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三大焦点问题呼声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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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职业病维权困难重重政府多头监管成最大障碍
![职业病维权困难重重政府多头监管成最大障碍](https://img.taocdn.com/s3/m/5384a2125f0e7cd18425369e.png)
职业病维权困难重重政府多头监管成最大障碍职业病是“职业”与“病”的结合,“职业”代表了该患者所处的劳动法律关系,而“病”则指的是法定职业病的10大类115种潘桂海四度碰壁难诊职业病,易业挺手拿几份病危通知书仍上书全国人大提交自己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回应稿,“不容易”三个字远远无法涵盖他们职业病求诊的一路。
从“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河北围场近200职业病患者集体维权到甘肃古浪120名尘肺病人无务工证索赔难……沉痛的职业病维权事件从来没有停过,每一桩都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困。
今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于本次修订,卫生部部长陈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修改说明时表示,整体思路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事隔张海超“开胸验肺”,刚满两年。
2009年6月22日,跑过了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权威医院的张海超有些歇斯底里,他不顾医生劝阻,坚决“开胸”。
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里面扎眼的粉尘。
那一年,自残性的身体维权把职业病维权困境推向极端。
此次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让张海超这个中国职业病诊断史上的标志性人物感到兴奋。
但问题是,草案如果实施,能为职业病防治带来多大的进步?放眼望去,探究深里,中国职业病的现状到底如何,病得多深、多重?病,有几种?“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因职业所得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例如教师的喉炎,司机的胃病,办公室白领的颈椎病等。
而狭义的职业病则指的是《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这个定义给出的是我国的法定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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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内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94d474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e.png)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摘要:一、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三、修订的重要意义正文:职业病防治法2018 修订一、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职业病防治法自2001 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职业病防治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2018 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对劳动者健康监护的内容,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2.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3.完善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增加了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
4.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修订的重要意义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监管手段。
总结起来,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经三次修订七点改变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经三次修订七点改变](https://img.taocdn.com/s3/m/32bc05046c85ec3a87c2c592.png)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经三次修订七点改变老爷爷吃花生米发帖于:新闻聚焦时间:2011-12-31 14:48:45字体:【大中小】打印复制链接我来说两句(667)编者按:此文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有关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历程的专业性回述。
作为专业的劳动权利研究和法律援助机构,《职业病防治法》修法过程中,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从法理和现实案例层面出发,向全国人大和多个政府部门提供过大量专业意见,此法律的 3次修订过程中每次都有该机构的意见被吸收。
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得以确定公共管理中,最需要防止“九龙治水”的局面出现。
如果监管机构、监管职能不确定,则该项公共管理事务往往实际处于“无龙治水”的情况。
职业病防治领域就面临这样的困境。
2002年5月1日生效的《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规定: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此,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主体出现了模糊不清的情况,各地的职业病监管工作的交接也存在着十分混乱的局面。
直到2010年10月中央编制办还在发布《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目的是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长期的监管主体不明,导致了职业危害预防监管工作严重缺位,患了职业病的劳动者往往也找不到负责的监管机构,求告无门。
而某些安监部门即使希望进行监管,也苦于缺乏法律赋予的处罚权。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在监管体制上作了重大的突破。
在一读稿中,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得到了明确,国家安监总局的监管主体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
《职业病防治法》应修订的重点
![《职业病防治法》应修订的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0adfc414a76e58fafab00334.png)
市场 经济 的前 提 不 是 无 政 府 主
义 , 而 是 拥 有 健 全
的法制 保障 。现行
职 业 病 防治 法 滞
须 将 有 毒 有 害 企 业 的 责 任 与 非 有 毒 有 害 企 业 的 责
和赔偿 等 ,这 与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企
业经营 目标相互 矛盾 。企 业与劳动 者之 间,由于 利益冲突形 成了法律
关 系上 的一对利 害关 系主体 。 职 业病 防治法 》让这 对 利害
关 系 主 体 中 的 强 势 一 方 ,即 “ 人 用
单 位”去 主宰 处于弱势地 位的劳动
展 ,随之 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也 同步 显现 ,其 巨大的负面影 响倍受社会 关注 。据 卫生部发布 的 ( 0 6 ( 0 年全 2 国职 业病报告情况和职 业病危害形
势》 ,截 至 2 0 0 6年 ,我 国 累 计 报 告
资格 ,在 开展职业病 防治工作时处
于 无 法 可 依 的 尴 尬 境 地 。 另 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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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圈圈 蛋鳕 0 c a… 1 et c p i ah u t H l
者 的切 身利益 ,其 结果显然是 欠公 平 和公正的 。近年 来 ,相 当数 量的 国有企 业在职业健 康监护方面 因受 效益 的影 响不断滑坡 ,其他性质 的 生和健康监 护资料时 ,用人 单位应
但 是 ,我 国 现 行 的 ( 业 病 防 ( 职
定 ,使 安监部 门能够名正言顺 地进 管理 职责 分工 意 见的 通知 》 ,明确 ・ 行职 业卫 生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https://img.taocdn.com/s3/m/4c3da528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e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宣讲尊敬的各位领导、教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一、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工作所导致的疾病。
这些疾病包括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放射性、粉尘、噪声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如肺癌、中毒、聋、尘肺等。
职业病是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问题,是一个国家的重要问题。
二、修正版的主要内容1.强化了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要求,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能力和信息管理。
2.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职业病的工作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规定,如果事故成因和相关责任明确,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强工作场所卫生监管。
