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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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辽工信改革〔2022〕222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
通知
辽工信改革〔2022〕222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为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辽工信发〔2022〕209号)要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从创新型中小企业中培育选拔,我厅决定启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
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主导产品(技术)进入市场(技术运用)2年以上;
(五)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六)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申报时间
第一批次申报时间:2022年11月21日0:00-2022年12月31日24:00;
其他批次申报时间:全年开放,季度评价,每季度首日0:00-每季度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线上申报。

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1),并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2)。

(二)市级审核公示。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账号信息见附件3),须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完成公示并将拟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省级公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各市报送名单进行汇总后统一公告为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并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如有相关异议或问题,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对本地区企业咨询问题答疑。

可根据地区实际发布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指
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程序进行评价推荐。

(二)为便于各市把握工作原则和审核方式,省工信厅将于近期组织业务培训,请各市先根据操作手册(见附件5)熟悉培育平台,做好申报前工作准备。

省工信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企业代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事宜。

(三)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如发生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四)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对于第一批次申报工作,各市务于2023年1月25日前线上提交审核推荐意见,线下报送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和拟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附件6)。

对于其他批次申报工作,各市务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完成公示、线上提交审核意见建议和报送正式推荐文件等相关材料。

纸质材料邮寄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改革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版材料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企业纸质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由各市存档备查,无需上报。

省厅工作联系人:谢菲************;
平台技术联系人:文露李阳阳************;
电子邮箱:**************;
附件:
1.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2.佐证材料清单
3.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端账号信息表(内部版)
4.各市(示范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联系表
5.操作手册(企业端)
6.XX市(示范区)拟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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