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的。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用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1.标准视力:即裸眼视力达到或超过0.8(6/7.5)的视力。
2.低视力:指裸眼视力低于0.3(6/18)但高于或等于0.05
(6/120)的视力。
低视力还可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低度视力(视力≥0.3~0.1)、中度视力(视力>0.1~0.05)和重度视力(视力≤0.05)。
3.全盲:指无论何种矫正视力手段,包括眼镜、隐形眼镜或手术,均无法使裸眼视力超过0.05(6/120)。
4.色觉缺陷:指对红、黄、绿、蓝等主要色彩的识别能力明显低于正常人的情况。
5.视觉功能障碍:指因为视觉神经、大脑或其他器官的损伤,导致视觉功能下降,表现为视野缩小、眼球运动异常等症状。
具体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评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以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视力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