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幼儿园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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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幼儿园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件论文
浅谈幼儿园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件
摘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这指明了安全保护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位置。

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

人从生命降临的那一刻起,就要经历大大小小各种生存的考验。

幼儿园作为集体保育和教育机构,要对全体幼儿的安全负责。

幼儿年龄小,缺乏知识经验,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缺乏预见意外伤害的能力,不能预见行为的后果,更不会正确地、及时地面对、应付各种突发的意外伤害事件,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幼儿意外伤害事件的起因,从而积极预防伤害的发生。

一旦发生伤害事件,也要理智、合理地加以处理。

这样才能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幼儿园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本文将结合工作实践,以在幼儿园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为切入口,从事件发生的类型、原因、预防、处理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幼儿园意外伤害事件儿童期意外伤害或儿童期意外损伤(childhood injury)也可称为儿童期意外事故(childhood accident),可以理解为由意想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死亡或损伤,从1985年起,美国国家儿童卫生与人类发展研究所(NICHD)邀请各国专家定义标准化问题,1989年3月NICHD再次召开学术会议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和分类进行标准化,以供实践中参照使用。

目前认
为意外伤害是一种偶然发生的事件,它是生活中对人生命安全、健康及生活质量有严重威胁的一种危险因素,亦有内在规律性,国际疾病分类(ICD-9)已将其单独列入一类疾病。

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

人从生命降临的那一刻起,就要经历大大小小各种生存的考验。

幼儿年龄小,缺乏知识经验,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缺乏预见意外伤害的能力,不能预见行为的后果,更不会正确地、及时地面对、应付各种突发的意外伤害事件,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幼儿园作为集体保育和教育机构,要对全体幼儿的安全负责。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也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这指明了安全保护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位置。

但是近年来,各大媒体频频报道了触目惊心的幼儿园安全事故,意外伤害己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

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广大幼教工作者的焦虑和关注。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从幼儿园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为切入口,从事件发生的类型、原因、预防、处理这四方面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和认识。

一、幼儿园意外伤害的常见类型
(一)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孩子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游戏、活动时显得格外活跃,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005年6月,哈尔滨一幼儿园两名幼儿小旭、小文在游戏中打闹时,小文无意中将小旭从领操台上推倒,造成小旭左臂严重摔伤。

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小旭左肱骨髁上骨骨折,属于九级残,同时还要接受骨折内固定手术。

(二)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幼儿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幼儿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新浪网站2000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一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牢,导致幼儿何某在攀玩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

(三)幼儿走失
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

幼儿走失说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教师未尽到看管之职和门卫严重失职。

幼儿在幼儿园的期间是指幼儿从踏入校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教师应该象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允许方可。

沈阳晚报讯?2001年3月2日中午,沈河区一幼儿园大三班班主任在清点学生时,发现第一天来上学的小福不见了。

班里的小朋友说,小福被两个大人领走了,可是小福的家长说并没去接过孩子。

那么,小福究竟到哪里去了?是走丢了还是被人拐跑了?幼儿园的老师提醒小福的父母,孩子也许去了亲戚家或者去了父母单位。

小福的母亲又跑到单位,在办公室里,她意外地见到了小福。

虽然孩子安然无恙,但小福的父母情绪依然很激动:“我们把孩子交到幼儿园,是信任幼儿园,幼儿园却连孩子怎么丢的都不知道,我们要向有关部门反映,一定要追究当班老师的责任,并要求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四)由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原因引起的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

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学生吃喝有害身体健康的东西,还有罚站、罚跪等形式。

研究证实,挨打的学生常常情绪不稳定,缺乏自尊心。

据生活日报2000年5月22日报道 ,郑州市凤凰台村小神童幼儿园想出了一个奇招对付顽童----用针扎。

老师就拿出一只注射器,吸上水后作注射状吓唬小孩。

对一些在排练演出节目时动作总也做不好的孩子,“执法严明”的老师便在孩子的手背上扎了针,有的孩子还挨了两针。

(五)幼儿被他人接走
幼儿被他人接走,可能是处于某种目的,会致学生于不利的境地。

如遇学生被拐买,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不利的影响。

教师对来接幼儿的家长要多留个心眼,决不能被坏人有可乘之机。

(六)外来人员的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004年2月27日10时许,一名30多岁的瘦小的中年男人怀揣3件凶器闯进河北辛集蒙台梭利幼儿园歹徒行凶,导致2死1伤的悲剧。

