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远纺织(泉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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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远纺织(泉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6.07
•【字号】闽国税函[2004]260号
•【施行日期】200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远纺织(泉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
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260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远纺织(泉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泉国税发[2004]40号)收悉。
宏远纺织(泉州)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批准成立于2002年2月,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包装用品和高档织物面料及整理加工”,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条第三款项目。
2003年9至12月,该公司在投资总额内以货币购进未使用国产设备精梳机、条卷机、并卷机、条、并、精专用工具、高速合条机、棉梳机、捻线机等,设备不含税金额14115384.58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5646153.83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二OO四年六月七日。