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集2015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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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集2015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08
•【字号】沪卫计食品〔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关于征集2015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沪卫计食品〔2015〕10号
为做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5年度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立项依据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25号)的相关要求。
二、拟立项的重点领域
根据立项依据,对本市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点领域包括:
(一)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议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二)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适合本市监管需要的检验方法与规程。
三、立项建议要求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应当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建立立项的标准应当由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结论,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论证意见。
(三)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具有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四)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五)申请的立项建议不应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重复。
四、报送时限与程序
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同时报送立项建议的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我委委托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资料收集,并对符合条件的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
(一)电子文件报送。
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填写,与支持性材料一并发送电子邮件至****************.cn。
(二)纸质文件报送。
将所填写的《上海市2015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邮寄至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联系人:田晨曦
电话:33976197
地址:常熟路280号(邮编:200031)
传真:33976446
附件:上海市2015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