:2017年10月01日)
通用条款
第17.3条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发包人承担以下损失: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4、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
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承包人承担以下损失:
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
2、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3复工后增加的费用
法律对疫情之后增加的费用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

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3.3.1疫情防护费用
1.购置疫情防护物资费用。

2.配备专职疫情防控人员费用。

3.实施全封闭管理增加的费用。

4.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

5.食堂实行分餐式错峰就餐增加的费用。

6.消毒费用。

7.工人被隔离观察的费用
指导建议:疫情防护费用建议由发包人承担或由双方共同承担。

3.3.2疫情造成人工费增加
1.工人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2.疫情造成招工难,工人工资提高。

3.工人配合防控措施,工作效率降低。

3.3.3疫情造成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供货商因原料短缺、用工紧张、生产和运输成本增加等,可能会涨价。

3.3.4疫情造成的企业管理费用增加
疫情造成施工进度放缓,企业各项管理费用相应增加。

3.3.5赶工费用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考示范文本的规定,建议由发包人承担。

第四章如何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
4.1承包人部分
4.1.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以便对方作出相应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条也要求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承包人要注意保存及时通知的证据。

4.1.2及时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还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1.3收集与疫情相关的文件
1.当地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对工地复工要求的书面文件。

2.当地政府对供应商的复工要求。

4.1.4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复工
1.检查是否具备复工条件。

2.评估复工的风险。

3.复工后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4.1.5编制疫情防控方案
1.疫情防控方案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2.疫情防控方案要经发包人批准,最好是签价。

4.1.6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1.政府允许复工后,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复工的,及时申请工期顺延。

2.向发包人说明不能复工的原因和困难,取得发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并进行协商。

3.发包人不愿意复工的,由发包人出具书面材料,协商相关的费用承担。

4.1.7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复工前,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复工做准备,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4.1.8收集疫情防护费用的证据
1.证明支出这些费用的必要性。

2.实际支出的发票、单据等。

4.1.9收集因疫情增加人工费支出的证据
1.工人隔离期间的工资。

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工人返回后隔离的文件。

医院、社区等出具的承包人按文件要求对工人进行了隔离的证明材料。

向工人支付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的证据。

2.疫情造成招工难,工人工资提高。

与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人工工资进行对比。

收集主管部门发布的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的人工单价,进行对比。

3.工人配合防控措施,工作效率降低。

4.1.10收集疫情造成的材料价格波动的证据
与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的材料价格进行对比。

收集主管部门发布的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的材料价格,进行对比。

4.1.11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及时办理签证
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及时办理签证或保存相关证据。

4.1.12积极与发包人协商
对于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以协商为主。

4.1.13及时关注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情况
供应商与分包商复工情况也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

4.1.14疫情发生以后要谨慎投标和订立合同
疫情之后投标和签订合同的,疫情不再属于不可抗力。

4.1.15完善后续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4.2发包人部分
4.2.1原则上不能解除施工合同
疫情会带来损失,但此次疫情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2.2具体分析疫情对工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需要结合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施工进度、工人的放假及复工情况、当地疫情对履行施工合同的影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复工要求等进行分析后综合认定。

4.2.3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1.分析《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的约定。

对于财产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有约定的以约定
为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双方协商合理的分担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4.2.4审核损失和费用与疫情的关联性、必要性和真实性
1.承包人提交的损失和增加费用是否由疫情造成。

2.后期增加费用的必要性。

3.损失和后期增加费用单据的真实性。

4.2.5及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能因疫情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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