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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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衡政办字〔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衡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衡政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舆情监测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事件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3 市级应对工作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培训演练
8.3 名词术语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会同卫生计生委、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国家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
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省级启动级别:(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设区市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地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县市区级启动级别: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食安办(食品和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较大以上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
办、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供销社、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城管局、市外事侨办、市台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由市政府食安办、市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XXX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向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
各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
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协助新闻宣传部门信息发布。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食安办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协助制定对外口径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检测、监测和风险评估,分析技术数据,提出相关结论。
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果品质量相关检测。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粮食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民族宗教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负责对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管理与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外事侨办和市台办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国(境)外旅游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供销社负责食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区涉及交易市场、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平台、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
减轻社会危害。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食安办牵头,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农牧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
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公安局、农牧局、林业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事件调查中发现失职失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监察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危害控制组。
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农牧局、林业局、质监局、公安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衡水海关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组织和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疾控中心、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质监局、农牧局、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网信办、工信局、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事件发生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
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食安办、卫生计生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舆情监测
全市各级食品和市场监管、农牧、林业、卫生计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农牧、林业、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研判结果,会商决定是否发布预警警示信息,确定发布预警警示信息时,要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县(市、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
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
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
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1.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1.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1.5 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4.1.6 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
4.1.7 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本级政府应按相关要求上报。
4.1.8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