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低价中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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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低价中标的探讨
摘要:结合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的实践,探讨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合理低价中标实行中的几个问题,合理低价中标方式必然性,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的探讨,合理低价中标的完善和保证等。

关键词:招投标;竣工决算
目前在建设领域招投标采用的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建设各方对所谓的最低价中标争议较大,意见不能一致。

笔者根据工程造价管理多年工作经验并结合近几年参与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的实践,探讨现行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合理低价中标方式必然性
1、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放开市场实行竞争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竞争,竞争的核心是价格。

市场竞争下的微利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与经济运行现状的矛盾,激化了改革进程,呼唤出低价中标这一新模式。

2、符合国家的法律《价格法》、《合同法》、《招投标法》陆续颁发实施,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改革的背景和依据。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其中提出的综合评价最优和合理低价两种中标模式为建立这一新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础。

3、符合国际惯例随着入世,我国建筑业生产要素市场极其运作规范都将日益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筑市场的竞争将在公平和规范的基础上更加激烈。

合理低价中标结合现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符合现行的国际惯例,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应对国际化趋势,保护我国建筑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的探讨
1、低价中标的优势
①、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明显。

采用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工程的预算造价相比差距较大。

这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行业平均价格与企业个别成本之间的差额,这一差额是企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的结果。

也可理解为现行定额与企业内部定额的差距;其次是供需失衡,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引发的激烈竞争导致的降价。

②、防腐倡廉效果较好。

采用无标底招标低价中标,淡化了标底的作用,减少了标底编制过程中的人为失误、倾向性、漏标等原因对评标产生的不利影响,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了投标单位串标、抬标的现象。

③、操作简便。

投标单位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即“三统一”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力自主报价,充分体现了价格面前人人平等,人为干扰因素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就得到了有效的遏止。

④、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

促使承包方以先进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手段,降低人、材、机的无效损耗,并从管理费和利润等方面挖潜降耗,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对不计成本、拼命压价的企业可能因为某工程中标导致赔本,甚至破产。

所以,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建造成本高的企业,必将遭到无情淘汰。

⑤、有利于解决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的难题。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需失衡的严重现象,并提高投标单位的竞争能力。

2、合理低价中标的缺陷
招投标是在经资格预审后的有限数量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低价中标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些弊端,但这一方法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投标报价普遍偏高,最低价高于合理水平,没能充分体现竞争,由此产生高价风险。

②、投标报价过低,降价幅度已超出理性范围,有低于成本嫌疑,由此可能带来的劣质风险。

③、合理低价中标适合技术含量不高,施工较易的工程,对设计新颖、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如何合理分配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获得满意的价格。

三、完善和保证合理低价中标
从招投标双方自身(内部)和市场管理(外部)两方面着重探讨合理低标的问题和风险:
1、内部自身对风险的防范
①、严格审查、规范管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严禁内部圈定,资格审查要求严格,要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通过招投标方式,充分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节工程造价,使其费用趋于合理。

避免串标、恶意抬标给业主带来的风险。

②、招投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勘测、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

招标文件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要有足够的正确引导投标人报价的内容,及其他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效避免日后的索赔和造价纠纷。

③、开标前编制预算,以其合理幅度作为判断投标价格是否异常的依据之一。

④、保证评标方法的严谨、可靠,提高可操作性。

不同的施工方案导致不同的工程报价,评标要紧密结合技术标和商务标,以确定报价的合理性,要着重分析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施工竞争能力,报价中是否留有“缺口”,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等。

对报价异常的子项,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单价分析,并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要改革现在的评标方式,延长评标时间,保证评标的深度和质量。

⑤、要重视合同的签定。

现在缺乏针对这一招标方式的结算管理办法,尤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设计变更、额外要求、某些不能预见的风险时的处理。

目前很多工程已进入结算,造价纠纷较多且在处理上较困难。

所以,要求招投标双方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细、具体,并具可操作性。

⑥、必须有配套保证措施。

低价中标的应用前提是完善的市场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对低价中标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

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这对日益严重的业主拖欠工程款、垫资和理性竞争、投资控制起到积极作用,也是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放开建筑市场的一个积极应对措施。

2、加强管理,完善市场
①、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

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和个人的资格两方面。

这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提高招投标质量的有效手段。

②、加强对中标工程的监理和政府的强制监督,根据《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严格规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合理低价中标法决不能作为降低质量标准的理由。

建设各方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遵守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
③、做好招投标工程的造价跟踪管理,对工程从招投标开始到竣工决算实行工程闭口管理,对价格实行全过程管理。

对某些报价异常的中标单位,要自始至终追踪调查,具体分析了解。

④、实行工程竣工决算备案制,对工程造价实行归口管理,以此评价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是否实现,维护招投标成果。

⑤、建立风险约束机制,约束的对象包括招投标主体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执业人。

同时,行使政府职能的管理人员要从原来的位置上转换过来,现在行政干预、
既代理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要真正使监督工作和代理工作分离;造价咨询和代理单位要对咨询成果报告和代理行为负责,造价工程师在行使签字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出现对咨询和代理工作因粗制滥造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咨询、代理单位和当事人的技术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⑥、逐步建立市场评价制度,公示企业甚至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通过对单位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去查处、处理直至淘汰不合格企业。

四、结束语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许多优点是明显的,通过改革传统思想观念的惯性思维,解决原有体制的问题,加强对招投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

我们只有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充分发挥其全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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