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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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公共机构生活
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足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公共机构率先示范作用,现将《大足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附《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标准》,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6日大足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机管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发挥公共机构率先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大足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2022年,全区公共机构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减量化、资源化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实施方案。

各公共机构要把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开展调查统计,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完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工作力量,进一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参照评价标准。

《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见附件),量化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细化组织管理、宣传教育、投放收运等评价标准和评价规则,为精心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标准依据。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评价标准,组织本单位通过自我评价等方式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三)实施源头减量。

各公共机构要推动绿色采购、绿色办公,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一次性用品。

采取节约粮食等源头减量化措施,开展“光盘行动”等活动,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采取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餐具、耗材等用品的措施,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四)规范分类体系。

按照“干湿分离”原则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分类”要求,一是规范分类投放体系,办公区域(楼层)、办公室、病房等场所按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垃圾集中投放点应张贴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二是规范分类收运体系,有害垃圾单独存放,交由具备条件的作业单位或垃圾清运单位统一收运;可回收物统一回收,废旧商品回收与资质企业签订协议,废弃电子产品回收与有资质的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厨余垃圾回收与机构属地环卫部门签订回收协议;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废弃口罩等物品分类投放、分类回收处置。

三是规范分类台账,各公共机构应建立垃圾分类基础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作业形式、作业时间,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数量、分类准确率等,每月公示垃圾清运量,每月按级报送垃圾分类统计数据。

(五)开展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等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积极推动源头减量。

积极推进全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建设,建设一支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

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落实参加一次培训、开展一次活动、督导一个单位、带动一个家庭、联系一个社区“五个一”制度。

教育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结推广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面行之有效、可借鉴的经验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系统谋划、强力推进。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加强与城市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系统,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衔接,形成齐抓共管、各尽其职
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督导评价。

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目标考核。

各单位要健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考评机制,根据《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组织本单位开展经常性对照检查,完善定期督导、评价、通报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将对全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价,通报评价验收成果。

(三)抓好工作落实。

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验做法及问题,每年6月20日、12月20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台账。

每年12月20日前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自评结果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覃邦灿,电话:158****8203,邮箱:*****************。

附件: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标准
附件
重庆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标准
序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评分细则
1 组织
管理
(40分) 制订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1.制订印发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并有效执行(2分)
2.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3分)
3.设定垃圾分类工作目标(2分)
4.提出垃圾减量化措施(1分) 8 1.未制订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此项不得分
2.未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不得分
3.未设定工作目标不得分
4.未提出垃圾减量化措施不得分
2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议 1.制订有年度工作计划(2)
2.每年召开1次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议(1分) 3 1.未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不得分
2.未召开推进会不得分
3 实行垃圾分类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并落实垃圾分类激励约束机制(2分) 2 未建立垃圾分类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分
4 开展垃圾分类监督检查 1.机构管理部门开展垃圾分类日常监督检查(2
分)
2.机构所属人员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6分)
3.垃圾容器的收集物与分类标识相符,按规定要求将相关的标识图案印在相关的回收箱上(8分)
4.垃圾容器内的垃圾及时分类清运(11分) 27 1.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分
2.按实际工作人数随机抽取5%以上人员进行分类知识测试,按答对人数占测试总数的百分比计分
3.垃圾容器收集物与分类标识不相符不得分;随机选择一定数量垃圾容器检查垃圾投放情况,以投放准确的容器数量占抽检容器总数的百分比计分
4.未及时清运容器内的垃圾不得分
5 宣传
教育
(15分) 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5分) 5 未开展宣传活动不得分
6 开展垃圾分类制度、知识教育培训每年开展1次垃圾分类制度、知识教育培训活动(4分) 4 未开展垃圾分类制度、知识教育培训不得分
7 开展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 1.组建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2分)
2.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2分) 4 1.未组建志愿者队伍不得分
2.未开展活动不得分
8 选树先进典型,总结经验做法机构有垃圾分类先进典型或者垃圾分类示范岗(2分) 2 未选树垃圾分类先进典型、示范岗不得分
9 源头
减量
(5分) 节约粮食采取节约粮食等源头减量化措施,开展“光盘行动”等活动(2分) 2 未提供节约粮食措施不得分
10 办公用品循环利用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1分)1 未提供购买凭证不得分
11 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采取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餐具、耗材等用品的措施(1分) 1 未提供相关措施不得分
12 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1分) 1 未提供相关措施不得分
13 投放
收运
(40分) 分类投放设施配置要求 1 .按分类标准配置垃圾分类容器设施:集中收集点应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箱至少各一个(6分);办公区域内,食堂或就餐区、各楼层应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箱各1个(6
分);会议室、茶水间、洗手间应配置其他垃圾箱1个(1分)
2.垃圾集中投放点张贴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南应明确垃圾分类类别、投放方法等内容(2分) 15 1.集中收集点、办公区域内、楼层、食堂或就餐区、会议室、茶水间、洗手间未按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不得分
2.垃圾集中投放点未张贴垃圾分类投放指南不得分
14 投放
收运
(40分) 分类收运要求 1. 有害垃圾单独存放,收运处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2019〕147号)执行(3分)
2. 可回收物统一回收,废旧商品回收与资质企业签订协议(3分),废弃电子产品回收与有资质的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2分)
3.厨余垃圾回收与机构所在地环卫部门签订回收协议,鼓励机构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5分) 13 1. 有害垃圾未单独存放不得分,收运处置未按文件执行不得分
2. 可回收物未统一回收不得分,废旧商品、废弃电子产品回收未签订回收协议不得分
3.厨余垃圾回收未签订回收协议不得分
15 垃圾分类台帐要求 1. 建立垃圾分类清运台帐,台账内容包括: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作业形式、作业时间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数量、分类准确率等(6)
2.每月公示垃圾清运量(2分)
3.每月3日前按级报送垃圾分类统计数据(4分) 12 1.未建立垃圾分类清运台帐不得分,根据基础台帐内容数据详实情况酌情给分
2.未每月公示垃圾清运量不得分
3.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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