被告人马闯由于生活所迫,挣钱无途,加之生活中的诸多不尽人意,预谋伺机报复社会。

2004年9月11日上午,苏州吴中区小剑桥幼儿园28名儿童被一行凶者砍伤。

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七)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所引起的危险事件
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八)幼儿自身原因所致
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幼儿园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
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要原因如下:
(一)幼儿年龄较小,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3至6岁的幼儿身心处于明显的未成熟阶段,幼儿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比较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运动水平比较低,动作的协调性差,所以走路摔倒、弄伤自己是常有的事。

而且幼儿的大脑对身体动作的变化不能灵活的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在奔跑过程中遇到其他幼儿迎面而来却不知躲闪或躲闪不及。

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幼儿对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如有的幼儿在滑梯上推小朋友,还有的幼儿不顾跷跷板那一端的小朋友自己突然走开等等,都是幼儿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什么后果的表现。

此外,幼儿好奇心强,对周围事物感兴趣,他们东跑西窜,样样都想触摸、试探一下,不知道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因此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二)幼儿园制度不严格,管理不善
有些幼儿伤害事件是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

有的领导把注意力只放在教育教学上,重教学轻安全,对安全不重视,单纯的经济观点,片面的赢利思想。

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从而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有的领导指导思想不端正,存在侥幸心理,久而久之造成事故的发生。

比如,食堂不注意卫生或者食物进货渠道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幼儿食物中毒。

门卫管理不当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如幼儿趁传达室无人之际,溜出幼
儿园而走失。

(三)幼儿园的设施存在着不安全隐患
如大型户外玩具年久失修、螺丝松动脱落;活动场地凹凸不平;建筑物、物品、玩具或桌椅有锋利的棱角;电源插座过低、电线老化;消防设施不完善;楼层护栏过低或间隔过宽;有的幼儿园将跷跷板安置在水泥地上,孩子不慎摔下造成脑震荡等,有的幼儿园室外大型玩具是铁制的,幼儿在活动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撞伤。

有的幼儿园建筑不合规范,台阶过高或栏杆过低,这些隐患不解决都将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四)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幼儿园教师如果安全意识淡薄,事业心不强、责任心差,做事马虎,对保护幼儿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又存在麻痹思想,那么就会造成事故的发生。

教师不注重幼儿安全教育,没有帮助幼儿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同时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又有畏难情绪,认为幼儿对有些安全内容很难理解,也不去研究探索;在日常活动中,对于孩子的一些不安全行为不及时纠正,不抓住时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没有营造安全的精神环境,结果使安全教育显得苍白无力,从而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有的教师则为了避免或减少幼儿在游戏、运动中出现安全事故,很少带幼儿外出或户外活动,在活动中时时对幼儿有许多的约束和限制,这对幼儿的体能、应变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和发展非常不利,实不可取,而且“收”得久了的孩子一旦获得片刻的自由时,便出现一些失控行为,造成一次又一次的事故。

玩忽职守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幼儿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幼儿伤害的实例很少,更多的是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伤害。

如某教师领着小朋友到园外散步,一名孩子中途离开队伍回家,直到家长将孩子
送回幼儿园,该教师才知晓此事。

如果这名小朋友中途迷路,后果不堪设想。

(五)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教师侮辱幼儿的现象比较少见,但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某幼儿不愿意睡午觉,教师拿缝衣针吓唬;某幼儿不守纪律、好动,教师罚其站在教室门外思过,这名幼儿自行去滑滑梯,不慎碰伤,等等。

(六)幼儿的特殊体质或者疾病的发生
有些事故是由于幼儿的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引起的。

