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会计稽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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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公司会计稽核管理制度》的通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XXX公司会计稽核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XXX公司
会计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日常核算业务的稽核工作。

第二章稽核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财务部设专门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岗。

稽核岗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各类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稽核工作权限
(一) 有权审查、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经济业务提现宝贵意见,重要事项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严重事项直接上报财务总监。

(二) 对于手续不完备、金额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三) 对稽核中发现的现金盘盈、盘亏情况,银行余额调节表中的问题,及时向直接领导汇报,严重事项报财务部门负责人,重大事项可直接上报财务总监。

第三章稽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稽核工作内容
(一)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的和内部自制的原始凭证。

(二) 会计账簿:包括现金、银行日记账、总账及各类明细账。

(三) 会计报表: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等报表
(四) 会计核算:包括货币资金的核算、职工薪酬的核算、存货的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成本费用的核算、在建工程和专项拨款的核算、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核算、税收的核算等。

第六条稽核的方法及要求
(一) 会计凭证稽核的方法主要有:审阅法、核对法、复算法、推算法。

(二) 会计凭证稽核的要求: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
1、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齐全、合法,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2、报销项目的填写是否全面、完整和清楚。

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章是否齐全。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实物清单等。

4、各类审批单是否签署完整,是否符合有关经费和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记账凭证稽核的要求:经济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审批程序的符合性,凭证要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 (一) 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二) 记账凭证摘要、日期、凭证编号、附件张数及制单人和出纳签章是否齐全、无误;摘要是否简明扼要,加注关键字符的是否加注关键字符;金额和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一致;会计科目是否运用得当。

(三) 记账凭证更正错误是否附经财务部门领导审批的调账说明,调账说明要注明调账原因;收入结算是否附有结算单;往来还款业务是否进行核销;计提或分摊费用的基数和比例计算是否正确。

第八条会计账簿稽核的要求:账簿设置的合理性、账簿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
(一) 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年初数是否与上年年末数一致。

(二) 各项账簿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各科目及项目明细账余额是否与科目总账和项目总账的金额相一致。

(三) 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与当日库存余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余额是否按规定时间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是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

(四) 年末归档的会计账簿是否签章齐全,并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第九条财务报告稽核的要求: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财务报告本身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具体包括:
(一) 财务报告是否符合编报要求,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变更是否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备案,特殊事项是否取得上级单位的批复。

(二) 账簿和相关凭证与报表是否一致,报表数据的平衡关系和报表间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三) 财务报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专项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反映,年初数的重大财务调整是否有专项说明,其他重大财务情况是否进行披露,专项说明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上级要求。

(四) 财务报告的签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档是否一致。

第十条日常核算业务的主要稽核内容
(一) 货币资金的稽核。

检查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按月对现金进行盘点,并留有盘点记录;按月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银行存款未达账项产生的原因。

(二) 职工薪酬核算的稽核。

检查当月工资、养老统筹、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变更项目是否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始单据一致;是否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 存货核算的稽核。

各库存材料余额与物资处提供的报表是否相符。

(四) 检查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增减报废及调入调出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有关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规定对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大修费。

(五) 成本费用核算的稽核。

检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会计业务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成本计算正确归集和分配费用,严格划清在制品与完工产品之间的界限,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 在建工程和专项拨款核算的稽核。

基建技改项目收支是否符合批复要求,科研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财政资金完成率是否符合要求。

(七) 收入和利润核算的稽核。

检查收入是否真实、正确、完整,成本结转是否匹配;税金计算是否正确;销售费用列支是否符合规定;产品销售利润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营业外收入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稽核工作要求
(一) 稽核人员要对会计凭证及时进行逐笔稽核,按月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等进行稽核,对已稽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签字或盖章。

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查明更正和处理,对重大事项及时向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领导审批结果出具整改意见。

(二) 稽核人员未进行稽核工作,出现责任事故,不向领导报告,造成单位不可弥补损失的,要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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