修正版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合格的防护设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卫生检测和报告,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该修正版对我们的意义通过这次修订,意在促进企业对于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重视,保障职工工作安全和健康。
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惩罚规定,对于杜绝职业病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也提示我们要从家庭和个人角度做好自身的职业病防护,避免身体出现慢性病变和其他职业病的危害。
最后,职业病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问题。
我们需要认识到职业病预防不能松劲,也不仅仅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把职业病杜绝于千里之外。
谢谢大家!。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e2ae47d02d276a201292e10.png)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作者:暂无来源:《乡村科技》 2013年第2期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该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发病。
针对这一情况,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权力,即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诊断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诊断、鉴定结论。
即便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诊断机构也可以作出诊断,但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d6d6f3c32cc58bd63186bdc3.png)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破解职业病防治之殇主持人: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该法施行以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形势总体上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事件暴露出法律在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待遇等方面还存在漏洞。
为此,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配音:草案提高了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和额度,例如,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字幕:罚款幅度和额度,例如,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字幕: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专家:【职业病有哪些,病因是什么,对职业病的防治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可举例说明,如油漆工,理发师等】配音: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而一些用人单位不配合提高相关资料是导致职业病举证难认定难的重要原因,本次草案做出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职业病患者的举证困境。
律师:【单位不原因提供资料怎么办?草案对职责是怎样明确的?这样的修改有什么好处?】配音: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88d24638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67.png)
图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一、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劳动者健康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而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促使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背景和重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
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行业和岗位进行重点监测和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
2.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保障派遣员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病防治权益,加强派遣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3.明确病因定性标准。
明确职业病的病因定性标准,完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制,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职业病治疗和康复。
加强职业病患者的康复和治疗,完善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康复和残疾评定制度,保障职业病患者享有与其他疾病患者同等的医疗救治权益。
5.强化职业病防护措施。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现代化职业病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的更新和改造,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
三、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意义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于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完善职业病危害评价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措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效减少大面积、大规模职业病的发生。
2.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
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派遣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等措施,更严格的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力量建设。
通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现代化职业病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力量,为国家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提供支撑。
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大力加强职业病防护能够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更好地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aba5181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95.png)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法律,对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推动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内容、影响等方面,对2018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危害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职业病防治法》是其中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职业病发病率的上升、职业健康检查的需求增加、用人单位责任不明确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果。
二、目的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保障;二是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三是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四是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内容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内容上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改:1. 完善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
同时,强化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的内容。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
3. 完善了监管机制。
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4. 强化了政府责任。
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5. 完善了法律责任。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强化了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
职业病防治法规修订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规修订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f0631542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0f.png)
职业病防治法规修订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对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进行修订已迫在眉睫。
以下是我对职业病防治法规修订的一些建议:一、完善职业病定义和分类现行法规中对职业病的定义和分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涵盖一些新型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