如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复发就属于此类。

这样的伤害是意外事件,是幼儿园不可预见的。

(七)家长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差
现在的独生子女,就如温室里的花朵,倍受父辈、祖辈的溺爱。

由于家长的过度保护、过分替代,没有给幼儿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使幼儿增加对成人的依赖性,缺乏自我保护的生理基础??健康的体质。

尤其是目前很多父母只重视孩子的智力发展,往往忽视孩子的生活习惯和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对于幼儿的危险行为和不良习惯姑息迁就,不严厉制止,而不良的生活行为习惯正是发生事故的隐患。

三、幼儿园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的预防
意外伤害既然被看作是一种疾病,其发生就有一定的外部环境和规律性,我们完全可以未雨绸缪加以防范。

(一)强化安全意识:
首先,应组织全园各部门、各岗位全体教工认真学习上级转发的各种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创安工作文件,通过学习大家明确到安全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使教工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其次,组
织学习报刊、杂志、媒体报道的各类事故、案例,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讨论评述,认为除了少数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外,幼儿园很多事故主要还是当事者责任,责任心不强造成的。

让大家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要引以为戒,加强重视,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三,收集安全教育的资料、音像,组织教工学习安全防护常识,扩展安全教育知识面。

第四,利用家长的教育资源,请消防队来园讲座,如火灾的形成,发生火灾怎样灭火和逃生,学习怎样使用消防栓、灭火器;请交警上交通安全课;请地震局专家讲座,地震发生时,如何防震自救;请气象台专家讲简单天气预测方法。

使大家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较大提高。

(二)开展系列活动:
安全知识最终要转化为安全行为才是教育的根本,才是最有现实意义的。

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游戏、学习、训练、实践活动。

首先,制定了各种活动的规则,根据幼儿的思维特点,把规则绘制成一幅幅生动有趣、色彩鲜艳的标记图,布置在活动室周围、安全教育栏和楼梯、过道两旁,以经常提示幼儿。

如排队有序、不推挤、不吵闹,进出门,上下楼梯按指示箭头行走,以免碰撞。

小孩不玩火,不动插头开关,在集体活动中听从指挥统一行动等。

第二,组织幼儿观看电视或录像,让幼儿亲眼所见如果不注意安全将产生危险后果,使幼儿真实地体验安全的重要,养成守纪律、守规则的良好常规。

第三,开展一系列安全主题活动,如遵守交通规则,请交警叔叔给小朋友介绍交通规则,认识交通标记,编交通安全儿歌,懂得红灯停、绿灯行的常识。

还带领幼儿参观消防队,看演习,请消防队员给幼儿介绍火灾形成的原因,消防车的作用,灭火器的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让幼儿掌握简单的自救技能,告诉幼儿,火灾死亡中,窒息死亡大大超过了烧伤死亡,当你发现被烟雾包围时,要把手臂和膝盖趴在地上,在烟雾下面匍匐前进,从地面得到氧气;若
发生场地骚乱,不能随着人群乱跑,应尽快逃离人群,如果已卷入人群就应该双手抱胸,两肋朝外保护肺和心脏不受挤压等,让幼儿认识地震、水灾发生时的自救方法等。

第五,制定安全疏散演习计划,画出各班安全疏散线路图让幼儿熟悉,并举行全园安全演习,使幼儿学习实际的防危保安的本领。

第六,强化安全教育,如布置安全教育宣传壁画;举行安全知识竞答;安全故事、小品、情景表演;正确拨打特殊电话号码: 110、119、112、120等。

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幼儿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心理素质,应变能力明显加强,在美术活动、游戏活动中,幼儿从不同角度表现了安全教育的成效。

如,绘画作品“妈妈,不要闯红灯““危险,不能爬栏杆”“别在马路上拍球”“不跟陌生人走”“不能玩小刀,打火机”“不碰滚烫的开水”等。

都是幼儿对安全教育的具体认识和表现。

(三)取得家长的密切配合:
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单靠幼儿园还不够,需要家长的配合支持。

