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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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26
•【字号】黔府办发[2007]53号
•【施行日期】2007.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及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及职责划分
(一)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三)各市(州、地)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规划、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四)各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
路权保护。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切实做好管理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渠道和使用管理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通过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两个渠道筹集。

(一)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对通过验收列养的农村公路,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桥梁的改建加固、安保工程等养护工程。

(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

(三)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四)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保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及公务经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应按照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个别困难地区每年每公里不少于400元);乡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乡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县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县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等养护工
程。

(五)汽车养路费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交由各市(州、地)交通局统筹安排。

省交通厅按当年养护计划按项目分季度将养护工程资金拨付至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拨付至各市(州、地)交通局。

拖拉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征费稽查处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上缴所在地的市(州、地)财政局,各市(州、地)财政局全额拨付同级交通局,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

摩托车养路费下放给各市(州、地)交通局组织征收,解缴拨付方式可比照拖拉机养路费执行。

各市(州、地)、各县(市、区)每年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拨付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在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将富余的管理人员和养护工人进行分流和重组。

组建成立养护中心,取得养护资质,逐步进入养护市场。

(二)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养护队伍。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沿线农户分段承包、竞标等方式进行合同养护。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一)省交通厅要制定完善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养护工程费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各市(州、地)、县(市、区)交通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
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并送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州、地)、县(市、区)交通局及所属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组织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工作,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2007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结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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