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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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4.08.27
•【字号】渝卫办医发[2014]145号
•【施行日期】2014.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
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医发〔2014〕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渝改办社会[2014]1711号)文件要求,国家将对各地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并要求各地开展自查整改。

为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4号)中有关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

具体包括:
(一)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1. 制定并发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

2. 2010年以后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合规情况。

3. 2010年以后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中社会办医占比情况,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落实社会资本同等优先的政策。

4. 社会资本办医、中外合资办医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等规定情况,审批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情况。

5. 鼓励举办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审批手续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6. 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限制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7.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情况。

(二)人才政策方面
1.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执行情况。

2. 2010年后,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有关医疗行业协会、学会中任职的变化情况。

3.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4.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充分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

5.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目前的实际结果。

6. 有关医疗专业行业协会、学会的组委、副组委中来自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的比例。

(三)监管政策
1. 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的情况。

2.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于8月份进行全面自查工作,9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整改,并于9月15日前将自查和整改工作总结(包括对照自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报市卫生计生委。

(三)国家抽查阶段
8月底至9月迎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在实际执行中的落实情况。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以及政策执行中的薄弱环节,要深入进行重点督查清理和整改。

(二)要积极创新核查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深入一线和现场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反映真实情况。

(三)要认真分析梳理所查实的问题,属可立即纠正的,要立即布置整改并反馈结果;属需修改地方有关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使政策落地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四)在核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发掘、宣传和推广鼓励社会办医的好典型、好做法。

同时,要注重收集整理社会办医当前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以
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建议。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王宇
联系电话:67706877,电子邮箱:****************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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