父母家人对幼儿的安全健康最为关注,所以,应充分利用家长的教育资源,定期请地震局、气象台、消防队、交警、武警来园为教工、幼儿讲座、演习、训练、指导,同时,让家长参与安全教育工作。

幼儿园对家长发出“告家长一封信”,对家长提出安全教育方面的配合要求,各班在家长会或家长学校讲座中也提出在家庭中家长对幼儿安全教育的具体要求,如让幼儿学习有序的穿脱衣服,吃饭时要细嚼慢咽,仔细剔除肉骨头、鱼刺等,提醒幼儿在家庭中用水、用电的安全,在家教小报中提出一些安全教育方面的问题,请家长与幼儿一起讨论解决的办法;还指导家长帮助孩子准备一些常用的电话号码放在电话机旁,如派出所电话,父母、监护人、其他家庭成员或亲人的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或者随时可以找到人帮助的电话号码,呼救电话,火警、110等,这样可以帮助孩子在紧急情况下排除险情,培养遇事不
慌张,从容应对,正确处理的心理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教师要按照教学常规来进行教学
教师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接受能力方式进行教学。

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特别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抢救。

教师如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外出活动注意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事先要有计划,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六)了解幼儿的身体状况
调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照顾。

(七)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因此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杜绝各种安全隐患,经常平整场地,及时清除院落中影响幼儿活动的障碍物,随时检查大型玩具有无螺丝松动、铁皮外露、踏板裂缝、绳网段落等等不安全因素。

教师发现教学设施存在安全的隐
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条件下活动。

(八)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对于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危险事件发生的处理
虽然有些事故是由于老师的责任心不强或是老师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胜防的意外事故。

例如:上体育课时,尽管老师让孩子们把鞋带系好,衣服穿整齐,并注意安全,但偶尔仍会有个别小朋友在活动中出现摔伤、碰伤等事故。

许多老师都有类似的体会:“最怕带孩子去效游了,走在稍滑的路面上或是小土坡上,无论老师怎样提醒,但有时还是会有小朋友摔倒,不小心就会被小树枝、小石头刮破脸皮或身体。

”因此老师常说在效游、上体育课或参加剧烈活动时,真恨不得多长出十只眼睛、十只手来照看孩子们。

所以事故发生后,家长们首先要搞清事故的原因,是老师惩罚孩子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孩子受到伤害,还是由于意外发生的事故。

如果是前者,家长可以毫不留情地找幼儿园领导来解决问题,并且所有的医疗费用和责任都应向更高一层部门反映此事,并要求得到解决。

但如果是后者的话,家长就应和老师相互协商,共同处理。

绝大部分老师遇到此类事故时,都会主动向家长道歉,承担事故的责任,要求家长原谅。

有些家长不能理智、冷静地对待,而是严厉地责备老师,或去找园长处理,只能令老师内疚的心情变成抵触的情绪。

试想,当父母只带一个孩子活动的时候,有时也会发生意外,更何况老师要带几十个孩子呢?因此作为家长应体谅老师,只要后果不是十分严重,就应接受老师的道歉,共同处理此事,并且对老师组织的正常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家长还应宽容些。

孩子们在幼儿园户外活动的时间少、活动量小与老师怕出事故的心理有关。

家长的多一分宽容会减轻老师们的这种心理压力。

(一)危险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照顾
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

为了防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急救保护。

2006年6月,哈尔滨的一名6岁女童突然口唇发青而昏倒,当班老师和阿姨都缺乏医疗常识,没有将她直接送到医院,也没有进行紧急抢救,等家长得知情况送去医院时,已经错过了抢救时间。

最终幼儿因气管内有异物米粒进入,引起气管痉挛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猝死。

(二)危险事件发生后通知的义务
教师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吸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既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教育法律的规定。

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幼儿园应及时将幼儿走失,被他人接走,幼儿生病及受伤等情况及时通知其家长,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由谁承担?从过错责任来看,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

作为幼教工作者应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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