建议在修订时,扩大职业病的范围,将那些与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密切相关,但尚未被明确认定为职业病的疾病纳入其中。
同时,根据疾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病机制,对职业病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以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长期使用电脑导致的颈椎病、手腕部腱鞘炎等疾病应被视为职业病的范畴。
此外,对于一些由于工作压力、不良工作姿势等导致的心理疾病,如职业性抑郁症、焦虑症等,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认定。
二、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修订法规时,应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首先,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源头控制,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其次,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同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于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建议修订法规时,简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浅析新版《职业病防治法》
![浅析新版《职业病防治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f73a2d168884868662d647.png)
浅析新版《职业病防治法》作者:贾万权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年第03期摘要:新版《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经过近两年的实施,对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了保护。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解决措施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 新、旧《职业病防治法》对比(1)职业病定义与制定主体的修改,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见第二、第二十八条)。
(2)确定了工会的职责和地位: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第四十一条)。
(3)监督执法主体的改变,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转变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负责。
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得到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主体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2 具体职责分工2.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见第二条);(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3)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见第十七条);(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二十七条)(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见第二十八条);(6)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7)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8)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9)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六十五、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八十一条)。
破解职业病防治之殇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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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职业病防治之殇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胡浩
【期刊名称】《安全与健康(上半月版)》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难……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殇,也使得6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胡浩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强化监管破解“三难”——解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J], 未铭
2.为职业病病人撑起保护伞--解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J],
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和修改工会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J], ;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1年12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J],
5.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开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局面——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赵同刚司长在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贯会议上的讲话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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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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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通过,该法内容有较大修正,安监局部门承担了主要执法任务。
为有效应对这一新的职责,彻底扫除我市安监局对职业危害的执法盲区,及时破解工作中的疑难杂症,市安监局充分利用有效时间,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通过学习,使机关全体同志进一步加深了对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相关工作理解和认识,要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职业病为重点,切实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通过学习,切实提升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为下一步扎实履行职责、务实开展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大动作!《职业病防治法》将修订,职业卫生师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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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动作!《职业病防治法》将修订,职业卫生师有希望!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召开《职业病防治
法》修订起草工作启动会,重点内容如下:
认真总结梳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
充分吸收发达国家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先进成果;
学习借鉴《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修订经验;
聚焦职业病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修订草案;
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师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
对用人单位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硬性要求;
加大对警察、医护、环卫等特殊行业和群体的保护力度,扩展法定职业病范围;
探索建立基层协管员制度,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大职业健康执法力度;
综合利用商业保险、信用体系、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助力职业病防治工作。
国务院发文明确,要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频次!
NEW |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更新
新标准 | 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更新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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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轶捷视觉尹三同
周刊
劳权
年 月 日星期六
3
法道
文/李轶捷/摄/张金桥
不久前!普华永道!"岁女硕士过劳死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预防"过劳死#!期待法律"抢救针$的呼声此起彼伏%据估算!我国每年因"过劳死$去世的人多达#$万%但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只有%$大类%%"种!"过劳死$并不在其中!由此造成这些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过劳究竟该不该算作职业病!争议一直不断%
