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弃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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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
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第一条为保障永久或临时弃置的油气井的全保护海底油气矿藏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根据《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届于中华人民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等海洋石油作业的作业者、承包者。
第三条
弃井作业的申请和批准:
一、对于永久或临时性的弃井作业,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填写弃井作业申请表报告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下称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
二、海上油气田生产井的永久性弃井作业应在作业前三十天提出申请,并需经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的批准。
三、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提出弃井作业的申请时,应提交弃井作业计划。
弃井作业计划应包括:弃井作业程序、时间安排、泥浆性能;注水泥、爆炸或割套管、拔套管的作业计划;
井口遗留物及其距海底泥面位置并绘制简图。
第四条弃井作业的技术要求:
一、弃井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同压力体系地层已经充分封堵了;能够防止地层内的流体流出海底泥面以外。
二、永久性弃井:
(一)在裸露井眼井段,水泥塞应起码高于任何油、气、水等渗透层以上三十米,水泥塞长度不少于五十米,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流出海底s裸眼井段无油气水时,在最后一层套管柱以下和以上各有三十米水泥塞。
(二)如果下了尾管,应在尾管顶部上下各三十米的井段各有三十米的水泥塞。
(三)如果已在套管或尾管内进行了射孔试油作业,应在射TL 试油层上部十五米处下桥塞,并在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在其上部打五十米长度的水泥塞。
(四)在已进行切割的每层套管内应保证在切割处上下各有二十米长的水泥塞。
(五)最后一个表层套管内水泥塞长度至少有四十五米,且水泥塞顶面应位于海底泥面下四米至三十米之间。
三、临时弃井:
(一)应在最深层套管柱的底部至少有五十米水泥塞;
(二)应在海底泥面以下四米的套管柱内至少有三十米长的水泥塞;
第五条井口遗留物:
一、所有的套管、井口装置或桩,在永久弃井时,都必须按规定清除至海底泥面以下四米。
二、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井口帽,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六条弃井作业的最终报告
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完成弃井作业后十五天内,应将弃井作业完成情况包括桥塞、水泥塞长度、深度位置、水泥浆用量以及水泥浆比重、套管切割后井下套管柱深度位置以及泥线情况等有关数据及结果向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提交最终报告。
第七条安全办公室监督人员有权监督检查作业者或承包者进行的弃井作业。
第八条作业者或承包者违犯本规则,安全办公室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停止弃井作业或进行补救作业等的处罚。
第九条本规则用语
“弃井作业”系指永久性或临时弃井作业。
“永久性弃井”系指对要废弃的井进行封堵井眼及回收井口装置的作业。
此类并不能重新利用。
“临时弃井”系指对正在钻井,因故中止作业或对已完成作业的井需保留井口而进行的封堵井眼,戴井口帽及设置井口信号的作业。
“井口遗留物”系指在弃井作业后遗留在井口海底泥面以上的物体。
第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届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弃井作业申请表
附件:
弃井作业申请表
作业者(承包者):---
区块:---海域:---
井号:---水深:--
坐标:---
弃井作业性质(√):永久性---临时性-
弃井作业时间:----至---
申请人(签字):---日期:---
批准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