支持声 用立法救济 过劳死
"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概念并没有界定!至今全国尚未出现一例劳动者&过劳死'诉诸法律并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件#%在普华永道女硕士过劳死事件发生后!北京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第一时间提出呼吁("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胡高崇说!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从而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胡法官说!超负荷劳动是"过劳$的罪魁祸首!但用人单位却不用为这种"制度杀人$承担任何法律风险%他认为"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也让人们对过劳行为形成了可怕的"审视疲劳$%
为此!胡高崇法官建议!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
中!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用立法来救济"过劳死$%
反对声 操作上存在难度
很快!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刘鑫教授对此观点作出反应!刘鑫指出!"过劳死$目前尚难以纳入职业病类型%原因在于"过劳死$并不属于医学诊断!从医学上来说!不一定能确认引发死亡原因与职业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这个"过劳$是因谁,因何事而过劳很难确定%鉴于各个行业对劳动强度的衡量标准各异!而劳动者自身对于劳动强度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以目前的医学知识!将"过劳死$在经验法则上加以定型化!列入职业病种类表存在难度%
除此之外!"过劳死$与职业病性质不同%有专家指出!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条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由此可见职业病须符合两个因素(一是在从事职业活动前劳动者本身是健康的-二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发某种疾病%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等等!而"过劳死$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职业性质!劳动者也未必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的因素%
焦点三 过劳死该不该算职业病
焦点二 职业病是否该用工伤的标准
职业病患者是否应该继续套用工伤的标
准!这个问题也一直颇有争议%
支持声 职业病需要更多后续
保障 同用一个标准不公平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贾光认为!目前工伤和职业病套用的是一个鉴定标准!例如一级尘肺和拇指关节一节受伤!这两者的标准都属于七级%"但是这两种情况对人的影响是不同的!比如白细胞减少到&千以下!这个人的免疫功能很低!他会疲劳!经常会出现感冒!他的生活质量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个影响可能是长期的%不像手指工伤伤害以后!对生活的影响不是致命的!但是白细胞的减少对生活的质量是一个严重的影响%因此!工伤和职业病本身不是一回事%但是在我们这个补助体系里面!却把工伤和职业病作为一个标准放在一起!这个是不是需要我们一起去讨论.$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从伤残来说是一个医学的问题!但是对于职业病人后续保障的问题!涉及到立法!我认为职业防治法里面可以把它装进去%像尘肺病职业病人和一般的工伤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拇指断了!医疗可以解决%但是尘肺病人是有医疗依赖的!我们目前要解决的就是有医疗依赖的这群人%
根据北京市首个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赔
偿!而获得一次性赔偿的患者!平均每人领到的赔偿只有,$(&!元%(*+的患者表示!这些赔偿无法保障其后续治疗和家庭生活%有*$)#+的受访者表示老家政府不会为其提供低保等福利!这导致他们返乡后的生活非常困难%
对此!黄乐平表示!职业病人所面临的问题是存在的!我们在法律制度上不能忽视%
反对声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用同一个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则认为!很多职业病人获得的赔偿无法保障其后续生活并不是因为职业病与工伤套用一个标准来操作的问题!工伤待遇也能提供后续保障%孙树菡说!这涉及到制度完善的问题!制度规定如果确认了是工伤!你的后续治疗一直是给你治的!到死为止!所以应该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这个制度里面已经规定了!但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不可能每次都跑过来报销!因为这里的生活费太贵!如果他们要回老家!可以选择这个制度规定的一次性赔付!也可以选择长期性的保障%如果选择的是长期的保障!我就一直照顾你!职业病后来有并发症!到了老年更严重!考虑到流动性!可以选择一次性赔付!那样就无法解决后续的问题了!所以这不是该不该用同一个标准的问题!而是操作上出现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三大焦点问题呼声高
从云南水富怪病事件、深圳农民工尘肺门事件,到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再到今年初的“毒苹果”事件,层出不穷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已将职业病防治的诸多弊端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我国确诊职业病27240例,比上年增加50.3%。
如何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法律保障是基础。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职业病防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11年工作计划。
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工网又联合推出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研讨会”,针对职业病的范围、责任追究、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不乏对焦点问题的观点碰撞。
焦点一 重大职业病罪是否该入刑
今年年初!义联中心发布信息!指出现有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十大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过轻%为此!在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呼吁将职业病罪纳入刑法!就如+醉驾$一样!对责任人严处-但与此同时!也有学者从技术操作等方面提出了质疑%
支持声 加重处罚用刑法处置
+为什么不能像追究恶意欠薪罪一样!以重大职业病事故罪惩治黑心老板.$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研讨会上!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提出了这样的主张!立刻得到了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的响应%+我国急需在刑法体系中!树
立起劳动刑法的价值取向!对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做更多的保护%$黄乐平和常凯均赞同这一点%
在黄乐平看来!用刑律惩治黑心老板!现行法律并非没有依据%!$%%年"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0新增的恶意欠薪罪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在他接触的职业病案件中!企业转移资产,阻挠职业病鉴定等等恶意逃避工伤支付责任行为!比比皆是!而且比欠薪危害更大%劳动者一旦患上职业病!劳动力丧失!全家重返贫困%
另外一个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是否属于刑法%'"条的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法并不明确%但黄乐平认为!职业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亚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同样是因为企业老板
的故意或者放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老板要判刑!然而职业病事故为什么谁也不承担责任.
黄乐平认为!在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可以将此明确%为此!在%#条修法建议中令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建言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考虑增设+恶意逃避工伤支付罪#和+重大职业病事故罪#%
+我接触到的职业病案件中!黑心企业因为职业病防治不力被政府处罚的几率几乎为零%#黄乐平说!职业卫生领域处罚不力令人震惊%比如苹果公司供应商苏州联建科技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通风设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导致一百多人发生正己烷中毒!监管部门最高仅能处以!$万元的罚款%
反对声 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刑法
不过!不同意见也同样存在%
+我不反对入罪!但是单纯地认为民法不行,行政手段不行就刑法上!思路过于简单%#西南政法大学劳动法教授陈步雷认为!这种路径选择忽视了刑法功能的边界性%刑法的良好实施需要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政府和执政者守法,社会治理技术较完备等条件%而中国条件缺失严重!刑法虽然规定得严厉!但许多更恶劣的案件都进不了刑事司法领域!+恶意欠薪罪,重大职业病防治罪名多半会成为纸老虎#%
在陈步雷看来!劳动者只有拥有了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才能改善与资方的不平等地位%不过中国只用最低工资保障,高度行政化的工会体系和效能不足的行政监管和司法!对劳动者进行低限度救济!这是中国劳资关系扭曲的根本%如果不看到这一点!仅仅在行政,民事和经济法律体系崩溃时!期望刑法发挥作用!是一条错误的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郑爱青则对+重大职业病罪#的设立提出了技术上的疑虑
%如果职工发病再追究雇主责任操作难度很大!不如参照法国的制度设计!对防护不力的企业主追究刑责%
但郑爱青同时指出!关键是改进整个劳动法体系!而不仅仅是刑法本身!否则+法律就只会成为口头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